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1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17(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18(2005)號決議
2005年8月4日安全理事會第5246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19(200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伊拉克的所有相關決議,尤其是2004年6月8日第1546(2004)號決議,
重申堅定不移地支持伊拉克人民按第1546(2004)號決議所述實行政治過渡,還重申伊拉克的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呼籲國際社會支持伊拉克人民追求和平、穩定和民主,
又重申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安理會各項相關決議,尤其是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2004年10月8日第1566(2004)和1999年10月25日第1267(1999)號決議及其後的各項決議,
重申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運用一切手段抗擊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
讚揚伊拉克人民不顧恐怖主義的嚴重威脅,勇敢開展工作,支持當前政治和經濟過渡,
歡迎伊拉克政府採取積極步驟,爭取開展全國對話和實現全國團結,並鼓勵繼續這種努力,
1. 毫無保留地最強烈譴責在伊拉克發生的恐怖襲擊行為,認為任何恐怖行為都威脅到和平與安全;
2. 尤其注意到最近幾周發動的可恥駭人襲擊,這些襲擊導致一百多人死亡,其中包括三十二名兒童、伊拉克獨立選舉委員會的雇員以及負責為一個民主的新伊拉克起草永久憲法的委員會的成員米傑比勒·謝赫•伊薩和專家顧問達明·侯賽因·烏拜迪;
3. 還非常關切地注意到襲擊伊拉克境內外交人員的事件有所增加,致使外交人員遇害或被綁架;
4. 此類恐怖襲擊的受害者及其家屬,對伊拉克人民和政府,表示最深切的同情和哀悼;
5. 申明不能讓恐怖行為破壞伊拉克目前按第1546(2004)號決議所述正在實行的政治和經濟過渡,包括憲法的起草和就憲法舉行的全民投票;
6. 重申會員國根據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號、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號、2002年1月16日第1390(2002)號、2003年1月17日第1455(2003)號和2004年1月30日第1526(2004)號和2005年7月29日第1617(2005)號決議所承擔的義務,以及其他相關國際義務,特別是針對伊拉克境內發生的或從伊拉克發起的、或針對伊拉克公民開展的恐怖活動所承擔的義務,明確地大力敦促會員國防止恐怖分子經由本國進出伊拉克、為恐怖分子提供武器和籌集資金支持恐怖分子,再次強調該區域各國,尤其是伊拉克鄰國,在這方面加強合作的重要性;
7. 敦促所有國家按照第1373(2001)號決議規定的義務積極合作,努力緝拿此類野蠻行徑的實施者、組織者和贊助者,將其繩之以法;
8. 表示下定最大決心按照《聯合國憲章》賦予的責任抗擊恐怖主義;
9. 呼籲國際社會全力支持伊拉克政府履行它保護在該國工作的外交人員、聯合國工作人員和其他外國文職人員的職責;
1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246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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