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5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52(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53(2006)號決議
2006年1月27日安全理事會第5359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54(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非洲大湖區及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布隆迪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2005年12月21日第1649(2005)號第1650(2005)號決議,
回顧其關於在預防和解決武裝衝突、尤其是在非洲預防和解決武裝衝突方面加強安全理事會的效力和民間社會的作用的第1625(2005)號決議,
又回顧其關於聯合國與區域組織間的合作的第1631(2005)號決議和大會關於聯合國與非洲聯盟間的合作的第59/213(2004)號決議,
重申尊重該區域所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和政治獨立,並回顧睦鄰、互不干涉和合作原則對該區域各國間關係的重要性,
再次譴責1994年在盧旺達發生的滅絕種族罪行和過去十年肆虐非洲大湖區的武裝衝突,表示深切關注致使許多人喪生、民眾苦不堪言和財產毀損的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
認識到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這些資源的違禁貿易與軍火擴散和販運之間的聯繫,是助長和加劇非洲大湖區、尤其是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衝突的因素之一,
表示深切關注衝突和不安全對整個大湖區的人道主義狀況的破壞性影響及其對區域和平與安全可能產生的後果,特別是在軍火和武裝團體跨越邊界的地區,例如上帝抵抗軍(上帝軍)在烏干達北部進行長期、殘暴的叛亂活動,造成烏干達、蘇丹和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數以千計無辜平民死亡、遭綁架和流離失所,
欣見由布隆迪、剛果民主共和國、盧旺達和烏干達組成的三方加一聯合委員會所作的努力,對大湖區各國間加強對話作出重大貢獻,
回顧其以往有關決議,其中重申召開一次大湖區和平、安全與穩定問題國際會議的重要性,並確認在聯合國、非洲聯盟、大湖區之友小組和所有其他有關各方協助下,這一進程應繼續由該區域各國主導,
滿意地注意到第一次大湖區和平、安全、民主與發展問題國際會議於2004年11月19日和20日在達累斯薩拉姆召開,
確認布隆迪、剛果民主共和國、盧旺達和烏干達四國代表2003年9月發表的《睦鄰宣言》和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第一次首腦會議2004年通過的《達累斯薩拉姆宣言》,
確認大湖區各和平進程取得重大成就和進展,布隆迪最近成立了民選政府,剛果民主共和國向民主體制過渡取得了進展,
感謝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和聯合國布隆迪行動(聯布行動)為該區域的和平作出重大貢獻,
讚揚捐助界向該區域各國提供援助,並鼓勵它們繼續提供這種援助,
歡迎大會關於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尤其是關於承諾滿足非洲的特殊需要的第60/1號決議,
1. 讚揚秘書長、非洲聯盟、大湖區之友小組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發揮積極作用,組織和參加非洲大湖區和平、安全、民主與發展問題國際會議第一次首腦會議;
2. 敦促大湖區各國繼續作出集體努力,按照《達累斯薩拉姆宣言》的設想,制訂一項促進友好關係、和平共處、和平解決爭端的次區域辦法,並鼓勵它們協同秘書長特別代表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完成訂於內羅畢舉行的第二次首腦會議的籌備工作,包括闡明以和平與安全問題為重點,以期通過一項大湖區國家安全、穩定與發展公約;
3. 呼籲該區域各國商定基於切實有效的具體行動的建立信任措施;
4. 鼓勵和支持大湖區各國集體和個別地加強對人權和人道主義法的尊重並使之制度化,包括尊重婦女權利和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實行善政、法治、民主做法以及促進發展合作;
5. 鼓勵該區域各國發展目前存在的善意和關係,它們對布隆迪的成功過渡和剛果民主共和國正在開展的民主過渡進程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6. 敦促所有有關國家採取行動,將嚴重侵犯人權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人繩之以法,並在這方面採取適當的國際合作和司法援助措施;
7. 表示支持該區域各國努力建立獨立和可靠的國家司法機構,杜絕有罪不罰現象;
8. 強烈譴責在大湖區活動的解放盧旺達民主力量(盧民主力量)、解放黨-民族解放力量(民解力量)和上帝抵抗軍(上帝軍)等民兵和武裝團體的所作所為,它們繼續攻擊平民及聯合國工作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侵犯當地人民的人權,威脅個別國家和整個區域的穩定,並再次要求所有這些武裝團體放下武器,在不設先決條件的情況下,毫不拖延地自願解除武裝、遣返和重新定居;
9. 着重指出該區域各國需要在本國境內解除外國武裝團體和地方民兵的武裝,令其復員並酌情在其遣返或重新定居問題上進行合作,並在這方面讚揚聯剛特派團採取有力的行動,根據其任務規定,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部隊(剛果(金)武裝部隊);
10. 強調該區域各國政府負有保護其人民的首要責任,包括保護他們不受民兵和武裝團體的攻擊,並着重指出必須根據國際法確保人道主義工作者能全面、安全無阻地接觸有需要的人民;
11. 呼籲該區域所有國家深化合作,致力遏止非法武裝團體的活動,並強調這些國家必須履行《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義務,不得對其鄰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12. 敦促國際社會、非政府組織和民間社會向由於大湖區的多年持久衝突而流離失所和遭受暴力的平民提供更多的人道主義援助;
13. 讚揚聯合國組織在該區域的特派團根據各自任務規定,努力保護平民,包括人道主義工作人員,使人道主義援助得以送達,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自願回返創造必要條件;
14. 秘書長酌情就如何以最佳方式支持該區域各國努力遏止非法武裝團體的活動向安理會提出建議,並就聯合國各機構和特派團--聯合國蘇丹特派團(聯蘇特派團)、聯剛特派團和聯布行動--能夠提供協助的方式提出建議,包括進一步支持有關各國政府努力確保向有需要的平民提供保護和人道主義援助;
15. 呼籲該區域各國繼續努力創造有利條件,讓難民和前戰鬥人員自願返回原籍國,安全地長期融入社會。在這方面,籲請國際社會為難民及回返者、境內流離失所者和前戰鬥人員的重返社會和恢復正常生活,提供相應的支助;
16. 呼籲該區域各國與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和專家組加強合作,強制執行對剛果民主共和國的軍火禁運,打擊越境販運違禁小武器和輕武器及違禁自然資源的活動,阻止戰鬥人員的流動,並重申安理會要求烏干達、盧旺達、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布隆迪政府採取措施,防止本國領土被用以支持在該區域的武裝團體的活動;
17. 敦促該區域有關各國政府加強合作,促進本國和該區域自然資源的合法和透明開採;
18. 欣見設立了建設和平委員會,並強調其對安全理事會在該區域的工作的潛在重要性;
19. 邀請國際社會,包括區域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聯合國系統的相關機構,支持和補充必要的建設和平及發展舉措,以維持大湖區各國的和平、安全與穩定;
20. 決定繼續審理此案。

第535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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