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26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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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270(1999)號決議 |
安全理事會,
- 深為關切國際恐怖主義行為增加,危害世人的生命和福利以及所有國家的和平與安全。
- 譴責一切恐怖主義行為,不論其動機為何,發生在何處,由誰干出,
- 注意到大會所有有關決議,包括1994年12月9日第49/60號決議,其中通過了《消滅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
- 強調必須在國家一級加強反恐怖主義的鬥爭,並在聯合國主持下,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國際法準則,其中包括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加強這一領域的有效國際合作,
- 支持為促進普遍參加和執行現有各項國際反恐怖分子公約以及為擬訂新國際文書以消除恐怖分子威脅而作出的努力,
- 讚揚大會、有關聯合國機構和專門機構、區域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遏制國際恐怖主義而開展的工作,
- 決心根據《聯合國憲章》,協助為遏制一切形式恐怖主義而作的努力,
- 重申鎮壓國際恐怖主義行為,包括國家參與的這種的行為,大有助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
- 1. 斷然譴責一切恐怖主義行為、方法和做法,特別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者,都是無可開脫的犯罪行為,而不論其動機為何,採取何種形式和表現,發生在何處,由誰干出;
- 2. 呼籲所有國家全面執行它們已加入的國際反恐怖分子公約,鼓勵所有國家優先考慮遵守它們尚未加入的公約,並鼓勵迅速通過尚未通過的公約;
- 3. 強調聯合國在加強反恐怖主義領域的國際合作方面至關重要的作用,並強調在各國、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間加強協調的重要性;
- 4. 呼籲所有國家,除其他外,為開展這類合作和協調採取適當步驟:
- - 相互合作,特別是通過雙邊和多邊協定與安排,以防止和鎮壓恐怖分子行為,保護本國國民和其他人不遭恐怖分子襲擊,並將干出這種行為者繩之以法;
- - 在本國領土內通過一切合法途徑防止並禁止為任何恐怖主義行為進行準備和籌資;
- - 對策劃、籌資或干出恐怖分子行為的人不予庇護,確保將其逮捕、起訴或引渡;
- - 在授予難民身份前,根據本國法律和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包括國際人權標準,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尋求庇護者未曾參與恐怖分子行為;
- - 根據國際法和國內法交流情報,在行政和司法事項上開展合作,以防止發生恐怖分子行為;
- 5. 請秘書長在提交大會的關於消除國際恐怖主義的措施的報告、特別是根據大會第50/53號決議提交的報告中,特別注意需要防止和消除恐怖分子活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
- 6. 表示準備審議上文第5段所指報告中的有關規定,並根據《聯合國憲章》賦予的職責採取必要步驟,消除恐怖分子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
- 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05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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