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7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75(200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76(2003)號決議
2003年4月24日安全理事會第4743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77(200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往關於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義救濟的各項決議,特別是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號、2002年5月14日第1409(2002)號、2002年12月30日第1454(2002)號和2003年3月28日第1472(2003)號決議,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1472(2003)號決議第4段所載各項規定應保持有效至2003年6月3日,並可由安理會進一步延長;
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74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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