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4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46(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47(2005)號決議
2005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5336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48(200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欣見利比里亞最近和平有序地舉行選舉,這是利比里亞向持久和平與穩定邁進的一個重大步驟,
欣見當選總統埃倫·約翰遜-瑟里夫承諾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重建利比里亞,造福於所有利比里亞人,
強調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在加強利比里亞全境的安全,幫助新政府在全國、尤其是在鑽石和木材生產地區及邊界地區行使其權力方面,仍然起重要作用,
注意到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2005年11月25日的報告(S/2005/745),
審查了第1521(2003)號決議第2、4、6和10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和在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第5、7和11段所列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得出結論認為,在這方面沒有取得足夠的進展,
強調決心支持利比里亞新政府努力滿足這些條件,並鼓勵捐助者也這樣做,
認定利比里亞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根據安理會對迄今為止在滿足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所定措施的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作出的評估:
(a) 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2和4段對軍火和旅行規定的措施延長12個月;
(b) 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6和10段對鑽石和木材規定的措施延長六個月;
(c) 一旦利比里亞新政府向安理會報告,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終止這些措施的條件已得到滿足,並向安理會提供資料證明它的評估是正確的,則會在接獲新政府的請求時,審查上述任何措施;
2. 重申第1521(2003)號決議第5、7和11段規定的條件一旦得到滿足,安理會即準備終止這些措施;
3. 欣見利比里亞當選總統埃倫·約翰遜-瑟里夫決心滿足終止在此延期的有關措施的條件,並鼓勵利比里亞新政府:
(a) 改革林業發展局,執行《利比里亞森林倡議》,執行森林特許權審查委員會的改革建議,並取消現有的伐木特許權,這樣做將確保有透明度、問責制和可持續的森林管理,有助於根據第1521(2003)號決議第11和12段,解除對木材規定的措施;
(b) 考慮可否在國際夥伴協助下,在一個特定時期內,委託獨立的外部諮詢機構就利比里亞鑽石資源的管理提供諮詢,以便增加收入,增強投資者的信心,並吸引更多的捐助;
4. 鼓勵利比里亞新政府執行施政和經濟管理援助方案,該方案旨在確保迅速實施《全面和平協定》,並加快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5. 欣見聯利特派團協助利比里亞政府在全國重新行使其權力,並鼓勵聯利特派團繼續同林業發展局進行聯合巡邏;
6. 指出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各項措施仍然有效,並再次確認打算至少每年審查這些措施一次;
7. 強調安理會對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未採取行動執行它根據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承擔的義務感到關注,籲請即將上任的政府立即採取這種行動,尤其是利用會員國提供的技術支助,頒布必要的國內立法;
8. 籲請國際捐助界為和平進程,包括為前戰鬥人員重返社會、重建和人道主義呼籲,慷慨提供援助,滿足利比里亞政府在財政、行政和技術方面的需求,以此支持即將上任的利比里亞政府,尤其是協助政府滿足上文第2段所述條件,以儘早解除有關措施;
9. 決定重新設立依照第1607(2005)號決議任命的專家小組,新任期到2006年6月21日為止,以開展下述工作:
(a) 前往利比里亞和各鄰國進行後續評估,以便進行調查,並編寫一份關於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的執行情況和任何違反這些措施行為的報告,其中包括委員會指認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a)分段所述人員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述人員和實體的任何相關資料,並包括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例如來自自然資源的資金;
(b) 評估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規定措施的影響和效力;
(c) 評估在滿足有關條件以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方面取得的進展;
(d) 評估第1521(2003)號決議第2、4、6和10段所定措施的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影響;
(e) 在2006年6月7日以前,就本段所列各個問題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並在該日之前酌情向委員會非正式通報最新情況,尤其是在滿足有關條件以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6和10段規定的措施方面取得的進展;
(f) 同其他相關專家組、尤其是2005年12月15日第1643號決議所設科特迪瓦問題專家組合作,並與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合作;
10. 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儘快任命具有有關專長,特別是在武器、木材、鑽石、財政、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問題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問題上,具有專長的專家,人數至多五人,同時儘可能利用第1607(2005)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成員的專長,並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財政和安保安排,支持該小組的工作;
11. 籲請所有國家和利比里亞政府與專家小組充分合作;
1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336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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