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5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57(20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58(2010)號決議
2010年12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645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959(201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伊拉克局勢的各項決議,特別是第986號第1472號第1476號第1483號第1546號決議,以及秘書長根據第1859(2008)號決議第5段提交的報告,
回顧需要有第986(1995)號決議設立的「石油換糧食」方案(下稱「方案」),作為滿足伊拉克人民人道主義需求的一個臨時措施,
確認必須讓伊拉克獲得與它在第661號決議通過前相同的國際地位,
確認第1284(1999)號決議設立的秘書長高級協調員辦公室的活動十分重要,
回顧秘書長2010年12月8日的信及其所附說明(S/2010/619)、秘書長根據第1905(2009)號決議第3段提出的第三次報告(S/2010/563)和伊拉克政府根據第1905(2009)號決議第5段提交的第三次季度報告(S/210/567),
注意到本決議所附伊拉克政府2010年12月6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停止方案的所有剩餘活動,指出秘書長2010年12月8日的說明(S/2010/619)附件1所列所有尚未解決交貨索付問題的信用證按其規定均已到期,伊拉克政府將不提供到貨確認書,且為方案之所有目的,包括為將信用證所涉資金從伊拉克賬戶抵押物賬目轉入非抵押物賬目之目的,這些信用證均已停用,但不損害聲稱已交貨的供應商按其各自同伊拉克政府簽訂的商業合同,可能對伊拉克政府擁有或提出的獲得支付的或其他方面的權利或權利主張;
2. 注意到聯合國存檔的截至2010年12月15日由伊拉克政府提供的到貨證明,如秘書長2010年12月8日說明第11和第12段及附件二和附件三所述,由於通知行未能找到相關受益人,或由於受益人未提供必要文件,尚未就其進行支付,呼籲伊拉克政府在受益人或其代表前來聯繫時,立即直接進行支付;
3. 授權秘書長為本決議第4和第5段之目的,設立一個代管賬戶,任命獨立的執業會計師對其進行審計,並向伊拉克政府全面通報情況;
4. 授權秘書長確保在代管賬戶中留存伊拉克賬戶的2 000萬美元,直至2016年12月31日,以專門用於支付聯合國有序停止方案剩餘活動的相關開支,包括聯合國向會員國提供支助以進行與方案有關的調查和訴訟以及第1284號決議設立的高級協調員辦公室的開支,並要求最遲於2016年12月31日把剩餘的所有資金移交伊拉克政府;
5. 授權秘書長確保在代管賬戶中留存伊拉克賬戶數額最多為1.31億美元的資金,用於就聯合國及其代表、代理人和獨立承包人自方案設立以來圍繞方案開展的所有活動向聯合國提供補償,為期六年,並要求最遲於2016年12月31日把剩餘的所有資金移交伊拉克政府;
6. 授權秘書長除為第4和第5段之目的留存的資金外,協助儘快將所有剩餘資金從第1483(2003)號決議第16(d)段設立的伊拉克賬戶轉入伊拉克發展基金;
7. 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行動確保本決議得到執行,並儘快同伊拉克政府達成一切必要的執行安排或協議,以便按S/2008/492號文件第19、20和21段所述:
(a) 如第5段所述,就方案設立以來圍繞方案開展的所有活動向聯合國及其代表、代理人和獨立承包人提供適當補償,並
(b) 如S/2008/492號文件第19、20和21段所述,規定免除伊拉克政府今後可能就方案設立以來圍繞方案開展的所有活動向聯合國及其代表、代理人和獨立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賠,並請秘書長在這樣做後向安理會報告情況;
8. 秘書長每年向安理會報告第4和第5段所述代管賬戶的用途和支出情況,並進行分析,第一次報告最遲2012年3月31日提交,最後一次報告在最遲於2016年12月31日將為第4和第5段目的留存資金的剩餘部分移交給伊拉克政府後過三個月提交,除非安全理事會另行批准;
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450次會議以14票對零票、1票(法國)棄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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