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2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26(200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27(2000)號決議
2000年11月13日安全理事會第422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328(2000)號決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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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千年首腦會議期間安理會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級會議通過的2000年9月7日第1318(2000)號決議,
重申決心加強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強調維持和平行動應當嚴格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
歡迎聯合國和平行動問題小組的報告(S/2000/809),並歡迎秘書長關於該報告執行情況的報告(S/2000/1081),
審議了聯合國和平行動問題小組報告中屬於安理會責任範圍的建議;
1. 同意通過本決議附件所載的各項決定和建議;
2. 決定定期審查附件所載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220次會議一致通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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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決心賦予維持和平行動明確、可信和可實現的任務;
認識到維持和平行動在適當情況下並在其任務規定範圍內具有可信的威懾力,是極為重要的;
敦促可能簽訂和平協定的各方,包括區域和分區域組織和安排,在談判初期就同聯合國充分協調與合作,銘記關於維持和平行動的任何規定必須符合起碼的條件,包括必須有明確的政治目標、指定的任務和期限應切實可行,並符合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的規則和原則;
在這方面秘書長作出必要安排,以便聯合國適當參與可能要聯合國部署維持和平人員的和平談判;
還請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充分通報此類談判的進展,而且提出分析、評估和建議,並在任何此類和平協定締結後,即向安理會報告協定是否符合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起碼條件;
秘書處繼續就安理會審議的有關問題提供全面政治簡報;
秘書處,包括由軍事顧問、部隊指揮官或候任部隊指揮官,在維持和平行動建立之前和執行階段,定期提出軍事簡報,並要求這些簡報闡述主要軍事因素,諸如酌情說明指揮系統、部隊結構、部隊的團結和凝聚力、訓練和裝備、風險評估和接戰規則;
秘書處在配備重大民警部門的維持和平行動建立之前和執行階段,同樣定期提出民警簡報;
秘書處定期向安理會提出關於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所在國人道主義情況的全面簡報;
鼓勵秘書長在維持和平行動的規劃和籌備期間,採取他所能採取的一切措施,推動迅速部署,並同意協助秘書長,酌情給予具體規劃任務,要求他採取必要行政步驟準備迅速部署特派團;
承諾在建立或擴大維持和平行動時,正式要求秘書長在收到提供訓練有素、裝備充足且人數足夠的部隊以及特派團其他重要支助要素的堅定承諾後,立即進入任務的執行階段;
鼓勵秘書長在建立維持和平行動之前儘早開始同可能的部隊派遣國進行協商,並秘書長在考慮新的維和任務期間就其協商情況提出報告;
確認維持和平行動的人員和裝備存在承諾差距問題,需要所有會員國分擔責任,支持聯合國的維持和平行動;
強調會員國必須採取必要和適當的步驟,確保其維持和平人員有能力完成交付給他們的任務,強調這方面、包括維持和平人員的培訓方面的國際合作至關重要,並會員國在準備部署時,將提高對艾滋病毒/艾滋病認識的培訓納入本國培訓方案;
強調必須改進部隊派遣國、秘書長和安全理事會之間的協商制度,以便對實地局勢、特派團的任務規定及其執行情況形成共同的了解;
在這方面,同意通過與部隊派遣國舉行非公開會議大大加強現有協商制度,包括應部隊派遣國要求並在不違反《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的情況下,尤其是在秘書長為新的或現有維持和平行動已經確定可能的部隊派遣國時,或在行動的執行階段考慮改變、延長或結束維持和平任務時,或在實地局勢迅速惡化而對聯合國維持和平人員的安全與保障構成威脅時,召開這種會議;
承諾確保為維持和平行動規定的任務符合實地局勢,包括成功的前景、保護平民的潛在需要以及有些當事方可能試圖以暴力破壞和平等因素;
強調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的接戰規則應完全符合該行動的法律依據和安全理事會任何有關決議,並明確規定可以使用武力保護特派團各部門以及軍事或文職人員的情況,接戰規則應支持特派團完成任務;
秘書長同聯合國會員國、特別是部隊派遣國充分協商之後,為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軍事部門擬訂一份全面行動準則,並提交安全理事會和大會;
強調必須加強秘書處收集和分析情報的能力,以期提高向秘書長和安全理事會提供諮詢意見的質量,在這方面歡迎秘書長在執行情況報告(S/2000/1081)中就成立和平與安全執行委員會信息和戰略分析秘書處的計劃提供的說明;
強調在安全理事會通過確定一項維持和平行動任務的決議時,聯合國必須能迅速作出反應和進行部署,並指出快速部署是一個綜合概念,需要在若干領域作出改進;
呼籲有關各方努力實現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時限的目標,即在安全理事會確定維和任務的決議通過後30天內部署傳統的維持和平行動,在90天內部署複雜的維和行動;
歡迎秘書長打算以這些時限為基礎,評價現有系統向外地特派團提供所需的人力、物資、財政和信息資源的能力;
歡迎聯合國和平行動問題小組關於設立特派團綜合工作隊的提議,並敦促秘書長落實可以提高聯合國規劃和支助能力的這一能力或任何其他相關能力;
強調秘書處必須向維持和平行動領導人員提供戰略指導和計劃,以預見和克服執行任務中出現的任何挑戰,並強調此類指導應與特派團領導人員合作擬訂;
歡迎聯合國和平行動問題小組關於通過聯合國待命安排制度等方式提高聯合國快速部署軍事、民警和其他人員的能力的各項提議,並敦促秘書長就如何妥善實現這一重要目標的問題與現有的和可能的部隊派遣國協商;
承諾審議是否可能利用軍事參謀團作為加強聯合國維持和平能力的一種手段;
強調制止暴力衝突的最大手段是解決衝突根源,辦法包括促進可持續發展和以強有力的法治和民間機構,包括尊重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一切人權為基礎的民主社會;
贊同秘書長的觀點,即為減少貧窮和實現基礎廣泛的經濟增長而採取的每一步驟都朝預防衝突邁出了一步;
強調秘書長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的重要作用,並期待秘書長將於2001年5月前向各會員國提出的關於這一問題的報告;
表示安理會仍願考慮在東道國同意下採用安理會代表團這一方式,以便查明任何爭端或可能導致國際緊張局勢或引發爭端的局勢是否會危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並酌情建議安理會採取行動;
憶及2000年7月20日(PRST/2000/25)和1999年11月30日(PRST/1999/34)關於預防武裝衝突的主席聲明,在這方面,歡迎秘書長打算更經常地派遣實況調查團前往局勢緊張地區;
憶及2000年4月19日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96(2000)號決議,並期待收到秘書長關於這一方面的後續報告;
重申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及衝突後建設和平方面的重要作用,並完全同意迫切需要將性別觀點納入維持和平行動的主流;
要求全面執行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號決議;
歡迎秘書長決定指示和平與安全執行委員會擬訂一項計劃,以加強聯合國制訂建設和平戰略和執行支助這些戰略的方案的能力,並秘書長根據這一計劃向安全理事會和大會提出建議;
認識到採取更有力的措施減少貧窮和促進經濟增長對建設和平的成功至關重要;
強調在此方面必須對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進行更有效的協調,並重申為這些方案及時提供充足資金對和平進程的成功至關重要;
歡迎秘書長打算在今後提出行動概念時,利用現有民警、人權、性別和司法等方面的專門知識,更清楚地說明聯合國系統如何可以協助加強地方法治和人權機構;
歡迎秘書長打算對那些可以並宜於起草一套簡單、通用的刑事程序臨時規則的領域進行一次需要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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