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24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46(199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47(1999)號決議
1999年6月18日安全理事會第4014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248(199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前關於前南斯拉夫衝突的所有決議,包括1995年12月15日第1031(1995)號、1995年12月21日第1035(1995)號、1996年12月12日第1088(1996)號、1997年12月19日第1144(1997)號、1998年5月21日第1168(1998)號、1998年6月15日第1174(1998)號和1998年7月16日第1184(1998)號決議,
重申決心謀求前南斯拉夫境內衝突的政治解決,維護當地所有國家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強調決心支持執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和平總框架協定》及其各項《附件》(統稱為《和平協定》,S/1995/999,附件),
強調讚賞高級代表、多國穩定部隊(穩定部隊)指揮官和人員,秘書長特別代表及聯合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特派團(波黑特派團)人員,包括國際警察工作隊(警察工作隊)專員和人員,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駐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人員為執行《和平協定》所作的貢獻,
注意到該區域國家必須在順利開展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和平進程方面起積極作用,並特別注意到克羅地亞共和國和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作為《和平協定》的簽署國在這方面的義務,
強調整個區域的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全面而協調地返回仍然對持久和平極為重要,
注意到和平執行會議部長級會議1998年12月16日在馬德里發表的宣言(S/1999/139,附件)及其以前各次會議的結論,
注意到高級代表的各次報告,包括1999年5月5日的最新報告(S/1999/524),
審議了秘書長1999年6月11日的報告(S/1999/670),
認定該區域的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決心按照《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促成衝突的和平解決,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再度重申支持《和平協定》、以及1995年11月10日《關於落實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聯邦的代頓協定》(S/1995/1021,附件),籲請締約各方嚴格遵守這些協定所規定的各項義務,並表示打算繼續審查《和平協定》的執行情況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局勢;
2. 重申進一步順利執行《和平協定》的主要責任在于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本身,國際社會和主要捐助者繼續承擔執行和重建工作的政治、軍事和經濟負擔的意願將取決于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所有當局遵守和積極參與執行《和平協定》以及重建民間社會,特別是與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充分合作,加強共同機構以及促成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返回;
3. 再度提醒締約各方根據《和平協定》,它們承諾同《和平協定》所述的參與執行這項和平解決的所有實體、或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實體、包括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在履行公正執法的職責時充分合作,並強調各國和各實體必須與國際法庭充分合作,除其他外,包括將法庭起訴的所有人士交出受審和提供情報協助法庭的調查工作;
4. 強調完全支持高級代表在監測《和平協定》的執行情況方面繼續發揮作用,並對參與協助締約各方執行《和平協定》的民事組織和機構提供指導和協調其各項活動,重申高級代表是當地解釋《和平協定》關於民事執行的附件10的最後權威,在發生爭端時他可以提供解釋並且作出建議,以及按照和平執行委員會1997年12月9日和10日在波恩所作說明根據他的判斷就各項問題作出必要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5. 表示支持和平執行會議部長級會議1998年12月16日在馬德里發表的宣言;
6. 認識到締約各方已經授權下文第10段所述的多國部隊採取必要的行動,包括使用必要的武力,以確保《和平協定》附件1-A獲得遵守;
7. 重申打算考慮到根據下文第18段和25段提出的報告和這些報告可能載列的任何建議,隨時詳細審查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局勢,並且如果任何締約方明顯不履行《和平協定》所規定的義務,安理會準備考慮採取措施;
8. 讚揚參加根據其第1088(1996)號決議設立的多國穩定部隊的那些會員國,並歡迎它們願意繼續部署一支多國穩定部隊以協助《和平協定》的締約各方;
9. 注意到《和平協定》締約各方支持按和平會議部長級會議馬德里宣言所述延長穩定部隊;
10. 授權會員國通過《和平協定》附件1-A所述的組織或與該組織合作採取行動,將根據其第1088(1996)號決議設立的統一指揮和控制的多國穩定部隊(穩定部隊)再延長預定的12個月期間,以執行《和平協定》附件1-A和附件2規定的任務,並表示打算審查局勢,以期參照《和平協定》執行情況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局勢,在必要時進一步延長這一授權;
11. 授權根據上文第10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實執行和確保遵守《和平協定》附件1-A,強調締約各方應繼續對遵守該附件同等地負責,並應同等地接受穩定部隊為確保執行該附件和保護穩定部隊而可能必須採取的強制執行行動,並注意到締約各方已同意穩定部隊採取這種措施;
12. 授權各會員國應穩定部隊的請求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捍衛穩定部隊或協助該部隊執行任務,並確認該部隊有權採取一切必要自衛措施以免受到攻擊或攻擊的威脅;
13. 授權根據上文第10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按照《和平協定》附件1-A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遵守穩定部隊指揮官為指揮和控制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領空一切民航和軍事飛行而制定的規則和程序;
14.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同穩定部隊指揮官合作,參照《和平協定》附件1-A就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領空賦予穩定部隊的責任,確保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各機場的有效管理;
15. 要求締約各方尊重穩定部隊和其他國際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16. 所有國家,尤其是該區域各國,繼續向根據上文第10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提供適當的支助和便利,包括過境的便利;
17. 回顧《和平協定》附件1-A附錄B所指的所有部隊地位協定,並提醒締約各方有義務繼續遵守這些協定;
18. 通過《和平協定》附件1-A所述的組織或與該組織合作採取行動的會員國,繼續經由適當渠道至少每月一次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重申第1035(1995)號決議據以將任務交給警察工作隊的《聯合國憲章》中的法律根據,
19. 決定將包括警察工作隊在內的波黑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再延長一段期間,至2000年6月21日為止,又決定警察工作隊應繼續承擔《和平協定》附件11規定的任務,包括倫敦、波恩、盧森堡和馬德里各次會議的結論所述並經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同意的任務;
20. 秘書長將警察工作隊的工作及其在協助改組執法機構方面的進展以及波黑特派團在監測和評價法院制度方面的進展經常通知安理會,並每三個月報告整個波黑特派團的任務執行情況;
21. 重申警察工作隊順利執行任務有賴於其人員的質量、經驗和專業技能,並再次促請各會員國在秘書長支持下確保提供這類合格人員;
22. 重申締約各方有責任在所有有關事務上同警察工作隊充分合作,並指示其各自負責官員和當局全力支援警察工作隊;
23. 重申籲請有關各方確保高級代表、穩定部隊、波黑特派團以及有關民事組織和機構儘可能密切協調,以確保成功執行《和平協定》和民事鞏固計劃的優先目標,以及警察工作隊人員的安全;
24. 敦促會員國對締約各方在改組執法機構方面的明確進展作出響應,在自願供資基礎上並與警察工作隊協調,加緊努力為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地方警察部隊提供訓練、裝備和有關援助;
25. 又請秘書長按照《和平協定》附件10和1996年12月4日及5日在倫敦舉行的和平執行會議的結論(S/1996/1012)及以後各次和平執行會議的結論,繼續將高級代表關於《和平協定》執行情況、特別是締約各方遵守《協定》內所作承諾情況的報告提交安理會;
2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01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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