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1年第18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1年9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6621 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以往關於預防性外交、預防武裝衝突、調解及和平解決爭端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歡迎秘書長關於『預防性外交:取得成果』的報告(S/2011/552),並注意到其中的建議。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行事,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安理會還表示,決心使聯合國更有效地預防武裝衝突爆發、在爆發後升級或蔓延和在結束後死灰復燃。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預防衝突爆發、升級或死灰復燃在政治、人道主義和道義方面是壓倒一切的當務之急,並對經濟有利。

  「安全理事會回顧,預防衝突仍是各國的一項首要責任,又回顧,各國對按照相關國際法的規定,尊重和確保本國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所有個人的人權負有首要責任,還重申,每個國家都有責任保護本國人民,使其免於種族滅絕、戰爭罪行、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的侵害。

  「安全理事會重申,聯合國在預防衝突框架內採取的行動應該酌情支持和補充各國政府的預防衝突作用。

  「安全理事會讚揚秘書長努力運用其斡旋工作,派遣代表、特使和調解人幫助推動持久和全面的解決。安理會鼓勵秘書長更多和有效地利用他在《憲章》之下掌握的所有模式和外交工具,以加強調解工作及其支助活動,在這方面回顧2011年7月28日大會第65/283號決議以及2009年4月8日秘書長的報告(S/2009/189)。安理會還鼓勵有關各方在與預防和調解努力互動,包括與聯合國進行的這些努力互動時,本着誠意行事。

  「安全理事會鼓勵秘書長繼續改進聯合國系統內部的協調和統一,以使本組織迅速和及時開展的預防工作發揮最大作用。安理會着重指出,它收到的關於這些努力的定期簡報很重要,並籲請秘書長保持這一良好做法。

  「安全理事會回顧,全面的預防衝突戰略除其他外,應包括早期預警、預防性外交、調解、維持和平、實際可行的裁軍、問責措施和衝突後建設和平,並確認,所有這些構成部分是相輔相成的,不分先後。

  「安全理事會確認,預防衝突的戰略應該以通盤方式着眼於武裝衝突的根源以及政治和社會危機,包括推動可持續發展、消除貧窮、全國和解、善治、民主、性別平等、結束有罪不罰局面、法治以及尊重和保護人權。

  「安全理事會鼓勵根據《憲章》第八章,通過區域安排和平解決地方爭端。安理會讚賞開展努力,加強聯合國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為預防衝突所進行的行動合作和機構合作,在這方面重申,必須繼續加強戰略對話和夥伴關係,更為經常地在工作層面交換意見和信息,以建設把預防性外交作為調解工具、收集和分析信息、早期預警、預防衝突和締造和平方面的國家和區域能力。

  「安全理事會打算繼續加強與所有其他相關行為者之間在戰略層面和在實地工作中的夥伴關係,尤其是與大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建設和平委員會和各國際金融機構,例如世界銀行的夥伴關係。安理會還打算繼續加強與聯合國各區域辦事處的夥伴關係。

  「安全理事會強調,為了形成一個行之有效的預防性外交框架,需要民間社會的積極參與,特別是青年和其他有關行為者,例如學術界和媒體的參與。安理會還重申,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建設和平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再次呼籲按照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和第1889(2009)號決議以及S/PRST/2010/20號和S/PRST/2010/22號主席聲明,增加婦女在預防性外交努力中的平等參加、代表和充分參與。

  「安全理事會確認必須加強努力,包括加強有關雙邊和多邊捐助者之間的協調,以確保提供可預見、一致和及時的財政支持,從而優化在整個衝突周期對包括調解在內的預防性外交工具的運用。

  「安全理事會期待大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及其他行為者,包括各國際金融機構,進一步審議秘書長關於『預防性外交:取得成果』的報告,並支持加強聯合國及其夥伴的預防性外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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