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1年第2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1年1月21日安全理事會第6472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衝突後建設和平:機構建設」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以往關於衝突後建設和平的安理會主席聲明。安理會強調機構建設作為建設和平工作一部分的重要性,並強調,各國和國際社會必須對此做出更加有效和一致的反應,讓擺脫衝突的國家能夠行使政府各項主要職能,保障安全和維持穩定,保護居民,確保法治得到尊重,振興經濟和提供基本服務,因為這是實現持久和平必不可少的。安理會強調各國必須在這方面擁有自主權。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在擺脫衝突的國家中,政府和相關國家行為體,包括民間社會,對成功開展建設和平工作負有首要責任,聯合國可在幫助它們建立國家機構方面發揮重大作用。安理會認識到,需要繼續改進衝突結束後隨即提供支助的工作,以幫助穩定局勢,並同時着手進行機構建設、包括建立推進民主進程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機構這一長期工作,以實現持久和平。

  「安全理事會強調,聯合國和國際社會需要為有效開展機構建設工作更加切實和協調一致地評估需求和進行規劃,包括確定如何更好地利用本國現有的能力和看法意見,以確保本國擁有自主權。安理會強調所有聯合國維持和平活動都需要考慮為各國能力建設提供支助,將其作為全系統優先事項,並強調指出,應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審議建設和平戰略和機構建設工作。

  「安全理事會強調,在幫助擺脫衝突國家建立機構方面,需要在聯合國內部加強工作的統一性、可預測性和問責。安理會強調指出,在治理、經濟穩定、加強法治和加強安全部門等領域中,必須採用各國對其擁有自主權的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協調一致的全部門做法。

  「安全理事會強調,安理會願意更多地利用建設和平委員會的諮詢作用。安理會注意到,建設和平委員會可在幫助實現重大建設和平目標,包括在委員會議程所列國家中建立可行和負責的機構方面,發揮作用。安理會還強調,聯合國、各發展機構、雙邊夥伴和其他所有相關行動者(尤其是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國際金融機構必須在獲取成果和共同負責的基礎上,相互建立有重點和明確界定的夥伴關係,以執行旨在有效開展機構建設工作的國家戰略。

  「安全理事會重申,以及時、靈活和可預測的方式為建設和平、包括機構和能力建設提供資金至關重要,敦促會員國和其他夥伴為實現這一目標進一步做出努力,包括為建設和平基金補充資金和為多方捐助信託基金捐款,並感謝已經做出的捐助。

  「安全理事會表示它決心在決定維持和平行動、政治特派團和建設和平綜合辦事處的任務規定和構成時,更好地審議和考慮到與機構建設相關的早期建設和平任務,以便酌情根據取得的進展、獲得的經驗教訓或實地情況的變化,做出必要的調整。在這方面,安理會讚賞地注意到維和人員和維和特派團對早期建設和平工作做出的貢獻,確認需要在制訂建設和平戰略時顧及特派團的專長和經驗。

  「安全理事會期望在2011年初收到對文職人員進行的國際審查的報告,確認需要有更好的機制來及時部署經驗豐富的文職專家,以滿足衝突後國家在本國機構建設方面的需求。安理會請秘書長在關於衝突後隨即開展建設和平工作的下一次後續報告中,評估其行動議程在協助衝突後國家建立可行機構方面產生的影響,並就提高聯合國在協助建立可幫助防止衝突再現的更為有效、穩定和持久的機構方面的效力,另行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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