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0年第10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0年第9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0年第10號
S/PRST/2010/10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0年第11號
2010年6月16日安全理事會第6341次會議

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0年6月16日安全理事會第6341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兒童與武裝衝突」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九次報告(S/2010/181)、報告中的建議以及報告提及的積極事態發展,並注意到報告所述在執行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及其他相關決議方面持續存在的挑戰。

  「安全理事會再次同樣強烈譴責武裝衝突當事方所有違反適用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為以及武裝衝突當事方重新招募、殺害和殘害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綁架、襲擊學校和醫院以及使兒童無法獲得人道主義援助的行為。安理會譴責武裝衝突中其他所有違反國際法、包括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侵害兒童的行為。安理會要求所有有關各方立即停止這些做法,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兒童。

  「安全理事會深感關切的是,違反適用國際法襲擊或威脅襲擊學校、教育設施和師生的事件,尤其是專門襲擊女童的事件,不斷增加,為此呼籲武裝衝突所有當事方立即停止這些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安全理事會歡迎秘書長採取步驟執行第1882(2009)號決議,在報告的附件中列入那些在武裝衝突中違反適用國際法殺害和殘害兒童和/或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的武裝衝突當事方。

  「安全理事會呼籲秘書長加倍努力,確保為執行第1882(2009)號決議加強監測和報告機制的能力,以便能迅速開展維權工作並對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做出有效反應,包括確保所有聯合國相關機構積極幫助收集有關強姦和其他侵害兒童性暴力行為的準確、客觀、可靠和可以核查的信息,並按第1882(2009)號和第1888(2009)號決議的要求,確保相關聯合國實體在總部和國家一級相互配合,避免重複工作。

  「安全理事會重申,安理會在第1882(2009)號決議執行部分第11段中決定繼續將關於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列入聯合國所有相關維持和平行動特派團和政治特派團的任務規定,鼓勵在這些特派團部署兒童保護顧問,並呼籲秘書長確保按安理會有關具體國家的相關決議和維持和平行動部(維和部)關於要顧及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權利和福祉問題的政策指示,徵聘和部署這些顧問。安理會還強調,必須對所有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和政治特派團的人進行兒童權利和兒童保護的培訓,並為此歡迎維和部正在努力制訂政策執行計劃,包括制訂培訓方案和材料。

  「安全理事會歡迎在防止和應對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方面取得進展,特別是秘書長第九次報告(S/2010/181)提到有些當事方簽署了行動計劃。

  「安全理事會再次呼籲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附件開列那些尚未起草和執行行動計劃的武裝衝突當事方立即起草和執行行動計劃,在武裝衝突中不再違反適用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和殘害兒童和/或對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

  「安全理事會還再次呼籲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附件開列的所有當事方處理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並為此做出具體承諾和採取具體措施。

  「安全理事會對某些當事方繼續侵害和虐待兒童深表關切,表示它準備在考慮到第1539(2004)號、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對屢犯者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為此,安理會請:

  (a) 安理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同有關制裁委員會交流相關信息,特別是通報工作組的相關建議。

  (b) 安理會有關制裁委員會考慮更經常定期請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向其通報秘書長報告中的具體信息。

  (c) 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同有關制裁委員會專家組分享秘書長報告中的具體信息。

  「安全理事會表示,它打算在規定或延長有關制裁委員會的任務時,考慮對違反有關武裝衝突中兒童權利和兒童保護的適用國際法的當事方做出規定。

  「安全理事會表示願意隨時審議安理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就秘書長報告附件所列當事方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提出的建議,以便在不妨礙或暗示安全理事會對某一局勢是否列入安理會議程做出決定的情況下,考慮對建議採取行動。

  「安理會呼籲有關會員國立即對一貫在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兒童的人採取果斷行動,呼籲它們通過本國司法系統以及酌情通過國際司法機制及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將那些要對適用國際法禁止的侵害行為,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和殘害兒童和/或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負責的人繩之以法,以便消除侵害兒童罪行施行者不受懲罰的現象。

  「鑑於秘書長報告所述某些衝突具有區域性,安全理事會請聯合國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和政治特派團以及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在各自任務範圍內同有關國家政府密切合作,制定適當的戰略和協調機制,以便就跨界兒童保護問題交流信息和開展合作。

  「安全理事會歡迎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的通盤工作,強調她的實地訪問很重要,因為訪問可加強同有關國家政府和衝突當事方的對話,包括談判商定行動計劃,獲取承諾,推動建立適當應對機制,引起適當注意以及落實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結論和建議。

  「安全理事會又歡迎兒童基金會為完成其保護兒童任務做出努力,支持全面建立和落實監測和報告機制,確保適當應對武裝衝突中的兒童問題,並鼓勵它繼續通過監測和報告機制國家工作隊,落實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相關結論和建議。

  「安全理事會歡迎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持續開展活動,強調必須繼續及時依照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通過結論和建議。此外,安理會還請工作組全面落實其工具包(S/2006/724)的內容,包括在一年內對具體國家進行一次出訪,審查秘書長報告附件提到的一個局勢,以便更好地完成任務,提高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能力。

  「安全理事會回顧以往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主席聲明以及第1882(2009)號決議第18段,再次請秘書長為安理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提供行政和實務支助,還請秘書長於本日後一個月內就此採取行動。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至遲於2011年5月提交一份報告,說明安理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包括本聲明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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