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5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49(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50(2005)號決議
2005年12月21日安全理事會第534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51(200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布隆迪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2004年5月21日第1545號決議,
重申對布隆迪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並回顧睦鄰、不干涉和合作原則在該區域各國關係中的重要性,
祝賀布隆迪人民成功結束過渡時期並把權力和平移交給代議制民選政府和機構,
感謝布隆迪和平區域倡議各國、非洲聯盟和聯合國布隆迪行動(聯布行動)為成功實現政治過渡作出重要貢獻,
鼓勵新的當局和布隆迪所有政治行為體繼續走穩定與民族和解的道路,促進布隆迪社會和諧,同時認識到仍有許多挑戰要應對,
強調必須實施《阿魯沙布隆迪和平與和解協定》規定的改革,
尤其鼓勵布隆迪當局繼續與秘書長特別代表合作,包括設立2005年6月20日第1606號決議所述的混合組成的真相委員會並在布隆迪法院系統內設立一個特別分庭,
重申對聯布行動的支持,聯布行動在支持布隆迪政府努力鞏固和平方面仍然發揮重要作用,
確認2005年9月13日在紐約布隆迪問題首腦會議期間成立的夥伴論壇,在鞏固布隆迪和平與和解及支持布隆迪政府目前進行的改革方面,起重要作用,
鼓勵布隆迪政府與其國際夥伴合作,尤其是為了動員國際社會對布隆迪的重建提供援助,
注意到對外關係和國際合作部部長安托瓦妮特·巴圖姆布維拉夫人於2005年11月30日向安理會闡述的布隆迪政府對聯布行動任務演變的立場,這一立場已正式記錄在2005年11月23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5/736),
注意到2005年11月4日至11日安全理事會中部非洲訪問團的報告(S/2005/716),並認可訪問團的建議,
表示嚴重關切解放黨-民族解放力量繼續進行敵對行動,並對平民構成威脅,
注意到過渡期結束以來,安全局勢雖有所改善,但布隆迪境內和非洲大湖區仍存在不穩定因素,這些因素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注意到2005年11月21日秘書長關於聯布行動的第五次報告(S/2005/728),尤其是報告第57至60段中的建議;
2. 決定將聯布行動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06年7月1日;
3. 歡迎秘書長表示隨時願意繼續與布隆迪政府密切協商,以期根據2005年11月23日的信中所提及的建議,確定逐步撤出聯合國維和人員及調整維和任務的模式,同時要考慮到所有情況以及聯合國協助和支持布隆迪鞏固和平的好處;
4. 期待在2006年3月15日前收到秘書長關於聯布行動的第五次報告第60段所述的聯合評估報告;
5. 授權在下列條件下臨時重新部署聯布行動和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的軍事和民警人員,要考慮到必須確保有效執行這兩個特派團的現有任務,並為此請秘書長開始同這兩個特派團的軍事和民警人員派遣國協商:
(a) 秘書長應事先徵得軍事和民警人員派遣國及有關各國政府的同意,
(b) 秘書長在打算進行上述重新部署前應通知安全理事會,尤其是說明重新部署的擬議範圍和期限,
(c) 任何此類重新部署都須由安全理事會事先作出相應決定;
6. 強調根據上文第5段重新部署的人員應繼續被算在其原屬特派團的軍事和文職人員最高核定限額內,且這種調動不應產生在此類人員原任務期限結束後其部署時間會延長的後果,除非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
7. 敦促布隆迪政府完成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的實施工作,包括切實讓前戰鬥人員重返社會;
8. 欣見布隆迪政府表示願意與解放黨-民解力量達成和平解決,再次呼籲該運動不再拖延地無條件加入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並重申安理會擬考慮對那些威脅這一進程的人採取適當措施;
9. 表示深為關切秘書長所報告的侵犯人權行為,敦促布隆迪政府和其他有關各方採取必要步驟,防止再發生侵犯人權行為,確保毫不拖延地將應對這類侵權行為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10. 敦促幫助布隆迪發展的國際夥伴,包括聯合國有關機構,繼續支持布隆迪的重建,尤其是積極參加將於2006年年初召開的捐助者會議;
1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34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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