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9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94(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95(2005)號決議
2005年4月7日安全理事會第516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96(200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再次籲請嚴格尊重在黎巴嫩政府的唯一、專屬管轄權之下黎巴嫩的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和政治獨立,
贊同秘書長在2005年3月24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函中表示的意見,認為黎巴嫩正在經歷一個困難而敏感的時期,所有有關方面都必須力行克制,黎巴嫩的未來絕對應以和平方式決定,
再次斷然譴責2005年2月14日在黎巴嫩貝魯特發生的恐怖爆炸,此次事件導致黎巴嫩前總理拉菲克·哈里里及其他人死亡,數十人受傷,並譴責後來在黎巴嫩發生的攻擊,
審查了秘書長根據2005年2月15日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S/PRST/2005/4)向安全理事會轉遞的派往黎巴嫩調查這起恐怖行為的情節、起因和後果的實況調查團的報告(S/2005/203),
關切地注意到實況調查團的結論,即黎巴嫩進行的調查工作有嚴重缺陷,既無能力也不承諾達成令人滿意且可信的結論,
在這方面又注意到,實況調查團認為,為了全面查清此一令人髮指的罪行,必須進行國際獨立調查,該項調查應具有執行權並在所有相關專門知識領域自備充分的資源,
銘記黎巴嫩人民一致要求查明負責者並追究其責任,願意協助黎巴嫩尋求真相,
歡迎黎巴嫩政府認可安全理事會將作出的關於成立一個國際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決定,又歡迎黎巴嫩駐聯合國臨時代辦在2005年3月29日給秘書長的信函(S/2005/208)中表示,黎巴嫩政府願意在黎巴嫩主權以及其法律制度的框架內與委員會充分合作,
1. 決定在符合上述的黎巴嫩臨時代辦信函的情況下,成立一個國際獨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駐設黎巴嫩,協助黎巴嫩當局全面調查這起恐怖行為,包括協助查明其實施者、支持者、組織者和同謀;
2. 再次要求黎巴嫩政府將2005年2月14日恐怖爆炸事件的實施者、組織者和支持者繩之以法,並籲請黎巴嫩政府確保充分考慮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和結論;
3. 決定,為確保委員會卓有成效地履行職責,委員會應:
(a) 得到黎巴嫩當局的充分合作,包括全面接觸黎巴嫩當局所掌握的、委員會認為與調查相關的所有書面、證詞和物證資料和證據;
(b) 有權收集與這起恐怖行為相關的任何補充書面和物證資料和證據,並在黎巴嫩境內約談委員會認為與調查相關的所有官員和其他人員;
(c) 在黎巴嫩全境享有行動自由,包括進入委員會認為與調查相關的所有地點和設施;
(d) 獲得履行職能所必需的設施,委員會及其房地、工作人員和設備享有《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規定應享的特權和豁免;
4. 秘書長緊急與黎巴嫩政府磋商,以便依照上文第2和第3段所述的委員會任務和職權範圍,為委員會的成立和作業提供便利,又請秘書長就此向安理會報告,並向安理會通報委員會開始全面作業的日期;
5. 還請秘書長,儘管有上文第4段的規定,仍然毫不拖延地為委員會的迅速成立和全面作業採取必要的步驟、措施和安排,包括徵聘具有相關技能和專門知識、公正且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
6. 責成委員會制定開展調查的程序,要考慮到黎巴嫩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7. 呼籲所有國家和所有方面與委員會充分合作,尤其是向委員會提供它們可能掌握的涉及上述恐怖行為的任何相關資料;
8. 委員會在其經秘書長通報的開始全面作業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工作,並授權秘書長在他認為必要時將委員會的業務再延長至多三個月,使委員會能完成調查工作,並請他就此通知安全理事會;
9. 委員會向安理會報告調查的結論,並秘書長在委員會作業期間每兩個月或必要時更經常地向安全理事會口頭報告委員會的最新進展。

第516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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