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6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67(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68(2006)號決議
2006年4月10日安全理事會第5407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69(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安全理事會2005年1月18日第1581(2005)號決議,
注意到2006年3月27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決定應秘書長的要求,確認華金·卡尼韋利法官可以在2006年4月以後繼續審理克拉伊什尼克案,直至審結該案,儘管他在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任職的累計期間屆時將達到並超過三年,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40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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