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3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38(20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39(2010)號決議
2010年9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638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940(201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有關決議,特別是第1921(2010)號決議和2009年5月5日安理會主席的聲明(S/PRST/2009/12),
重申尼泊爾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以及尼泊爾在執行《全面和平協議》及其後各項協議方面的自主權,
回顧2006年11月21日尼泊爾政府與尼泊爾共產黨(毛主義)簽署了《全面和平協議》,且雙方明確承諾謀求長久、可持續的和平,
確認尼泊爾人民對實現和平及恢復民主的強烈願望以及有關各方為此執行《全面和平協議》及其後各項協議的重要性,
表示繼續隨時準備應尼泊爾政府的請求,支持尼泊爾和平進程,以便及時、切實有效地執行《全面和平協議》及其後各項協議,特別是2008年6月25日協議,
注意到頒布尼泊爾新民主憲法的最後期限已延至2011年5月28日,
表示關切尼泊爾最近出現緊張局勢,
呼籲所有各方通過和平談判解決分歧,在這方面注意到尼泊爾看守政府與各政黨於2010年9月13日達成的協議,即(一) 特別委員會起草的文件將很快定稿,同時有一個繼續推進和平進程的諒解,有關的商定文件將會得到執行;(二) 將毛主義軍隊的作戰人員置於特別委員會管轄之下,並立即向特別委員會提交這些人的所有檔案資料;(三) 和平進程剩餘的工作將於2010年9月17日啟動並於2011年1月14日完成;和(四) 各方希望聯合國尼泊爾特派團(聯尼特派團)的任期最後一次延長四個月,
欣見秘書長2010年9月2日關於聯尼特派團的報告(S/2010/453),
回顧核查進程的兩個階段已經完成,欣見目前正繼續按照第1740(2007)號決議和《全面和平協議》的規定,協助監測雙方武器和武裝人員的管理,注意到尋找持久的長期解決辦法的重要性,而且需要毫不拖延地解決懸而未決問題,包括商定以何種方式結束聯尼特派團在尼泊爾的派駐,
欣見已經按尼泊爾政府、尼泊爾聯合共產黨(毛主義)和聯合國2009年12月16日商定的關於毛主義軍隊中因未成年而不合格人員的退伍和轉業的行動計劃,完成了毛主義軍隊不合格人員的退伍工作,呼籲所有各方根據第1612(2005)號第1882(2009)號決議,繼續執行該行動計劃,同時適當進行監測和提交報告,
回顧,由於成功舉行了制憲會議選舉,第1740(2007)號決議規定的聯尼特派團任務的部分內容已經完成,
注意到9月14日尼泊爾看守政府(S/2010/474)和尼泊爾聯合共產黨(毛主義)寫信給秘書長,請求最後一次延長聯尼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至2011年1月15日,
確認,如《全面和平協議》和第1325(2000)號決議所述,需要在和平進程中特別關注婦女、兒童和歷來處於社會邊緣的群體的需求和作用,
確認需要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促進和保護人權,並根據國際原則加強本國獨立人權機構的能力,
確認民間社會可在向民主過渡和預防衝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表示感謝秘書長代表做出的貢獻,感謝她在聯尼特派團的團隊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包括應尼泊爾政府請求監測人權狀況的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做出的努力,並強調在任務即將結束之際,特派團與任務區內所有聯合國行為體都需要在工作上相互協調與配合,特別是為確保連續性,
1. 決定根據尼泊爾政府的請求,將第1740(2007)號決議規定的聯尼特派團任務的期限延長至2011年1月15日,同時考慮到任務規定的部分內容已經完成,目前正按照2008年6月25日各政黨之間的協議監測武器和武裝人員的管理工作,這將有助於和平進程的完成;
2. 還決定根據尼泊爾政府的請求,在2011年1月15日結束聯尼特派團的任務,特派團將在該日後撤離尼泊爾;
3. 呼籲所有各方充分利用聯尼特派團的專長以及它隨時準備在任務規定範圍內為和平進程提供支助的意願,以推動在2011年1月15日前完成聯尼特派團任務中尚未完成的部分;
4. 呼籲尼泊爾政府和尼泊爾聯合共產黨(毛主義)在負責毛主義軍隊人員的監督、整編和轉業工作的特別委員會及其技術委員會的支助下,執行2010年9月13日達成的協議以及一份有時間表並有明確衡量標準的毛主義軍隊人員整編和轉業行動計劃;
5. 呼籲尼泊爾所有政黨加快和平進程,本着合作、協商一致和妥協的精神共同努力,以繼續向持久的長期解決辦法過渡,讓尼泊爾走向和平、民主和更加繁榮的未來;
6. 尼泊爾各方採取必要措施,促進聯尼特派團及相關人員的安全、安保和行動自由,以便開展其任務規定中的工作;
7. 秘書長在聯合國與尼泊爾看守政府和各政治黨派之間舉行高級別討論後,在10月15日前向安全理事會報告9月13日尼泊爾看守政府與各政黨之間的協議的執行情況;
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385次會議一致通過。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