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2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24(200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25(2008)號決議
2008年7月23日安全理事會第594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26(200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第1796(2008)號第1740(2007)號決議,
重申尼泊爾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以及尼泊爾對執行《全面和平協議》和其後各項協議擁有自主權,
回顧2006年11月21日尼泊爾政府與尼泊爾共產黨(毛主義)簽署《全面和平協議》,而且雙方明確承諾謀求永久、可持續的和平,並稱讚迄今為執行《協議》所採取的步驟,
確認尼泊爾人民對實現和平及恢復民主的強烈願望,以及尼泊爾有關各方為此執行《全面和平協議》和其後各項協議的重要性,
表示繼續隨時準備應尼泊爾政府的請求,支持尼泊爾的和平進程,以便及時而切實有效地執行《全面和平協議》和其後各項協議,特別是6月25日協議,
欣見制憲會議的選舉於2008年4月10日圓滿結束,並且各方自製憲會議成立以來在協力組建民主政府方面取得了進展,包括在制憲會議第一屆會議上決定將尼泊爾建成一個聯邦民主共和國,
欣見有希望在尼泊爾建立民選政府和體制,
贊同秘書長呼籲尼泊爾所有各方迅速採取行動,執行所達成的各項協議;注意到秘書長評估認為,聯合國尼泊爾特派團(聯尼特派團)將非常適於協助按照6月25日各政黨之間達成的協議管理武器和武裝人員;確認聯尼特派團願意應要求,就此向各方提供協助,以達成持久的解決辦法,
欣見秘書長履行所負任務,提交了7月11日關於聯合國尼泊爾特派團(聯尼特派團)的報告,
欣見核查進程的兩個階段已經完成,而且目前正繼續按照第1740(2007)號決議和《全面和平協議》各條款協助管理武器和武裝人員,注意到必須尋求一個持久的長期解決辦法,幫助為完成聯尼特派團的活動創造條件,在這方面也注意到必須解決各種未決問題,包括釋放營地中的未成年人以及繼續按照第1612(2005)號決議的要求就這個問題提出報告,
讚賞地注意到,隨着制憲會議選舉的成功舉行,第1740(2007)號決議中規定的、與聯尼特派團有關的任務的某些內容已經完成,
注意到尼泊爾政府在其7月8日給秘書長的信(S/2008/476,附件)中肯定了聯尼特派團的貢獻,並請求在較小的規模上將聯尼特派團的任期延長6個月,以執行剩餘的任務,
確認如《全面和平協議》和第1325(2000)號決議所述,在和平進程中必須特別關注婦女、兒童和一貫處於社會邊緣地位的群體的需求,
確認民間社會可在民主過渡和預防衝突方面起重要的作用,
表示讚賞秘書長特別代表及其領導的聯尼特派團工作團隊以及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包括應政府請求監察人權情況的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作了多方努力,強調隨着特派團的任務即將結束,它與任務區所有聯合國行為體之間需要彼此協調,配合努力,特別是以此確保連續性,
1. 決定應尼泊爾政府的請求並根據秘書長的建議,將第1740(2007)號決議規定的聯尼特派團任務延至2009年1月23日,同時考慮到任務中的某些內容已經完成,目前正按照6月25日各政黨之間達成的協議監察和管理武器及武裝人員,這將幫助完成和平進程;
2. 籲請各方充分藉助聯尼特派團在其現有任務規定範圍內支持和平進程的知識專長和意願,為完成聯尼特派團任務的剩餘部分提供便利;
3. 同意秘書長的看法,即目前的監督安排不必再有一次長時間的延期,期待在本任務期間內結束這些安排;
4. 贊同秘書長關於分階段逐步縮編和撤離聯尼特派團工作人員、包括武器監測人員的建議;
5. 秘書長隨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本決議的執行進展,並且不遲於2008年10月31日就此以及就聯尼特派團所受的影響,提交一份報告;
6. 呼籲尼泊爾政府繼續作出必要的決定,創造有利於聯尼特派團在本任務期間終了之前完成其活動的條件,包括通過執行6月25日協議,以便利聯尼特派團撤離尼泊爾;
7. 呼籲尼泊爾境內所有各方本着合作、協商一致和妥協的精神,攜手合作,以便繼續朝着持久的長期解決辦法過渡,使該國能夠邁向一個和平、民主和更加繁榮的未來;
8. 尼泊爾境內各方採取必要步驟,促進聯尼特派團及有關人員在執行規定任務時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
9.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94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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