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2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25(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26(2005)號決議
2005年9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5263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27(200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局勢和塞拉利昂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2003年9月19日第1509(2003)號、2005年6月30日第1610(2005)號和2005年8月31日第1620(2005)號決議,
欣見秘書長2005年9月1日的報告(S/2005/56O),
欣見在籌備10月總統和立法選舉方面取得的進展,
欣見國家權威進一步擴大,包括在組建一支新的利比里亞警察部隊及任命新的法官和治安法官方面取得進展,
感謝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和非洲聯盟(非盟)繼續為利比里亞和平進程作出不可或缺的貢獻,並感謝國際社會提供財政援助和其他援助,
欣見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與利比里亞問題國際聯絡小組簽署了施政和經濟管理援助方案,該方案旨在確保迅速實施《全面和平協定》,加快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再次感謝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庭所進行的必不可少的工作,為在塞拉利昂和該次區域建立法治作出了至關重要的貢獻,並鼓勵所有國家在法庭實施《完成工作戰略》時,與法庭充分合作,
注意到聯合國塞拉利昂特派團(聯塞特派團)定於2005年12月31日結束行動,
回顧2005年5月24日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庭庭長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時,強調需要繼續派駐國際安保人員,在聯塞特派團撤離後為特別法庭提供保護,並歡迎秘書長就此提出的建議,
認定利比里亞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至2006年3月31日;
2. 籲請利比里亞所有各方表明它們全心全意實行民主施政,確保以和平、透明、自由和公正的方式進行即將舉行的總統和立法選舉;
3. 籲請國際社會採取行動,響應在前戰鬥人員轉業培訓和重返社會及安全部門改革方面對資源的持續需求;
4. 期盼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和利比里亞繼任政府與其國際夥伴合作,執行施政和經濟管理援助方案,並秘書長在其關於聯利特派團的定期報告中,提供關於該方案執行進度的信息;
5. 根據秘書長2005年9月1日的報告(S/2005/560)第90至94段的建議,授權聯利特派團在徵得有關部隊派遣國和塞拉利昂政府同意後,自2005年11月起,在塞拉利昂境內部署至多250名聯合國軍事人員,以便保障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庭的安全;
6. 授權在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間,將聯利特派團人員上限臨時增至總共15 250名聯合國軍事人員,以確保為法庭提供的支助,不會在利比里亞進行政治過渡期間,削弱聯利特派團在利比里亞境內的能力;
7. 還授權聯利特派團在徵得有關部隊派遣國和塞拉利昂政府同意後,視需要在塞拉利昂境內部署適當數目的軍事人員,以便在發生嚴重的危機,影響到依照本決議第5段部署在塞拉利昂境內的聯利特派團軍事人員和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庭官員的安全時,將這些人員撤離;
8. 聯合國塞拉利昂綜合辦事處(聯塞綜合辦)在設立後即協助為依照本決議部署在塞拉利昂境內的聯利特派團軍事人員提供後勤支助;
9. 秘書長和塞拉利昂政府在考慮到大會關於《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規定的法律保護範圍的第59/47號決議的情況下,締結一項關於依照本決議部署在塞拉利昂境內的聯利特派團軍事人員地位的協定,並決定在締結這樣一項協定之前,應暫時適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隊地位示範協定(A/45/594);
10. 支持秘書長關於在2006年3月31日前恢復第1509(2003)號決議核准的聯合國軍事人員上限的建議;
11. 鼓勵聯合國在該區域的特派團,根據各自的能力,在其部署區內,並在不妨礙各自任務授權的情況下,繼續努力加強特派團之間的合作,特別是在防止武器和戰鬥人員跨界移動及非法開採自然資源方面,以及在實施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方面;
12. 欣見聯利特派團努力執行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確保其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行為守則,請秘書長在這方面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並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敦促部隊派遣國採取適當的預防行動,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並採取懲戒行動和其他行動,確保對關於其人員涉嫌性剝削或性虐待的指控進行徹底的調查,在指控屬實時,予以懲處;
13. 秘書長在其2006年3月的報告中,就聯利特派團縮編計劃提出建議,包括具體的基準和暫定時間表;
14. 秘書長繼續向安理會定期通報聯利特派團執行任務的進展;
1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26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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