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6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65(200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66(2001)號決議
2001年8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436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367(200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8年9月16日第1196(1998)號、1998年9月18日第1197(1998)號、1998年11月19日第1208(1998)號、1998年11月19日第1209(1998)號、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號、2000年9月7日第1318(2000)號、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號和2000年11月13日第1327(2000)號決議,
又回顧1998年9月16日(S/PRST/1998/28)、1998年9月24日(S/PRST/1998/29)、1998年11月30日(S/PRST/1998/35)、1999年9月24日(S/PRST/1999/28)、1999年11月30日(S/PRST/1999/34)、2000年3月23日(S/PRST/2000/10)、2000年7月20日(S/PRST/2000/25)、2001年2月20日(S/PRST/2001/5)和2001年3月22日(S/PRST/2001/10)各項主席聲明,
審議了秘書長關於預防武裝衝突的報告(S/2001/574),特別是其中所載有關安全理事會作用的建議;
重申聯合國憲章》銘載的宗旨和原則,並重申對所有國家政治獨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原則的承諾,
注意到武裝衝突對國家間關係造成的後果、給有關國家以及國際社會帶來的經濟負擔、特別是衝突的人道主義後果,
銘記聯合國憲章》賦予安理會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並重申安理會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的作用,
強調必須維護區域和國際的和平與穩定及所有國家間的友好關係,並強調預防衝突的爆發和升級具有壓倒一切的政治、人道主義和道義必要性以及經濟利益,
強調包含預防武裝衝突的運作措施和體制措施的綜合戰略至關重要,並確認秘書長關於預防武裝衝突的報告中列出的十項原則,
滿意地注意到在受訪會員國同意的情況下,派遣更多安全理事會代表團前往衝突或潛在衝突地區,除其他外可以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重申預防衝突是會員國的一項主要職責,
確認秘書長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九條努力加強其作用的重要性,
確認聯合國其他有關機關、辦事處、基金和方案及專門機構,和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和布雷頓森林機構在內的其他國際組織,以及非政府組織、民間社會行動者和私營部門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的作用,
強調必須解決衝突的根源和區域層面,回顧1998年4月13日秘書長關於非洲境內衝突起因和促進持久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報告(S/1998/318)所載建議,並強調預防衝突和可持續發展之間相互支持的關係,
表示嚴重關切衝突地區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貿易及過多和破壞穩定的累積對和平與安全造成威脅,並可能使武裝衝突愈演愈烈、曠日持久,
強調預防衝突必須有充足、可預測和目標明確的資源,長期預防活動必須有持續不斷的經費供應,
重申預警、預防性外交、預防性部署、實際裁軍措施和衝突後建設和平是預防衝突綜合戰略中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組成部分,
強調必須提高認識,確保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強調防止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並消除犯下這些罪行而逍遙法外的現象,是會員國的基本職責,確認前南斯拉夫問題和盧旺達問題特別法庭在嚇阻將來發生這些罪行從而幫助預防武裝衝突方面的作用,並強調在這方面按《聯合國憲章》進行國際努力的重要性,
重申共同承諾要使人民免遭武裝衝突的蹂躪,確認有關各方應從盧旺達的種族滅絕(S/1999/1257)和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殺(A/54/549)等慘劇發生之前所作預防努力的失敗中吸取教訓,並決心在其職責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與會員國一道努力,防止此種慘劇再次發生,
1. 決心實現預防武裝衝突的目標,作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職責的一個組成部分;
2. 強調預防衝突的基本職責在於各國政府,聯合國和國際社會能夠為支持預防衝突的國家努力發揮重要作用,也能夠協助在此領域建立國家能力,並確認民間社會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3. 籲請各會員國、各區域和分區域組織及安排支持按秘書長的提議制訂一項預防衝突綜合戰略;
4. 強調為了預防戰略的成功,聯合國需要有關政府的同意和支持以及可能時其他關鍵國家行動者的合作,並強調在這方面,鄰國、區域盟國或其他有能力支持聯合國努力的會員國持久的政治意願必不可少;
5. 表示願意迅速審議秘書長提請其注意的預警或預防案件,在這方面鼓勵秘書長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九條,向安全理事會表達他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受潛在威脅的評估,其中酌情適當考慮有關區域或分區域層面;
6. 承諾作為預防衝突戰略的一部分,不斷密切審查潛在衝突局勢,表示打算審查任何會員國、非聯合國會員國、大會或根據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所提供資料提請其注意的潛在衝突案件;
7. 承諾為預防武裝衝突及早採取有效行動,並為此採用一切可用的適當手段,包括經受訪國同意向潛在衝突地區派遣代表團;
8. 重申要求會員國加強聯合國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能力,並在這方面敦促它們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質和財政資源,以便及時採取預防措施,包括在各個情況下酌情進行預警、預防性外交、預防性部署、實際裁軍措施和建設和平;
9. 重申其在和平解決爭端方面的作用,再次籲請會員國以《聯合國憲章》第六章規定的和平手段解決爭端,包括利用區域預防機制和更常訴諸國際法院;
10. 秘書長向安理會提供聯合國系統內關於嚴重違反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在內的國際法的案件,以及關於特別是族裔、宗教和領土爭端、貧窮和缺乏發展所引起的潛在衝突局勢的情報和分析,並決心認真審議有關安理會認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局勢的這些情報和分析;
11. 打算繼續邀請聯合國緊急救濟協調員辦公室和聯合國其他有關機構向安理會成員介紹安理會認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緊急局勢,並支持聯合國有關機構按照各自的任務開展保護和援助活動;
12. 表示願意根據秘書長的建議並經有關會員國同意,考慮進行預防性部署;
13. 籲請各會員國確保及時和忠實地執行2001年7月20日通過的《從各個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行動綱領》(A/CONF.192/15),並在國家、區域和全球各級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打擊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流入衝突地區;
14. 表示願意在預防武裝衝突的努力中充分利用秘書長提供的情報,特別是根據《行動綱領》第二節第33段提供給他的情報;
15. 強調必須根據個別情況把包括民警在內的建設和平部分作為預防衝突戰略的一部分納入維持和平行動,以利於順利過渡到衝突後建設和平階段和最終完成任務;
16. 決定考慮酌情將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部分納入聯合國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行動的任務內,並特別重視兒童兵的康復;
17. 重申確認婦女在預防衝突方面的作用,並秘書長在執行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任務時,以及在預防衝突的努力中,更加重視性別觀點;
18. 支持加強秘書長在預防衝突方面的作用,包括更多地使用聯合國多學科實況調查和建立信任特派團到局勢緊張地區,與區域夥伴及聯合國適當機關和機構一起制訂區域預防戰略,並加強秘書處內開展預防行動的能力和資源基礎;
19. 贊同秘書長呼籲支持第三屆和第四屆聯合國與區域組織高級別會議發動的預防衝突和建設和平領域後續行動進程,並為發展這些領域的區域能力提供更多的資源;
20. 要求加強各區域組織、特別是非洲區域組織的預防衝突能力,特別是通過其預防、管理和解決衝突的機制向非洲統一組織及其後續組織以及向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及其預防、管理和解決衝突、維持和平與安全的機制提供國際援助;
21. 強調需要剷除武裝衝突的根源,為持久和平和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為此,籲請各會員國和聯合國系統各有關機構促進切實執行《聯合國和平文化宣言和行動綱領》(A/RES/53/243);
22. 期待大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及包括布雷頓森林機構在內的其他行動者進一步審議秘書長關於預防武裝衝突的報告,並支持擬訂全系統協調一致、相互支持的預防武裝衝突辦法;
2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36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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