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24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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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編輯安全理事會,
- 銘記《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安全理事會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職責,
- 回顧其1998年3月31日第1160(1998)號、1998年9月23日第1199(1998)號、1998年10月24日第1203(1998)號和1999年5月14日第1239(1999)號決議,
- 惋惜這些決議的規定沒有得到完全遵守,
- 決心解決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科索沃嚴峻的人道主義局勢,為所有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安全自由地返回家園提供條件,
- 譴責對科索沃居民的一切暴力行為以及任何一方的恐怖主義行為,
- 回顧秘書長1999年4月9日所作的聲明,其中對在科索沃發生的人道主義悲劇表示關切,
- 重申所有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均有權安全返回家園,
- 回顧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的管轄範圍和任務規定,
- 歡迎1999年5月6日通過的關於政治解決科索沃危機的一般原則(S/1999/516,本決議附件1),並歡迎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接受1999年6月2日在貝爾格萊德提出的文件第1至第9點內所載的原則(S/1999/649,本決議附件2)和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同意這項文件。
- 重申全體會員國根據《赫爾辛基最後文件》和附件2的規定,對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以及該區域其他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承諾,
- 重申以往各項決議中的呼籲,要求在科索沃實行高度自治和有效的自我管理,
- 認定該區域的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 決心確保國際人員的安全和保障,確保有關各方根據本決議履行自己的責任,並為此目的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決定科索沃危機的政治解決應根據附件1的一般原則和附件2所進一步闡述的原則和其他要點;
- 2. 歡迎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接受上文第1段所指的原則和其他要點,並要求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充分合作加以迅速執行;
- 3. 特別要求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立即並可核實地停止在科索沃的暴力和鎮壓行為,按照一個快速的時間表開始並完成可核實的分階段從科索沃撤出所有軍事、警察和準軍事部隊的工作,與此同時將在科索沃部署國際安全存在;
- 4. 確認在撤退之後,將准許議定數目的南斯拉夫和塞爾維亞軍事和警察人員回到科索沃按照附件2履行職責;
- 5. 決定在聯合國主持下在科索沃部署國際民事和安全存在,酌情配備適當的裝備和人員,並歡迎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同意這些存在;
- 6. 請秘書長與安全理事會協商,任命一名特別代表來統管國際民事存在的執行工作,還請秘書長責成其特別代表與國際安全存在密切協調,以確保這兩種存在目標一致並互相支持;
- 7. 授權會員國和有關國際組織根據附件2第4點在科索沃建立國際安全存在,並提供一切必要手段以根據下文第9段履行職責;
- 8. 確認需要向科索沃早日迅速部署有效的國際民事和安全存在,並要求各方為其部署工作提供充分合作;
- 9. 決定將要部署在科索沃進行活動的國際安全存在的職責包括:
- (a) 嚇阻重新發生敵對行動,維持並在必要時強制執行停火,確保聯盟和共和國的軍事、警察和準軍事部隊,除附件2第6點規定者外,撤出科索沃並防止其返回;
- (b) 按照下文第15段的規定使科索沃解放軍(科軍)和其他科索沃阿爾巴尼亞人武裝集團非軍事化;
- (c) 建立安全的環境,使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能夠安全地回返家園,國際民事存在能夠運作,過渡行政當局能夠設立,人道主義援助能夠運送;
- (d) 確保公共安全和秩序,直到國際民事存在能夠接管這項職責;
- (e) 監督排雷工作,直到國際民事存在能夠酌情接管這項職責;
- (f) 酌情支助國際民事存在的工作並與其密切協調;
- (g) 按規定執行監測邊界的任務;
- (h) 確保本身、國際民事存在和其他國際組織的保護和行動自由;
- 10. 授權秘書長,在有關國際組織的協作下,在科索沃設立國際民事存在,以便在科索沃建立一個臨時行政當局,使科索沃人民能夠在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內享有高度自治,並進行過渡行政管理,同時設立臨時民主自治機構並監督其發展,以確保科索沃所有居民有正常和平生活的條件;
- 11. 決定國際民事存在的主要職責包括:
- (a) 在最後解決之前,充分考慮到附件2和《朗布伊埃協定》(S/1999/648),促進建立科索沃的高度自治和自我管理;
- (b) 在必要的地點和時間履行基本民事管理職能;
- (c) 在達成政治解決、包括舉行選舉之前,組織民主和自治的自我管理臨時機構並監督其發展;
- (d) 在這些機構設立後,移交其行政管理職責,同時監督和支助科索沃地方臨時機構和其他建設和平活動的加強;
- (e) 考慮到《朗布伊埃協定》(S/1999/648),促進旨在決定科索沃將來地位的政治進程;
- (f) 在最後階段,監督科索沃臨時機構將權力移交給根據政治解決辦法設立的機構;
- (g) 支助關鍵基礎設施的重建和其他經濟重建;
- (h) 與國際人道主義組織協調,支助人道主義和救災援助;
- (i) 維持治安,包括設立地方警察部隊,同時在科索沃部署國際警察人員;
- (j) 保護和促進人權;
- (k) 確保所有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安全、無阻地返回科索沃的家園;
- 12. 強調人道主義救濟行動必須取得協調,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必須讓人道主義援助組織不受阻礙地進入科索沃,並同這些組織合作以確保迅速、有效地運送國際援助;
- 13. 鼓勵所有會員國和國際組織捐助經濟和社會重建以及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安全回返,在這方面並強調必須儘早召開一次特別為了上文第11(g)段所列目的的國際捐助者會議;
- 14. 要求有關各方,包括國際安全存在,同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充分合作;
- 15. 要求科軍和其他科索沃阿爾巴尼亞人武裝集團立即終止一切進攻行動,並遵守國際安全存在的首長同秘書長特別代表協商後規定的非軍事化要求;
- 16. 決定第1160(1998)號決議第8段所實施的禁令不適用於供國際民事和安全存在使用的軍火及有關物資;
- 17. 歡迎歐洲聯盟和其他國際組織正在為受科索沃危機影響區域的經濟發展和穩定擬訂一套全面辦法,包括在廣泛國際參與下執行《東南歐穩定條約》,以便進一步促進民主、經濟繁榮、穩定和區域合作;
- 18. 要求該區域所有國家為執行本決議所有方面的規定提供充分合作;
- 19. 決定國際民事和安全存在最初為期12個月,除非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否則以後將予延續;
- 20. 請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包括國際民事和安全存在的領導人提出的報告,首批報告應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提出;
- 2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011次會議以14票對零票,1票棄權(中國)通過。
附件一:1999年5月6日八國集團外交部長在彼得斯貝格中心舉行的會議結束時主席發表的聲明
編輯- 八國集團外交部長通過關於科索沃危機的政治解決辦法基本原則如下:
- - 立即並可核實地停止在科索沃的暴力和鎮壓;
- - 從科索沃撤出軍隊、警察和準軍事部隊;
- - 在科索沃部署經聯合國核可並通過的、足以保證實現共同目標的有效國際民事和安全存在;
- - 在科索沃建立一個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定的臨時行政當局,以確保科索沃所有居民有正常和平生活的條件;
- - 所有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安全自由地返回,並且人道主義援助組織不受阻礙地進入科索沃;
- - 充分考慮到《朗布依埃協定》和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及該區域其他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開展政治進程,以訂立一個臨時政治框架協定,規定科索沃高度自治,並使科索沃解放軍非軍事化;
- - 對該危機區域的經濟發展和穩定有一套全面辦法。
附件二
編輯應就解決科索沃危機的下列各項原則達成協議:
- 1. 立即並可核實地停止在科索沃的暴力和鎮壓。
- 2. 按照一個快速的時間表可核實地從科索沃撤出所有軍事、警察和準軍事部隊。
- 3. 在聯合國主持下在科索沃部署有效的國際民事和安全存在,可根據《憲章》第七章所作決定行事,有能力保證共同目標得到實現。
- 4. 有大批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人員參加的國際安全存在必須在統一的指揮和控制下進行部署,受權為科索沃境內所有人民建立安全的環境,並為所有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安全返回家園提供便利。
- 5. 作為國際民事存在的一部分,建立科索沃臨時行政當局,使科索沃人民能在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內享有高度自治,辦法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定。臨時行政當局將進行過渡行政管理,同時設立臨時民主自治機構並監督其發展,以確保科索沃所有居民有正常和平生活的條件。
- 6. 在撤出之後,將准許議定數目的南斯拉夫和塞爾維亞人員返回以履行下列職務:
- - 與國際民事特派團和國際安全存在聯絡;
- - 標記布雷區和排雷;
- - 在塞族祖先遺址派駐人員;
- - 在主要的邊界過境點派駐人員。
- 7. 讓所有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在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監督下自由地安全返回,讓人道主義援助組織不受阻礙地進入科索沃。
- 8. 充分考慮到《朗布依埃協定》和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及該區域其他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開展政治進程,以訂立一個臨時政治框架協定,規定科索沃高度自治,並使科索沃解放軍非軍事化。當事各方為解決這場危機進行的談判不應當阻延或干擾民主自治機構的成立。
- 9. 對該危機區域的經濟發展和穩定有一套全面辦法。這將包括在廣泛國際參與下執行東南歐穩定條約,以便進一步促進民主、經濟繁榮、穩定和區域合作。
- 10. 暫停軍事行動的條件是接受上文提出的原則,還要同意以前提出的其他必要條件-詳列於下文腳註內。[1]然後將迅速締結一項軍事-技術協定,其中除其他外,規定更多模式,包括科索沃境內南斯拉夫/塞族人員的作用和職能:
- 撤出
- - 撤出程序,包括分階段撤出的詳細時間表,以及在塞爾維亞劃定緩衝區,部隊將撤至緩衝區之後。
- 返回的人員
- - 與返回人員有關的設備;
- - 他們的職責範圍;
- - 他們返回的時間表;
- - 劃定他們工作的地理範圍;
- - 關於他們與國際安全存在和國際民事特派團的關係的規則。
注
編輯- ↑ 其他必要條件:
- - 迅速而精確的撤出時間表,即例如在七天內完成撤出和在48小時內將防空武器撤至25公里共同安全區之外;
- - 為執行上述四項職務而返回的人員將受國際安全存在的監督,人數應限於議定的一個小數目(幾百人,而不是幾千人);
- - 在可核實的撤出開始之後將暫停軍事行動;
- - 軍事-技術協定的討論和達成不應延長原先決定的完成撤出行動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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