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1年第4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1年1月14日安全理事會第6479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安全與發展之間的相互依存性」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根據《聯合國憲章》,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是它的主要責任,它願在所審議的所有形勢中努力促進持久和平。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安全與和平密切相關,相輔相成,是實現持久和平的關鍵。安理會確認,兩者之間的關係複雜、涉及許多方面,並因具體情況而異。

  「安全理事會重申,為了支持一國持久擺脫衝突,需要採取全面統籌做法,實現和加強政治、安全、發展、人權和法治活動之間的協調統一,消除每個衝突的基本根源。安理會為此申明顧及衝突所涉經濟、政治和社會層面的必要性。

  「安全理事會申明,各國擁有自主權和承擔責任是實現持久和平的關鍵。安理會重申,各國當局負有確定優先事項和衝突後建設和平戰略的主要責任,以確保國家擁有自主權。

  「安全理事會再次強調,必須在規劃和開展維持和平行動的最初階段考慮並開展建設和平活動,包括制定明確的可以實現的任務。安理會強調,必須明確聯合國維和行動、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相關行為體的作用和責任,以便根據各國當局提出的具體的建設和平需求和優先事項,按輕重緩急為其提供支持,切實統籌做出努力。安理會建議,在維持和平特派團的行動與聯合國其他行為體的建設和平活動同時進行時,例如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或蘇丹,應特別注重加強聯合國工作的統籌。

  「安全理事會指出,要成功地完成可能要求維持和平行動在安全部門改革、裁軍、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法治和人權領域執行的任務,就要理解安全與發展密切相關的意見,並據此行事。在這方面,安理會讚賞地注意到,維和人員和維持和平特派團為早期建設和平工作做出貢獻,包括為經濟復甦和提供基本服務創造有利條件。安理會承認,這一貢獻有助於建立和加強對特派團的信任。

  「安全理事會承諾審議維持和平行動如何以最佳方式酌情支持各國當局提出建設和平優先事項,以及如何根據這些優先事項,支持其他國家和國際行動體開展建設和平活動,同時自己進行某些早期建設和平工作。安理會強調,重建、振興經濟和能力建設是衝突後社會實現長期發展和持久和平的關鍵要素,在這方面,安理會特別重視國家擁有自主權,並強調國際援助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指出,就正在審議的關於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事項而言,必須對衝突進行分析,獲取相關背景資料,特別是社會和經濟問題的資料,因為這些問題是衝突的起因,對執行安理會規定的任務構成挑戰,或危及鞏固和平進程。為此,安理會請秘書長確保他提交給安理會的報告中有這些背景資料。

  「安理會強調,它認為衝突後的和平具有持久性十分重要。為此,安理會重申,維持和平特派團的首要目標應是在實地創造條件,實現安全與持久和平,讓特派團可以重組或撤出,以此取得成功。

  「安全理事會回顧,非法開採自然資源對過去和目前的一些衝突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在這方面,安理會確認聯合國可以發揮作用,酌情在接獲有關國家要求時,在充分尊重它們對自然資源的主權和它們擁有自主權的情況下,幫助它們防止非法獲取這些資源,奠定合法開採資源的基礎,以促進發展,特別是增強擺脫衝突國家政府管理資源的權能。

  「安全理事會鼓勵在聯合國系統內部並在當地和總部與區域、次區域和其他組織密切合作,以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其規定的責任,適當介入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並表示願意審議如何改進這種合作。

  「安全理事會強調,安全和發展行動體在當地採取的統籌行動需要與各國當局協調,這些行動可大大有助於穩定和改善安全局勢,確保平民得到保護。安理會還指出,為此與民間社會開展合作很重要。安理會申明,如果沒有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的參與,就不可能實現持久和平與發展,並強調,建設和平、和平協定和發展方案的各個階段都必須讓婦女積極參與。安理會表示願意在必要時就其議程上的具體局勢,與包括聯合國機構、基金和方案以及國際金融機構在內的其他行動體進行對話。

  「安全理事會鼓勵會員國,特別是在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的管理體制中有代表的會員國,促進聯合國在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安全理事會重申支持建設和平委員會的工作,並願意更多地利用該委員會的諮詢作用。安理會還確認,需要同委員會協調和對話。安理會呼籲委員會繼續推動採用統籌一致的方法開展建設和平工作,力求確保委員會所支助的發展和安全活動相輔相成。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可在處理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問題方面做出貢獻,並強調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六十五條開展密切合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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