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087號決議

1086(1996) 聯合國安理會第1087(1996)號決議
S/RES/1087(1996)
1996年12月1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088(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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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7(1996)號決議

1996年12月11日安全理事會第372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號決議及其後的各項有關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1996年12月2日的報告(S/1996/1000),

重申其維護安哥拉的統一和領土完整的承諾,

重申重視安哥拉政府和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安盟)全面執行《和平協定》(S/22609,附件)、《盧薩卡議定書》(S/1994/1441,附件)和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

提醒安哥拉政府和安盟毫不拖延地嚴格遵守《盧薩卡議定書》所規定的義務和它們在利伯維爾和弗朗斯維爾作出的承諾,

強調必須尊重人權,並強調安哥拉各方必須更加注意防止侵犯人權的事件、調査據稱侵害人權的情事、並依正當法律程序懲處那些被認定有罪的人,

歡迎秘書長、其特別代表和聯合國安哥拉核查團(第三期聯安核査團)的人員、安哥拉和平進程的三個觀察國、非洲統一組織(非統組織〉、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南部非洲共同體)以及整個國際社會所作的努力,並鼓勵他們繼續努力促進安哥拉的和平與安全,

1. 歡迎秘書長1996年12月2日的報告;

2. 表示關切和平進程整體步伐緩慢,但注意到在其執行過程中有一些積極的步驟;

3. 決定將第三期聯安核查團的任務期限延長到1997年2月28日;

4. 核可秘書長1996年12月2日的報告第30至第32段中提出的建議,在1997年2月恢復撤出第三期聯安核査團軍事編組單位,但有一項諒解,即撤離的速度將與在營區、在復員和在國家行政權延伸方面所取得的進展相稱,第一階段的撤離工作將按計劃於1997年2月開始;

5. 授權秘書長,如果前戰鬥人員按照《盧薩卡議定書》遷出營區,而且其他因素也有利於核查團撤離而不會危及和平進程的順利完成,則可在1997年2月以前開始將第三期聯安核查團軍事編組單位逐步漸進地撤離個別營區,並隨後加快撤離日程;

6. 強調雙方必須立即開始合作將選定的安盟軍官和部隊編入安哥拉武裝部隊和使留在營區的人員復員,並強調安哥拉政府必須提供它所許諾一切的必要經費,加快處理復員證和其他行政事項;

7. 提醒各會員國現在迫切需要通過聯合國支援安哥拉機構間聯合呼籲提供必要的財政資源,以促進前戰鬥人員的復員和重新融入社會;

8. 籲請安盟同安哥拉政府合作,立即建立聯合的安哥拉武裝部隊和警察部隊,這些部隊應本着《盧薩卡議定書》的精神,在第三期聯安核查團的監測下,開始逐漸、有秩序及和平地將國家行政權延伸到原安盟占領地區;

9. 敦促安哥拉政府避免採取超出在原安盟占領地區恢復和維持治安所絕對必要的進攻性軍事行動;

10. 回顧安哥拉總統和安盟主席有必要儘早在安哥拉境內會晤,並籲請雙方迅速採取政治步驟實現民族和解,包括安盟的代表和官員就職上任,然後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一個民族團結與和解政府;

11. 敦促雙方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就安盟主席作為最大反對黨主席的特殊地位達成協議,但不把這個問題同成立民族團結與和解政府的問題聯繫起來;

12. 呼籲安盟主席前往羅安達以成立民族團結與和解政府,然後儘量增加留在羅安達的時間,以便增進對該國民主體制及和平進程不可逆轉的信心;

13. 歡迎安哥拉政府繼續進行解除平民武裝的方案,並強調必須全面和更有效地執行該方案,包括解除民防團的武裝;

14. 重申關注在和平進程執行期間違反1995年2月8日第976(1995)號決議第12段而獲取武器的行為;

15. 重申所有國家均有義務充分執行1993年9月15日第864(1993)號決議第19段的規定,籲請所有國家採取必要行動,有力、嚴格地執行第864(1993)號決議第19至第25段的規定,並深表關切各國、尤其是安哥拉的鄰國不這樣做就是不符合和平進程和破壞經濟復甦;

16. 要求安哥拉當事各方和其他有關方面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聯合國和其他國際人員及房舍的安全,包括非政府組織人員及房舍的安全,並保障人道主義供應物品在該國全境的安全和自由流動;

17. 呼籲雙方加緊排雷工作,重申必須繼續致力於和平,在第三期聯安核査團監測和核實下銷毀庫存地雷,並表示支持聯合國在安哥拉的各種排雷活動,包括旨在提高國家排雷能力的計劃;

18. 敦促安哥拉政府和安盟拆除妨礙人員和貨物在該國各地自由通行的所有非法檢査站;

19. 敦促國際社會迅速履行其提供援助的承諾,以促進安哥拉國民經濟的復原與重建和流離失所者的重新安置,並強調必須在此時提供這種援助以鞏固和平進程所取得的進展;

20. 秘書長按照其1996年12月2日的報告第33段所述方針繼續規劃聯合國的後續駐留,其中包括軍事觀察員、警察觀察員、一個政治機構、人權監測員和一名特別代表,以保持聯合國在安哥拉的有限駐留,並至遲在1997年2月10日就此提出報告;

21. 表示願意為此考慮在第三期聯安核查團任務期限屆滿之前向安哥拉派遣一個安全理事會特派團的可能性;

2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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