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8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86(200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87(2003)號決議
2003年6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4772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88(200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1998年7月17日在羅馬訂立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羅馬規約》)已於2002年7月1日生效,
強調聯合國行動對於國際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
注意到並非所有國家都是《羅馬規約》的締約國,
注意到《羅馬規約》各締約國已決定根據該規約,尤其是互補原則,接受其管轄權,
注意到不是《羅馬規約》締約國的國家將繼續在各自國家管轄範圍內對國際犯罪行為履行其責任,
認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設立或授權的行動是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而部署的,
又認定加強各會員國參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設立或授權的行動的能力有利於國際和平與安全,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根據《羅馬規約》第16條的規定,要求國際刑事法院,如出現涉及參與聯合國所設立或授權的行動、但不是《羅馬規約》締約國的國家目前或以前的官員或人員有關上述行動的行為或不行為的案件,在2003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內不要對任何此類案件開始或着手進行調查或起訴,除非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
2. 表示打算只要有必要,就於每年7月1日按同樣條件將第1段所述要求順延12個月;
3. 決定會員國不得採取不符合第1段、不符合國際義務的行動;
4.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772次會議以12票​​對零票、3票(法國、德國和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棄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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