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二九八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二九七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二九八號決議
1971年9月25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二九九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九八號決議(1971)


安全理事會

回顧關於以色列企圖變更耶路撒冷以色列占領部分的地位所采措施及行動的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安理會第二五二號決議(1968)及一九六九年七月三日第二六七號決議(1969)以及前此的一九六七年七月四日和十四日的大會第二二五三號決議(緊特五)及二二五四號決議(緊特五),

已經審議約旦常駐代表關於耶路撒冷局勢的來函及秘書長的歷次報告書又經聆悉當事各方對本案所作的陳述,

重申軍事征服取得領土在所不許的原則,

對於以色列未遵從上述各項決議,表示關切

且為自上述各決議通過之後,以色列仍繼續採取企圖變更耶路撒冷以色列占領部分的地位與特性的措施,更感關切

1.重申安全理事會第二五二號決議(1968)第二六七號決議(1969)

2.對以色列不尊重聯合國過去關於以色列意圖影響耶路撒冷市地位所採行動的各項決議,表示惋惜

3.再度以最明白確定的語氣申明以色列所采變更耶路撒冷市地位的一切立法與行政行動,包括土地及財產的徵用,人口的遷移及意在併合占領地區的立法等,均一概完全無效,且不能變更此種地位;

4.緊急要求以色列撤銷其以前採取的所有措施及行動並不再在耶路撒冷所占部分採取意圖變更該市地位,或妨礙居民權利,國際社會利益或公正持久和平的步驟;

5.秘書長商同安全理事會主席採用其所選定的方式,包括派遣代表或特派團在內,於適當時,但無論如何應在六十日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一五八二次會議以十四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一(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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