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6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65(200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66(2004)號決議
2004年10月8日安全理事會第5053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67(200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號和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決議,以及關於恐怖主義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威脅的其他決議,
在這方面回顧其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號決議,
重申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採取各種手段打擊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
深切關注世界各地身受源於不容忍或極端主義的恐怖行為之害的人不斷增加,其中包括兒童,
籲請各國充分配合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設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反恐委員會),包括最近設立的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執行局(反恐執行局),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制裁基地組織/塔利班委員會」及其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以及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還籲請這些機關彼此加強合作,
提醒各國必須確保為打擊恐怖主義而採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國際法規定的所有義務,並應根據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權、難民和人道主義法採取此類措施,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是對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
認為恐怖行為嚴重損害人權的享受,威脅各國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破壞全球穩定和繁榮,
強調加強不同文明之間的對話和加深它們之間的了解,致力防止不分青紅皂白地針對不同的宗教和文化,處理尚未解決的區域衝突和各種全球性問題,包括發展問題,將會推動國際合作,而國際合作本身是持續開展最廣泛的反恐鬥爭的必要條件,
重申對恐怖主義的受害者及其家屬深表同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最強烈地譴責一切恐怖行為,不論其動機為何,在何時發生,何人所為,都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
2. 籲請各國根據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在打擊恐怖主義的鬥爭中充分合作,特別是同恐怖行為是在其境內實施或是針對其公民實施的國家充分合作,以便根據引渡或起訴原則,緝拿任何支持、協助、參與或企圖參與資助、規劃、籌備或實施恐怖行為或提供安全避難所的人,拒絕向其提供安全避難所,並將其繩之以法;
3. 回顧指出,以在公眾或某一群體或某些個人中引起恐慌、恫嚇人民或迫使政府或國際組織採取或不採取行動為宗旨,意圖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或劫持人質的犯罪行為,包括針對平民的此種行為,均為有關恐怖主義的國際公約和議定書範圍內界定的犯法行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出於政治、哲學、意識形態、種族、族裔、宗教上的考慮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考慮而視為正當行為,並籲請各國防止此類行為發生,如果未能加以防止,則確保按其嚴重性質予以懲罰;
4. 籲請各國作為緊急事項加入相關的國際公約和議定書,無論它們是否已加入這方面的區域公約;
5. 籲請會員國迅速開展全面合作,解決所有懸而未決問題,以期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和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草案;
6. 籲請相關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加強打擊恐怖主義方面的國際合作,深化與聯合國、尤其是與反恐委員會的互動,以利於全面、及時地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
7. 反恐委員會與相關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及聯合國各機構協商,制訂一套最佳範例,協助各國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有關制止資助恐怖主義的規定;
8. 指示反恐委員會作為優先事項,並酌情與相關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密切合作,徵得有關會員國同意,開始對其進行訪問,以加強監測第1373(2001)號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協助為執行工作提供技術援助和其他援助;
9. 決定設立一個由安全理事會所有成員組成的工作組,審議擬對參與恐怖活動或與恐怖活動有關聯、但未被制裁基地組織/塔利班委員會點名的個人、團體或實體採取的實際措施,包括更有效的程序,適合於通過起訴或引渡將其繩之以法、凍結其金融資產、阻止其經過會員國領土、防止向其提供各種類型的武器和有關物資,以及執行這些措施的程序,並向安理會提出有關建議;
10. 還請根據上文第9段成立的工作組考慮能否設立一個為恐怖行為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補償的國際基金,該基金可通過自願捐款籌資,其中可部分來自從恐怖組織及其成員和贊助者沒收的資產,並請工作組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11. 秘書長作為緊急事項採取適當步驟,使反恐執行局全面開展工作,並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向安理會通報情況;
1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05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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