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2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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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922(2010)號決議 |
安全理事會,
- 回顧其第1909(2010)號、第1879(2009)號、第1864(2009)號、第1825(2008)號、第1796(2008)號和第1740(2007)號決議以及2009年5月5日安理會主席的聲明(S/PRST/2009/12),
- 重申尼泊爾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和尼泊爾在執行《全面和平協議》及其後各項協議方面的自主權,
- 回顧2006年11月21日尼泊爾政府與尼泊爾共產黨(毛派)簽署了《全面和平協議》,且雙方明確承諾謀求長久、可持續的和平,
- 確認尼泊爾人民對實現和平及恢復民主的強烈願望以及有關各方為此執行《全面和平協議》及其後各項協議的重要性,
- 表示繼續隨時準備應尼泊爾政府的請求,支持尼泊爾和平進程,以便及時、切實有效地執行《全面和平協議》及其後各項協議,特別是2008年6月25日協議,
- 注意到頒布尼泊爾新民主憲法的最後期限為2010年5月28日,關切各政黨迄今為止尚未就新憲法或就延長制憲會議任期問題取得共識,
- 關切尼泊爾最近出現緊張局勢,並呼籲所有各方通過和平談判解決分歧,
- 贊同秘書長呼籲尼泊爾所有各方迅速採取行動,執行所達成的各項協議;注意到秘書長的評估認為,聯合國尼泊爾特派團(聯尼特派團)非常適於協助按2008年6月25日各政黨之間達成的協議,監測武器和武裝人員的管理;並確認聯尼特派團有能力應要求就此向各方提供協助,以達成持久的解決辦法,
- 歡迎秘書長2010年4月28日關於聯尼特派團的報告(S/2010/214),
- 回顧核查進程的兩個階段已經完成,歡迎目前正繼續按照第1740(2007)號決議和《全面和平協議》的規定,協助監測雙方武器和武裝人員的管理,注意到訂立一個持久的長期解決辦法對於幫助創造便於聯尼特派團完成活動的條件非常重要,並為此注意到,需要不再拖延地處理未決問題,
- 欣見已經按尼泊爾政府、尼泊爾聯合共產黨(毛派)和聯合國2009年12月16日商定的關於毛派軍隊中因未成年而不合格的人員的退伍和轉業的行動計劃,完成了毛派軍隊不合格人員的退伍工作,呼籲所有各方根據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繼續執行該行動計劃,同時適當進行監測和提交報告,
- 回顧隨着制憲會議選舉的成功舉行,第1740(2007)號決議規定的聯尼特派團任務規定中的部分內容已經完成,
- 注意到尼泊爾政府2010年5月5日寫信給秘書長(S/2010/229),肯定聯尼特派團的貢獻,並要求將聯尼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10年9月15日,
- 確認,如《全面和平協議》和第1325(2000)號決議所述,需要在和平進程中特別關注婦女、兒童和一貫處於社會邊緣地位的群體的需求,
- 確認需要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促進和保護人權,並根據國際原則加強全國性獨立人權機構的能力,
- 確認民間社會可在民主過渡和預防衝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 表示讚賞秘書長代表做出的貢獻,讚賞她在聯尼特派團的團隊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做出的努力,包括應尼泊爾政府請求正在監測人權狀況的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努力,並強調在任務即將結束之際,特派團與任務區內所有聯合國行為體都需要在工作上相互協調與配合,特別是為了確保連續性,
- 1. 決定根據尼泊爾政府的請求和秘書長的建議,將第1740(2007)號決議規定的聯尼特派團任務期限延長至2010年9月15日,同時考慮到任務規定的部分內容已經完成,目前正在按照2008年6月25日各政黨之間的協議開展監測武器和武裝人員的管理的工作,這將有助於和平進程的完成;
- 2. 呼籲所有各方充分利用聯尼特派團的知識專長以及它隨時準備在其任務規定範圍內為和平進程提供支助的意願,以推動在2010年9月15日前完成聯尼特派團任務中尚未完成的部分;
- 3. 強調目前的安排是作為臨時措施做出的,不是長期解決辦法,決定聯尼特派團應與各方合作,立即開始為特派團的撤離做出必要安排,包括在2010年9月15日前移交任何剩餘的監測職責;
- 4. 呼籲尼泊爾政府和尼泊爾聯合共產黨(毛派)在負責毛派軍隊人員的監督、整編和轉業工作的特別委員會及其技術委員會的支助下,商定並執行一份有時間表並有明確衡量標準的毛派軍隊人員整編和轉業行動計劃;
- 5. 呼籲尼泊爾所有政黨加快和平進程,本着合作、協商一致和妥協的精神共同努力,以繼續向持久和長期解決辦法過渡,使尼泊爾能夠走向和平、民主和更加繁榮的未來;
- 6. 請尼泊爾各方採取必要措施,促進聯尼特派團及相關人員的安全、安保和行動自由,以便開展任務規定提出的工作;
- 7. 請秘書長在2010年9月1日前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 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31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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