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2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28(200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29(2008)號決議
2008年8月4日安全理事會第5948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30(200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塞拉利昂局勢的決議和主席聲明,
讚揚聯合國塞拉利昂綜合辦事處(聯塞綜合辦)對塞拉利昂衝突後復原及該國的和平、安全與發展作出了寶貴貢獻,
歡迎2008年4月29日秘書長的報告(S/2008/281)及其關於聯合國塞拉利昂建設和平綜合辦事處的建議,
欣見2008年7月舉行了和平、民主的地方選舉,認為這些選舉是塞拉利昂鞏固可持續和平的又一個重要里程碑,
強調聯合國系統和國際社會必須繼續提供支持,尤其是通過加強塞拉利昂政府的能力,促進塞拉利昂的長期和平、安全與發展,
着重指出聯塞綜合辦必須平穩地向新的聯合國建設和平綜合辦事處過渡,而且該辦事處必須能切實有效地運作,
欣見在實施《建設和平合作框架》(PBC/2/SLE/1)方面的進展,鼓勵塞拉利昂政府通過落實《框架》第一次半年審查的建議,繼續與建設和平委員會密切互動協作,
欣見在改革塞拉利昂安全部門方面,尤其是在培養塞拉利昂共和國武裝部隊(塞武裝部隊)和塞拉利昂警察(塞警察)的專業素質方面取得進展,強調必須有計劃地進一步加強和理順安全架構,使塞武裝部隊和塞警察具備長期可持續能力,能夠有效地履行任務,
再次表示讚賞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庭的工作,及其對塞拉利昂實現和解、建設和平及建立法治的重大貢獻,重申安理會期待法庭迅速完成工作,並確認在審判和上訴結束後需要作出進一步安排,以處理剩餘事項,
歡迎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發揮的作用,並鼓勵馬諾河聯盟和其他組織的成員國繼續為建設區域和次區域和平與安全作出努力,
1. 秘書長按照其報告(S/2008/281)所述建議,從2008年10月1日起,設立聯合國塞拉利昂建設和平綜合辦事處(聯塞建和辦),為期12個月,負責履行下文第3、4、5和8段指定的主要任務;
2. 歡迎秘書長在其報告(S/2008/281)中建議由一名秘書長執行代表領導聯塞建和辦,併兼任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地代表和聯合國駐地協調員,強調聯塞建和辦需要具備適當的知識專長和充足的物資資源,才能切實有效地履行任務;
3. 聯塞建和辦將重點放在下列方面並就此向塞拉利昂政府提供支持:
(a) 對國家和地方兩級提供政治支持,以查明並化解任何來源的緊張局勢和可能爆發衝突的威脅;
(b) 監察和促進人權、民主體制和法治,包括努力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和毒品販運;
(c) 鞏固善治改革,並特別注重諸如反腐敗委員會等反腐敗工具;
(d) 支持權力下放、對1991年《憲法》進行審查並頒布相關立法;
(e) 與建設和平委員會密切協調並支持其工作,以及實施《建設和平合作框架》和建設和平基金所支持的項目;
4. 強調必須設立一個全面一體化的辦事處,以便有效地協調聯合國駐塞拉利昂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之間的戰略和方案,強調聯合國系統應根據執行代表作為駐地代表和駐地協調員所擔負的職能,支持聯塞建和辦並與之通力合作;
5. 着重指出聯塞建和辦、西非經共體、馬諾河聯盟、國際夥伴和該區域其他聯合國特派團之間需要進行密切合作;
6. 強調塞拉利昂政府對本國建設和平、安全及長期發展負有首要責任,鼓勵塞拉利昂政府通過定期監察《塞拉利昂建設和平合作框架》實施進度等方式,繼續與建設和平委員會密切互動協作,又鼓勵國際夥伴繼續向塞拉利昂國政府提供支持並與建設和平委員會合作;
7. 籲請塞拉利昂政府和該國所有其他利益攸關方加強努力,促進善治,包括為此確保地方政府有效運作以及繼續採取措施打擊腐敗和改進問責;促進私營部門發展,尤其是為青年人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加強司法機構;通過落實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建議等方式促進人權;
8. 強調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決議所確認的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在建設和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強調在執行聯塞建和辦任務的所有各方面時,應考慮到兩性平等觀點,並鼓勵聯塞建和辦為此與塞拉利昂政府合作;
9. 秘書長每四個月向安理會通報聯塞建和辦任務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第一次報告應至遲於2009年1月31日提交;
1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94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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