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3年第12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3年8月6日安全理事會第7015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聯合國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領域中的合作」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以往有關決議和主席聲明強調聯合國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有關規約建立有效夥伴關係的重要性。

  「安理會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重申安理會根據《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安理會還回顧,聯合國與有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及安排在適合採取區域行動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事項上開展合作,是《聯合國憲章》規定的集體安全的一個組成部分,可以加強集體安全。

  「安全理事會重申,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協同聯合國作出的貢獻越來越大,可對聯合國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工作做出有益的補充,並為此強調,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作出這種貢獻,包括區域和次區域組織要始終充分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它們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已經開展或有意開展的活動。

  「安全理事會打算考慮進一步採取步驟,促使聯合國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衝突預警、預防衝突、締造和平、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領域酌情進行更加密切和更面向行動的合作,確保其努力協調一致、相互配合和發揮集體效力。在這方面,安理會歡迎聯合國與區域組織之間現有的強有力的合作舉措。

  「安全理事會讚揚秘書處做出努力和貢獻,以鞏固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的夥伴關係,表示安理會打算根據在S/PRST/2010/1號主席聲明、S/2006/507號說明和其後的相關文件和主席說明中商定的意見,繼續酌情擴大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的協商與合作。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由於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了解區域情況,因此它們熟知武裝衝突的根源,有利於它們做出努力,在預防或解決這些衝突過程中發揮作用。

  「安全理事會強調國際社會必須協調處理衝突根源問題,確認需要制訂有效的長期戰略,強調聯合國的所有機關和機構要制訂預防戰略,在各自主管的領域內採取行動協助會員國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消除貧窮,加強發展合作與援助,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安全理事會重申所有會員國都有義務根據《聯合國憲章》解決爭端和衝突,呼籲國際社會酌情協助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為依循《聯合國憲章》和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和平解決爭端並防止和解決衝突而做出努力。

  「安全理事會鼓勵繼續讓相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酌情參與和平解決爭端,包括做出預防衝突、建立信任和調解努力,着重指出利用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這方面的現有和潛在能力的重要性。

  「安理會強調聯合國繼續與相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建立有效夥伴關係的效用,以便及早應對爭端和新的危機,加強聯合國在預防衝突方面的作用。

  「安全理事會確認秘書長開展斡旋的重要作用,鼓勵秘書長繼續酌情與相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協調和密切合作,儘量通過調解來幫助和平解決衝突。

  「安全理事會歡迎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安全理事會各項決議和決定,繼續作出重大努力和強化維和作用,以預防、調停和解決衝突。

  「安全理事會確認,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通過部署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行動,以符合《聯合國憲章》第八章規定的方式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作出貢獻。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處和所有具備維和能力的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加強它們的工作關係,進一步探討它們的合作怎樣才更有助於完成聯合國的任務規定和目標,建立協調一致的維和框架。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與相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建立夥伴關係和開展合作,以支持維和行動,包括在保護平民問題上,同時顧及維和行動的各自任務,並支持建設和平活動和加強區域和國家的自主權。

  「安全理事會確認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在衝突後建設和平、恢復、重建和發展進程中發揮作用,並肯定建設和平委員會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開展互動和合作的重要性。安理會鼓勵委員會繼續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保持密切協商,以確保衝突後的建設和平與恢復工作有更加協調一致和統籌兼顧的戰略。

  「安全理事會確認,需要酌情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包括通過其附屬機構,密切開展合作,以便更加協調一致地有效執行安理會的決議,包括適用於各種衝突局勢的專題性決議。安理會為此進一步鼓勵區域和次區域組織與聯合國制裁委員會及其專家組充分合作,以便它們開展授權的活動。

  「安全理事會重申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和平談判、建設和平、維持和平、人道主義反應和衝突後重建方面的重要作用,並重申在武裝衝突中和衝突後針對性暴力開展預防和保護工作十分重要,還強調聯合國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要努力確保聯合國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開展的所有和平與安全工作都充分考慮婦女和性別平等觀點,包括建立必要的能力。

  「安全理事會確認有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對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做出重要貢獻。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鼓勵這些組織和安排繼續把兒童保護問題列入其宣傳、政策、方案和特派團規劃工作,並培訓人員,在和平行動和實地工作中配置兒童保護人員,在秘書處中設立兒童保護機制,包括任命兒童保護協調人。

  「安理會強調,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處理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問題上發揮重要作用,需要酌情在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規定中考慮到能幫助各國發現和跟蹤非法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區域文書。安理會鼓勵酌情建立或加強次區域或區域合作、協調和信息交流機制,尤其是跨境海關合作及情報分享網絡,以期防止、制止和根除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跨境交易。

  「安理會鼓勵開展國際和區域合作,以查明小武器和輕武器的來源和轉移,防止它們被挪用,包括落入基地組織和其他恐怖主義集團手中。安理會着重指出會員國和國際及區域組織已為此採取了重大步驟。在規定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安全理事會武器禁運的同時,應同時加強在武器出口問題上的國際和區域合作。

  「安全理事會確認需要酌情加強對國家、區域、次區域和國際努力的協調,以加強全球對策,應對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嚴重挑戰和威脅。

  「安全理事會銘記有必要進一步同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探討如何交流第1540(2004)號決議所涉領域中的經驗教訓、是否有方案幫助執行該決議以及它們可以在哪些領域中提供援助,包括為第1540(2004)號決議的執行工作指定聯絡人或協調員。

  「安全理事會歡迎安理會負責反恐的附屬機構為加強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的合作做出努力,讚賞地注意到越來越多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做出反恐努力。安理會敦促所有相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其各自任務範圍內根據國際法提高反恐工作的效力,包括培養自身能力,以幫助會員國努力應對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

  「安全理事會還為此讚賞地注意到聯合國實體,包括反恐怖主義執行局(反恐執行局)和反恐怖主義執行工作隊(反恐執行隊),協同其他相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能力建設、技術援助和技術援助便利領域開展活動,在接獲會員國要求時,協助它們執行反恐戰略,鼓勵反恐執行局和反恐執行隊有重點地提供能力建設、技術援助和技術援助便利。

  「安全理事會回顧,司法公正和法律對促進和維持世界和平、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安全理事會為此強調,衝突和衝突後社會要根據國際法正視過去的嚴重罪行並根據國際法防止今後發生這類罪行,就必須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安全理事會為此着重指出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可通過酌情協助加強各國的司法系統,並通過與國際機制、法院和法庭,包括國際刑事法庭開展合作,推動問責。

  「安全理事會確認必須酌情加強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在預防衝突和處理危機以及衝突後實現穩定方面的能力,安理會着重指出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加強維和能力的重要性和國際社會支持其努力的價值。安全理事會請所有會員國酌情在這方面更積極地給予協助。

  「安全理事會重申,區域組織有責任為自己籌集人力、財力、後勤以及其他資源,包括由本組織的成員國捐助和組織的夥伴提供支助。安理會強調有必要在區域組織根據聯合國的授權開展維持和平行動時,加強為其籌供經費的可預測性、可持續性和靈活性,歡迎各夥伴為此提供寶貴的財務支持。

  「安全理事會鼓勵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加強和擴大相互合作,包括加強各自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能力。安理會着重指出聯合國在這方面提供政治支持和技術專長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秘書長目前正努力擴大和加強聯合國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的定期交流、磋商與合作,着重指出加強這方面努力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鼓勵秘書處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進一步探討如何酌情分享它們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能力和經驗教訓的有關信息,繼續匯編最佳做法,尤其是調解、斡旋和維和行動方面的最佳做法。安理會還鼓勵加強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在這方面的相互合作與對話。

  「安全理事會重點指出,必須在防止衝突、解決衝突、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包括維持憲法秩序,增進人權、民主、法治及制止有罪不罰現象方面,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發揮作用並與之合作。安全理事會鼓勵聯合國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在相互關注的廣泛議題上開展合作。

  「安理會還鼓勵聯合國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開展合作,形成促進寬容與和平的全球對話,增進各國、各文化和各文明之間的了解。

  「安全理事會讚揚秘書長做出努力,在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定期報告中評估聯合國與相關區域組織間合作的進展,並請他繼續這樣做。安理會還請秘書長在提交安全理事會和大會的關於聯合國與區域和其他組織的合作的下一份半年期報告中,就如何加強聯合國與相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間的合作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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