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7年第21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7年第20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7年第21號
S/PRST/2017/21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017年10月31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7年第22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17年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7年10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8082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兒童與武裝衝突」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歡迎秘書長加強與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第16次報告(S/2017/821)中所述各方的接觸。
「安全理事會表示注意到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第16次報告(S/2017/821)及其中所載建議,並歡迎該報告中所述積極事態發展,重申安理會願意解決報告中所反映的在執行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方面持續存在的挑戰。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依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並為此重申其致力於處理武裝衝突對兒童的廣泛影響。
「安全理事會仍然深信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應是任何全面解決衝突和保持和平戰略的一個重要方面,還強調指出必須採用廣泛的防止衝突戰略,全面消除武裝衝突的根源,以便長期加強對兒童的保護。
「安全理事會確認,其相關決議、這些決議的執行以及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主席聲明及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結論促成在防止和處理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方面取得進展,特別是數以千計的兒童復員、恢復正常生活和重返社會,一些武裝衝突方簽署了行動計劃,以及將一些衝突方從秘書長年度報告的附件中除名。
「安全理事會還再次強烈譴責一切涉及下列活動的違反適用的國際法行為:武裝衝突方招募和使用兒童、重新招募兒童入伍、殺害殘害兒童、對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綁架兒童、襲擊學校和醫院、武裝衝突方拒絕人道主義通行,以及在武裝衝突中對兒童犯下的其他一切違反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的行為,並要求所有相關方立即停止這些做法,並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兒童。
「然而,安全理事會仍深為關切一些令人關注的局勢在實地未有進展,衝突方繼續違反關於武裝衝突中兒童權利和兒童保護問題的適用國際法相關規定而不受懲罰。
「安全理事會表示嚴重關切的是,如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S/2017/821)所記錄,2016年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規模大、程度嚴重,其中下列情況之多令人震驚:殺害殘害兒童、招募和使用兒童,包括使用兒童作為人盾、越來越多地使用兒童作為自殺炸彈手,以及在某些情況下不讓兒童獲得人道主義援助。
「安全理事會表示深為關切該報告中所述武裝衝突方之間的敵對行動和不加區分地襲擊平民,包括空中轟炸行動直接或間接導致大量兒童死亡和傷殘,促請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特別是其中所載的區分原則和相稱原則。
「安全理事會敦促衝突方採取一切可行的慎防措施,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保護其控制下的平民和民用物體免受襲擊的影響。
「安全理事會促請所有武裝衝突方准許安全、及時、不受阻礙地向兒童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並給予相關便利,尊重人道主義援助的純粹人道主義性質和公正性,一視同仁地尊重所有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及其人道主義夥伴的工作。
「安全理事會回顧確保兒童在衝突期間和衝突後繼續獲得基本服務、包括教育和保健服務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重申深為關切在武裝衝突局勢中違反適用的國際法襲擊和威脅襲擊學校和(或)醫院以及相關受保護人的行為,以及學校和醫院因受到襲擊和襲擊威脅而關閉,敦促武裝衝突所有各方不採取阻礙兒童獲得教育和保健服務的行動。
「安全理事會表示深為關切違反適用的國際法將學校用於軍事用途的行為,確認這樣做可能使學校成為合法襲擊對象,因而危及兒童和教師的安全以及兒童的教育,並為此:
(a)敦促武裝衝突所有各方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尊重學校的民用性質;
(b)鼓勵會員國考慮採取具體措施,懾止武裝部隊和非國家武裝團體違反適用的國際法使用學校;
(c)敦促會員國調查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對學校進行的襲擊,對責任人予以應有的起訴;
(d)促請聯合國國家一級的工作隊加強對將學校用於軍事用途的做法的監測和報告。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各國政府在保護和救濟所有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方面負有首要角色,重申聯合國實體在監測和報告機制框架內採取的一切行動必須旨在酌情支持和補充各國政府在保護和協助恢復正常生活方面所負角色。
「安全理事會確認地方領導人和民間社會網絡可在加強社區一級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和協助其恢復正常生活方面,包括在不讓這些兒童遭污名化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在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中提及某一局勢,並非依據《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而作出的一種法律認定,提及某一非國家當事方也不影響其法律地位。
「安全理事會強調所有國家都有責任結束有罪不罰的局面,調查和起訴應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惡劣罪行包括對兒童犯下的此類罪行負責的人,在這方面表示注意到國際刑事司法系統、各特設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院的專門法庭作出的貢獻。
「安全理事會回顧,武裝衝突所有各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它們根據國際法承擔的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的義務,包括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以及《兒童權利公約》及其《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中所載義務,並欣見若干會員國採取步驟,承諾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包括為此批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安全理事會表示注意到正在開展的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各項國際和區域活動,包括2007年在巴黎舉行的國際會議及2017年在巴黎舉行的後續會議。
「安全理事會仍嚴重關切的是,所有非國家武裝團體,包括進行恐怖主義活動的團體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大規模進行綁架、強姦和實施包括性奴役在內的其他形式性暴力,特別是對女童犯下此種行為,且可致使受害者流離失所,影響他們受教育和獲得保健服務,強調必須追究這些踐踏和違反行為的責任。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必須加大相關工作力度,防止所有非國家武裝團體包括那些實施恐怖主義行為的團體招募和使用兒童,並呼籲會員國交流這方面的良好做法。
「安全理事會還仍嚴重關切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對武裝衝突中的兒童造成不利影響,特別是因武裝衝突方招募和使用兒童、兒童被重新招募入伍、被殺害殘害、被強姦和遭受其他性暴力、被綁架,以及違反國際法對學校和醫院進行的襲擊而造成的不利影響。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在籌劃和採取涉及武裝衝突中的兒童的行動時,應考慮到兒童的最大利益以及兒童的具體需求和弱點。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必須特別關注據稱與包括那些實施恐怖主義行為的團體在內的所有非國家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所受對待,包括為此制訂將這些兒童迅速移交給相關文職兒童保護人員的標準作業程序。
「安全理事會強調,任何兒童都不應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呼籲所有衝突方停止對拘留期間的兒童施加的非法或任意拘留行為、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對利用被拘留兒童收集有關信息的情況表示嚴重關切,強調應將被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招募、且被控在武裝衝突期間犯下罪行的兒童主要作為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受害者對待,敦促會員國履行《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適用義務,鼓勵為文職兒童保護人員提供機會,使他們能夠接觸因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而被剝奪自由的兒童。
「考慮到應僅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剝奪兒童的自由、剝奪自由的時間應適當且儘可能短,安全理事會鼓勵會員國考慮採取着重於幫助曾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恢復正常生活並重新融入社會的非司法性措施替代起訴和拘留,儘可能避免在審判前拘留兒童,並呼籲會員國對所有因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而被拘留的兒童適用法定程序。
「安全理事會確認必須對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提供及時適當的援助,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和恢復正常生活,同時確保女童和殘疾兒童的特殊需求得到滿足,包括提供有利於兒童福祉及持久和平與安全的保健服務、心理支持和教育方案。
「安全理事會敦促有關會員國在進行安全部門改革時普遍考慮到兒童保護問題,例如將兒童保護事項納入軍事訓練和標準作業程序,包括將兒童移交給有關文職兒童保護人員的程序、在國家安全部隊中設立兒童保護單位,以及為防止招募未成年人而建立有效的年齡評定機制,同時為此強調確保落實普遍出生登記制度,包括應被視為例外情況的出生補登制度的重要意義。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在和平談判以及建設和平進程中同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商討兒童保護問題十分重要,促請會員國、聯合國實體、建設和平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各方確保將兒童保護條款,包括關於釋放曾與武裝部隊或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並幫助其恢復正常生活的條款納入所有和平談判、停火協議、和平協議以及關於停火監測的規定之中。
「安全理事會還促請會員國、包括建設和平委員會在內的聯合國實體和其他有關各方確保衝突後恢復和重建的規劃工作、方案和戰略優先考慮與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有關的問題。
「安全理事會確認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政治特派團在兒童保護方面肩負的角色,特別是兒童保護顧問為了在特派團中普遍納入對兒童保護問題的考慮以及領導有關監測、預防和報告工作而肩負的關鍵角色,為此重申安全理事會決定繼續在聯合國所有相關維持和平行動和政治特派團的任務規定中列入兒童保護具體規定,鼓勵在這些特派團中部署兒童保護顧問,促請秘書長確保在籌備所有聯合國維和行動和政治特派團及延續其任務期限的過程中系統評估部署兒童保護顧問的必要性以及顧問的人數和作用,確保迅速徵聘、及時部署兒童保護顧問,並且若聘用則配備適當資源,鼓勵聯合國秘書處,包括維和部和政治部在向安理會通報各國具體局勢時考慮到兒童保護問題。
「安全理事會呼籲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繼續執行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確保維和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的行為守則,再次請秘書長繼續為此採取一切必要行動,隨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繼續採取適當預防行動,例如在部署前開展兒童保護問題、包括性剝削和性虐待問題必修培訓,並確保在發生此類行為時充分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
「安全理事會歡迎按照安全理事會第1612(2005)、1882(2009)、1998(2011)、2143(2014)和2225(2015)號決議的要求繼續加強監測和報告機制,讚揚兒基會和在實地開展工作的其他聯合國實體在收集關於針對兒童的侵害和虐待行為的信息方面、在制定和執行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行動計劃方面以及在執行工作組結論意見方面的角色。在這方面,安理會還鼓勵秘書長確保在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年度報告附件所列局勢中,為駐地協調員充分提供兒童保護方面的專業人員協助。
「安全理事會再次請秘書長確保在所有關於具體國家局勢的報告中將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作為報告的一項具體內容,表示安理會打算在審議其議程上的有關局勢時,充分重視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包括安理會相關決議和安理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建議的執行情況,並打算在開展相關實地訪問時特別關注兒童保護問題。
「安全理事會確認有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對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所作的寶貴貢獻。就此,安全理事會鼓勵這些組織和安排繼續將兒童保護問題普遍納入自身的倡導工作、政策、方案和特派團規劃之中,鼓勵培訓有關人員以及在和平行動和外地行動中配置兒童保護人員,在其各自秘書處內設立兒童保護機制,包括為此任命兒童保護協調人。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在根據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執行保護武裝衝突局勢中兒童的受權任務方面的重要角色,以及她開展的國家訪問的重要意義,這包括其促進加強聯合國實地合作夥伴之間的協調、促進聯合國與有關國家政府的協作、加強與有關國家政府和武裝衝突方的對話,包括為此就行動計劃開展談判、獲取承諾、倡導建立適當應對機制,以及確保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結論和建議得到關注和後續落實。
「安全理事會鼓勵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與相關兒童保護人員一道開展總結經驗教訓活動,就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這一任務授權全面匯編最佳做法,包括為將兒童保護問題納入和平進程提供實際指導。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及時定期審議在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兒童問題的重要性,為此歡迎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持續開展活動,並鑑於目前關於加強遵規的討論,邀請工作組在其任務授權範圍內充分利用各種工具,促進對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包括為此加強與有關會員國的接觸。
「安全理事會敦促所有有關各方,包括會員國、聯合國實體和金融機構在銘記國家擁有相關自主權的同時,以及時、持久、充分的資源和資金,酌情支持建立和加強那些倡導維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權益、對他們予以保護以及幫助他們恢復正常生活的國家機構和地方民間社會網絡,包括由青年領導的組織的能力,以及國家問責機制的能力。
「安全理事會重申,決心確保安理會有關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得到遵守和執行,確保關於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其他國際承諾和義務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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