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26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64(199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65(1999)號決議
1999年9月17日安全理事會第4046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266(199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1999年2月12日的主席聲明(S/PRST/1999/6);
審議了1999年9月8日秘書長根據上述聲明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S/1999/957);
注意到秘書長1998年4月13日關於「非洲境內衝突起因和促進持久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報告(S/1998/318)和1998年9月22日關於「保護在衝突情況下向難民和其他人提供的人道主義援助」的報告(S/1998/883),尤其是報告中對保護平民問題的分析;
注意到武裝衝突中絕大多數的傷亡者為平民,戰鬥人員和武裝分子日益將平民作為目標,嚴重關切在武裝衝突中平民,尤其是婦女、兒童和其他脆弱的群體,包括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特別是由於針對他們的暴力行為而受苦受難,並認識到這種情況將對持久和平、和解與發展造成的影響;
銘記安理會依照《聯合國憲章》對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負有主要責任,並強調必須採取措施預防和解決衝突;
強調需要綜合處理武裝衝突的根源問題,以便長期加強對平民的保護,包括促進經濟增長、消滅貧窮、可持續發展、民族和解、善政、民主、法治以及尊重和保護人權;
表示深切關注在武裝衝突中對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律和原則的尊重減弱,尤其是蓄意對受這些法律保護的所有人採取暴力行為,並表示關注不允許安全無阻地接觸需要援助的人;
強調必須儘可能廣泛地傳播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並對特別是民警、武裝部隊、司法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民間社會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的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
回顧1999年7月8日的主席聲明(S/PRST/1999/21),並強調要求在具體和平協定中酌情列入,並在聯合國維持和平任務規定中按每一個案列入關於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包括安全地及時處置武器和彈藥的明確規定;
念及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特別容易受到傷害,並重申各國負有主要責任,確保他們獲得保護,特別是通過維持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安全及平民性質;
強調武裝衝突情況下兒童的特別權利和需要,包括女童的特別權利和需要;
認識到秘書長的報告第18段所述武裝衝突對婦女的直接和特別影響,並在這方面歡迎聯合國系統內關於在人道主義援助中實施性別觀點以及關於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持續工作;
1. 歡迎秘書長1999年9月8日的報告,並注意到其中所載的通盤建議;
2. 強烈譴責在武裝衝突情勢中蓄意以平民為目標,以及攻擊受國際法保護的對象,並籲請當事各方制止這種作法;
3. 強調必須預防可能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衝突,並在這方面着重指出必須依照《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決議和有關國際文書的相關規定執行解決衝突的適當預防措施,包括使用聯合國和其他解決爭端的機制以及預防性的軍事和民事部署;
4. 促請有關各方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規定的義務,特別是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約》和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所規定的義務,以及嚴格遵守安全理事會的決定;
5. 籲請尚未批准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主要文書的國家考慮批准這些文書,並酌情利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聯合國機構等有關國際組織的技術援助,採取適當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在國內落實這些文書;
6. 強調各國有責任制止有罪不罰現象,並起訴應對滅絕種族、危害人類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負責的人,申明為此目的可以利用《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90條所設的國際實況調查委員會,重申前南斯拉夫問題特別法庭和盧旺達問題特別法庭正在進行的工作很重要,強調各國有義務與這些法庭充分合作,並承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通過具有重大歷史意義,規約現已開放供各國簽署和批准;
7. 強調重要的是,人道主義人員必須能夠安全無阻地接觸到處於武裝衝突中的平民,包括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向他們提供的人道主義援助能得到保護,在這方面並回顧1997年6月19日(S/PRST/1997/34)和1998年9月29日(S/PRST/1998/30)的主席聲明;
8. 強調戰鬥人員必須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以及國際人道主義組織人員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在這方面並回顧1997年3月12日(S/PRST/1997/13)和1998年9月29日的主席聲明;
9. 注意到1994年《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開始生效,回顧其中所載的有關原則,敦促武裝衝突各方充分尊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地位,在這方面,譴責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以及國際人道主義人員進行攻擊和使用武力的行為,並申明必須追究犯下這些行為的人;
10. 表示願意對武裝衝突中以平民為目標或故意阻撓提供給平民的人道主義援助的情況作出反應,包括審議安理會依照《聯合國憲章》可以採取的適當措施,在這方面並注意到秘書長報告所載的有關建議;
11. 表示願意審議維持和平任務如何能夠更好地處理武裝衝突對平民的負面影響;
12. 表示支持在和平協定和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任務中酌情列入關於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充分、具體措施,特別注意兒童兵的復員和重返社會,以及關於銷毀剩餘軍火彈藥的明確、詳細安排,在這方面並回顧1999年7月8日的主席聲明;
13. 注意到必須在建立和平、維持和平與建設和平行動的任務中為需要特別注意的群體,包括婦女和兒童,列入特別保護和援助條款;
14. 秘書長確保參與建立和平、維持和平與建設和平活動的聯合國人員具備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包括有關兒童和性別的條款、談判和溝通技巧、文化意識以及軍民協調方面的適當培訓,並敦促各國、有關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確保在為參與這類活動的人員制訂的方案中列入適當的培訓;
15. 強調民警作為維持和平行動的一個組成部分的重要性,確認警察在保障平民安全和福利方面的作用,在這方面並承認必須加強聯合國迅速部署訓練有素的合格民警的能力;
16. 重申願意在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時,考慮到這些措施對平民的影響,顧及兒童的需要,以考慮適當的人道主義豁免;
17. 注意到小武器和輕武器累積過多,有破壞穩定的作用,這對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造成巨大障礙、可能加劇和延長衝突、危及平民生命、破壞恢復和平與穩定所需的安全和信心;
18. 注意到1997年《關於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及銷毀此種地雷的公約》和附於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修正議定書(第二議定書)》已經生效,回顧其中所載的有關規定,並注意到執行這些文書對平民安全將產生有利影響;
19. 重申嚴重關切武裝衝突對兒童造成的廣泛有害影響,回顧1999年8月25日第1261(1999)號決議,並重申其中所載建議;
20. 強調聯合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包括區域組織,必須就秘書長報告的後續行動進行協商和合作,並鼓勵秘書長繼續就該問題進行協商,採取具體行動,加強聯合國更好地保護處於武裝衝突中的平民的能力;
21. 又表示願意與各區域組織合作,研究這些機構如何能夠更好地加強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
22. 決定立即設立適當機制,進一步審查秘書長報告中的建議,並考慮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責任,在2000年4月前採取適當步驟;
2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046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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