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2年第13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2年4月16日安全理事會第6752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強烈譴責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2012年4月13日(當地時間)進行的發射。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這次衛星發射,以及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的任何發射,即便被形容為衛星發射或空間發射工具,都嚴重違反了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和第1874(200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痛惜此次發射在該區域引發嚴重安全關切。

  「安全理事會要求朝鮮不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進一步發射,停止同其彈道導彈計劃相關的所有活動以遵守第1718(2006)號和第1874(2009)號決議,並為此重新確認以前做出的暫停導彈發射的承諾。

  「安全理事會同意調整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規定的、經第1874(2009)號決議修改的有關措施。安全理事會指示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開展以下工作並在15天內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

  (a) 進一步指定實體和物項;

  (b) 更新委員會的個人、實體和物項清單(S/2009/205和INFCIRC/254/Rev.9/Part.1)中的信息,並在此後每年進行更新;

  (c) 更新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安全理事會還同意,如果委員會未在15天內根據上段採取行動,安全理事會將在其後5天內採取行動調整這些措施。

  「安全理事會要求朝鮮立即全面遵守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和第1874(2009)號決議為其規定的義務,包括: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棄所有核武器和現有核計劃;立即停止所有相關活動;不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進一步發射,不進行核試驗,也不進行進一步挑釁。

  「安全理事會籲請所有會員國全面履行第1718(2006)號和第1874(2009)號決議為其規定的義務。

  「安全理事會表示決心在朝鮮再次進行發射或核試驗時採取相應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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