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1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10(200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11(2003)號決議
2003年10月16日安全理事會第4844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12(200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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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伊拉克問題的各項決議,包括2003年5月22日第1483(2003)號和2003年8月14日第1500(2003)號決議,以及關於恐怖行為對和平與安全的威脅的各項決議,包括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
強調伊拉克主權屬於伊拉克國,重申伊拉克人民有權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前途和控制自己的自然資源,重申決心使伊拉克人治理自己的那一天迅速到來,並確認國際支持,特別是該區域國家、伊拉克的鄰國和區域組織的支持,對迅速推進這一進程至關重要,
認識到國際社會支助恢復穩定和安全狀況對伊拉克人民的福祉以及對有關各方為伊拉克人民的利益而開展工作的能力至關重要,並歡迎會員國根據第1483(2003)號決議為此作出貢獻,
歡迎伊拉克管理委員會決定組成一個制憲籌備委員會,以籌備召開制憲會議,起草一部體現伊拉克人民願望的憲法,並敦促它迅速完成這一進程,
申明2003年8月7日對約旦使館、2003年8月19日對聯合國駐巴格達總部、2003年8月29日對納傑夫伊瑪目阿里清真寺和2003年10月14日對土耳其使館的恐怖炸彈襲擊,以及2003年10月9日殺害一名西班牙外交官,都是對伊拉克人民、聯合國和國際社會的襲擊,並譴責對阿基拉·哈希米博士行刺,使其於2003年9月25日去世,認為這是針對伊拉克前途的襲擊,
在這方面回顧重申2003年8月20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3/13)和2003年8月26日第1502(2003)號決議,
斷定伊拉克局勢雖有改善,但仍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伊拉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鑒此強調聯盟臨時管理當局(管理當局),按第1483(2003)號決議的確認和規定,根據適用國際法行使特定的責任、權力和義務是暫時性的,將在伊拉克人民建立一個國際承認的有代表性的政府,除其他外通過下文第4至第7段和第10段所設想的步驟,宣誓就職並承擔管理當局的職責時停止;
2. 歡迎國際社會在阿拉伯聯盟、伊斯蘭會議組織、聯合國大會以及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等論壇,對成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伊拉克管理委員會作出積極反應,認為這是朝向一個國際承認的有代表性的政府邁出的重要一步;
3. 支持管理委員會努力調動伊拉克人民,包括任命內閣和制憲籌備委員會,以領導伊拉克人民走上逐步掌控自己的事務的進程;
4. 認定管理委員會及其各位部長是伊拉克臨時行政當局的主要機關,在不影響其進一步演變的情況下,於過渡期間體現伊拉克國家的主權,直到一個國際承認的有代表性的政府成立並承擔管理當局的職責;
5. 申明伊拉克的行政管理將由伊拉克臨時行政當局正在形成的機構逐步承擔;
6. 鑒此,籲請管理當局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將管理責任和權力歸還伊拉克人民,並要求管理當局酌情同管理委員會和秘書長合作,向安理會報告所取得的進展;
7. 邀請管理委員會與管理當局合作,並在情況許可時與秘書長特別代表合作,至遲於2003年12月15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供起草伊拉克新憲法和根據該憲法舉行民主選舉的時間表和方案,供安理會審議;
8. 決議聯合國應按第1483(2003)號第1500(2003)號決議有關段落的規定,通過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和聯合國伊拉克援助團,加強在伊拉克發揮關鍵作用,包括提供人道主義救濟、促進伊拉克的經濟重建和可持續發展的條件、推動努力恢復和建立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地方政府機構;
9. 秘書長在情況許可時採取秘書長2003年7月17日的報告(S/2003/715)第98和第99段所列行動方針;
10. 注意到管理委員會打算召開制憲會議,認識到會議的召開將成為走向充分行使主權途中的一個里程碑,呼籲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通過全國對話和建立共識籌備這次會議,並秘書長特別代表在會議召開或情況許可時,在此政治過渡進程中、包括在訂立選舉程序方面將聯合國特有的專門知識提供給伊拉克人民;
11. 秘書長確保,如果伊拉克管理委員會提出請求,並在情況許可時,聯合國和相關組織可以提供資源,幫助推進上文第7段所述由管理委員會提供的方案,並鼓勵在此領域有專門知識的其他組織應請求支助伊拉克管理委員會;
12. 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根據本決議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根據上文第7段擬定和實施時間表和方案的情況;
13. 斷定必須提供安全和穩定,上文第7段所述的政治進程才能成功完成,聯合國才能有效協助這一進程並執行第1483(2003)號決議,授權一支統一指揮的多國部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協助維持伊拉克的安全與穩定,這也是為了確保實施時間表和方案所需的必要條件,並且協助加強聯合國伊拉克援助團、伊拉克管理委員會和伊拉克臨時行政當局其他機構、重大人道主義和經濟基礎結構的安全;
14. 促請會員國根據這項聯合國授權,向上文第13段所述的多國部隊提供援助,包括軍事部隊;
15. 決定安理會至遲應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一年,審查上文第13段所述多國部隊的需要和任務,無論如何,上文第4至第7段和第10段所述的政治進程完成後,該部隊的任務即須終止,並表示屆時準備考慮到一個國際承認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的意見,審議未來是否需要繼續維持多國部隊;
16. 強調按照第1483(2003)號決議第4段,必須建立有效的伊拉克警察和安全部隊來維持法律、秩序和安全並打擊恐怖主義,籲請會員國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協助培訓和裝備伊拉克警察和安全部隊;
17. 對伊拉克人民並對聯合國以及在這些襲擊中不幸傷亡的聯合國人員和其他無辜受害者的家屬蒙受的切身損失表示深切同情和慰問;
18. 明確譴責2003年8月7日對約旦使館、2003年8月19日對聯合國駐巴格達總部、2003年8月29日對納傑夫伊瑪目阿里清真寺和2003年10月14日對土耳其使館的恐怖炸彈襲擊,2003年10月9日殺害一名西班牙外交官,以及對阿基拉·哈希米博士行刺,使其於2003年9月25日去世,並強調必須將應負責者繩之以法;
19. 籲請會員國防止恐怖分子過境前往伊拉克、為恐怖分子提供武器和資助恐怖分子,並強調該區域各國、尤其是伊拉克的鄰國為此加強合作的重要性;
20. 呼籲會員國和國際金融機構加強努力幫助伊拉克人民重建和發展經濟,並促請這些機構立即採取步驟,與管理委員會和伊拉克的適當部委協作,向伊拉克提供各類貸款和其他財政援助;
21. 促請會員國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支助在2003年6月24日聯合國技術協商會議上啟動的伊拉克重建工作,包括在2003年10月23日至24日馬德里國際捐助者會議上大量認捐;
22. 籲請會員國和有關的組織幫助滿足伊拉克人民的需求,提供恢復和重建伊拉克經濟基礎結構所需的資源;
23. 強調應優先設立第1483(2003)號決議第12段所述的國際諮詢和監測委員會(咨監委),並重申應按第1483(2003)號決議第14段的規定以透明的方式使用伊拉克發展基金;
24. 提醒所有會員國第1483(2003)號決議第19和第23段規定的義務,特別是有義務為了伊拉克人民的利益立即將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轉入伊拉克發展基金;
25. 要求美國,代表上文第13段所述多國部隊,酌情但至少每六個月向安全理事會報告該部隊的工作和進展情況;
2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84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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