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9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98(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99(2006)號決議
2006年8月8日安全理事會第5507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00(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第1617(2005)號決議請國際刑事警察組織(刑警組織)與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1267委員會」)增進合作,
又回顧1997年7月8日聯合國與刑警組織簽署的合作協定以及補充該協定的2005年12月8日和2006年1月5日的換文,
欣見刑警組織通過發布刑警組織-聯合國安理會特別通告等方式,在協助1267委員會完成其任務方面,發揮了建設性的作用,
注意到與刑警組織的這種合作,對安全理事會設立的其他制裁委員會(「各委員會」)也有助益,並注意到每個委員會都可能就此得出自己的結論,
強調,通常根據國內法,包括在適用時根據刑法,來貫徹安全理事會的制裁措施,增進聯合國與刑警組織的合作可加大各國執行這些法律的力度,
強調所有會員國都有義務全面執行安全理事會通過的強制性措施,
1. 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增進聯合國與刑警組織的合作,為各委員會更有效地完成其任務提供更好的工具,讓會員國擁有更好的可以選擇的工具來執行安全理事會通過的、由各委員會負責監測的措施,以及安全理事會今後可能採取的類似措施,尤其是凍結資產、禁止旅行和實行軍火禁運;
2. 鼓勵會員國利用刑警組織提供的工具,特別是I-24/7全球警察通信系統,加強執行這些措施和安全理事會今後可能採取的類似措施的力度;
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50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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