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3年第2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3年2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6917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再次承諾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並繼續全面執行其以往所有相關決議,包括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第1894(2009)號決議,及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兒童與武裝衝突以及維持和平的所有有關決議及安理會主席所有有關聲明。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承諾和願意在由其審議的所有局勢中努力維護可持續和平。

  「安全理事會對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平民仍占傷亡人數的絕大多數表示深為關切。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根據有關國際法的規定,各國負有保護平民以及尊重和保障其境內和受其管轄的所有人的人權的首要責任。

  「安全理事會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確保平民得到保護的首要責任,敦促武裝衝突各方滿足平民的基本需求,並特別關注婦女和兒童、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以及殘疾人和老年人等其他特定弱勢平民的需求。

  「安全理事會再次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規定的對其適用的義務。安理會強調,各方需要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平民傷亡,尊重和保護平民人口。

  「安全理事會依然致力於消除武裝衝突對平民的影響以及在衝突後造成的後果、特別是對婦女和兒童的影響。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重申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各項原則,強烈譴責所有針對平民的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特別是蓄意以平民為攻擊目標、不加區分或不對稱的攻擊、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包括利用性暴力達到政治目的和把性暴力作為一種戰術。安理會表示嚴重關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伙公然無視相關國際法和安理會有關這一問題的各項決議,持續侵害和虐待遭受並受到武裝衝突和衝突後局勢影響的兒童。安理會要求所有有關各方立即停止這些侵犯行為和虐待行為,呼籲它們與聯合國合作,並重申隨時準備採取有針對性、程度有別的措施。安理會籲請各國確保對違反和踐踏國際法的行為人追究全部責任。

  「安全理事會重申堅決反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並在這方面強調各國有責任履行相關義務,以杜絕有罪不罰現象,開展徹底調查,起訴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責任人。安理會確認,國際調查委員會和實況調查團是用以核實和調查嚴重違反國際人權和人道主義法行為的寶貴機制,可根據各自的任務規定,提出關於促進追究責任、伸張正義和保護受害者的建議。安理會將審議能否利用根據《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90條的規定所設的國際實況調查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通過在國際刑事法院,並按照《羅馬規約》,在特別法庭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庭的特別分庭處理和起訴引起國際關切的最嚴重犯罪,加強了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和對這些犯罪追究責任的工作。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重申其先前發出的關於各國必須根據各自承擔的義務,與這些法院和法庭開展合作的所有呼籲。並表示承諾切實跟蹤安理會在這方面的各項決定。安理會打算繼續有力地打擊有罪不罰現象,還提請注意各種司法與和解機制,包括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國家賠償方案以及體制改革和法律改革,其中包括保證不再發生。安理會重申隨時準備對那些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人採取適當措施。

  「安全理事會在這方面回顧國際法關於因個人權利遭到侵犯而要求給予賠償的權利的適用規定。

  「安全理事會重申《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中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相關規定,包括其中第138段和第139段關於有責任保護人民免遭滅絕種族罪、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的規定。

  「安全理事會指出,安理會依照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職能,努力對衝突周期的所有階段保持關注。安全理事會還指出,安理會將繼續探索防止爆發武裝衝突的途徑,並制定消除衝突根源的措施,以確保實現可持續和平。安理會還強調必須和平解決爭端,預防和解決衝突,以防止衝突升級並對平民造成影響。

  「安全理事會關切地注意到武裝衝突在當前並持續地對平民人口造成人道主義影響,並感到遺憾的是,武裝衝突對平民人口(包括在人口稠密地區或其附近地區)造成影響,不良影響甚至在武裝衝突結束後繼續存在。安全理事會譴責一切暴力行為和蓄意針對人道主義人員的其他形式恫嚇以及對維和人員的襲擊。安理會呼籲衝突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對其適用的義務,尊重和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救濟物資,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為救濟物資、設備和人員的安全、快速、無阻礙通行提供便利。

  「安理會呼籲武裝衝突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只要醫務人員不採取任何行動損害自己的平民身份,就要尊重、保護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不襲擊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也不利用醫療基礎設施進行作戰。安理會還敦促給予醫務人員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可能幫助。

  「安全理事會表示深為關切學校受到的襲擊嚴重且頻繁、教師和學校其他相關受保護人員受到威脅和襲擊、學校被用於軍事用途以及學生的安全和受教育機會受到嚴重影響。安理會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停止這種做法,不襲擊教師和學校其它相關受保護人員,條件是這些人不採取任何有損其平民身份的行動。

  「安全理事會表示深為關切武裝衝突中針對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發動的蓄意襲擊,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停止這種做法。安全理事會在這方面回顧,在武裝衝突地區從事危險職業任務的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只要不採取損害其平民身份的任何行動,都應被視為平民並因此受到尊重和保護。安全理事會回顧,安理會曾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全面履行國際法規定的對其適用的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包括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相關人員)的義務。

  「安全理事會重申,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以及國家和國際組織根據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人道主義原則以及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安全無阻地接觸有需要的人,是有效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先決條件。安全理事會認識到,人道主義機構必須從人道主義出發,堅持對武裝衝突各方開展工作,包括開展旨在確保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活動。安理會強調,必須確保對人道主義人員和貨物實行簡易快速程序,以更好地向迅速實地平民提供支持。安理會還強調,必須系統地監測和分析對人道主義援助准入的限制。

  「安理會確認受外國占領影響的平民的需求,並在這方面強調,占領國有責任充分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

  「安全理事會確認衝突對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的嚴重影響。安理會強調,各行為體必須共同尋求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問題的持久解決辦法,包括在適當情況下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地回返、重新定居或融入當地社會。

  「安全理事會還確認,登記是一個重要的保護工具,也是一種量化和評估向難民提供和分發人道主義援助的需求的重要手段。

  「此外,安全理事會呼籲所有行為體採取適當和必要的措施,確保遵守難民保護原則和難民法規定的義務,包括難民營的平民和人道主義性質。

  「安全理事會強調,負有保護平民任務的維和特派團必須確保其任務的執行,並強調特派團高級領導的持續和進一步參與的重要性,以確保特派團所有部門和各級指揮系統正確了解和執行特派團的保護任務,並正確了解和履行其相關職責。安全理事會認識到,維和特派團需要強有力的領導,鼓勵聯合國與區域和次區域機構在維和行動中保護平民問題上酌情加強協調。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確保負有保護平民任務的維和特派團與東道國政府、地方當局、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及其他有關行為體協商,制定全特派團保護戰略,以納入總體任務執行計劃和應急預案。安理會強調,必須確保儘可能廣泛地傳播用於制定全特派團戰略的工具,並要求特派團報告列入有關這些工具在保護平民方面的使用情況和有效性的信息以及關於根據實地經驗應作必要更新和修訂的建議。安理會還強調,聯合國維和特派團與東道國政府當局、民間社會和當地居民以及人道主義行為體的有效互動和協調,對於改善和加強各自和總體保護措施至關重要。在這方面,安理會還強調,聯合國維和特派團之間以及聯合國維和特派團與政治特派團之間酌情開展有效互動和協調十分重要。安理會歡迎秘書長在制訂一個概念性框架、開列所需資源和能力以及開發執行保護平民任務所需的業務工具方面所取得的進展。在這方面,安理會重申,必須在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規定中酌情列入保護婦女和兒童的規定,包括任命性別平等問題顧問、婦女保護顧問和兒童保護顧問。

  「安全理事會重申將按照慣例,確保在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的任務規定中酌情並逐案列入有關保護平民的規定,強調在決定如何利用現有能力和資源,包括信息和情報資源以執行任務規定時,必須優先考慮已獲授權的保護活動;並認識到按照任務規定保護平民要求特派團各有關部門作出協調反應。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需要系統監測和報告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工作的進展情況。安理會重申將按照慣例,酌情要求制定衡量和審查維和任務執行進展情況的各特派團具體基準,並在這方面強調,在特派團的過渡過程中必須制定明確的各特派團具體基準。

  「安全理事會重申保護平民備忘錄(S/PRST/2010/25)這一實用工具的重要性,它為改進關於關鍵保護問題的分析和診斷提供依據,特別是在審議維和任務規定期間,並強調必須更經常和一貫地執行其中規定的做法,同時考慮到每個衝突局勢的具體情況。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秘書長2012年5月22日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S/2012/376以及其中提出的建議,要求秘書長至遲於2013年11月15日提交其下一次報告,並在其中列入對維和特派團為執行其保護平民任務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及其影響的評估,之後每18個月後提交一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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