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13號決議
← | 2412(2018) | 聯合國安理會第2413(2018)號決議 S/RES/2413(2018) 2018年4月26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414(2018) |
第8245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
聯合國 | S/RES/2413 (2018)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26 April 2018 |
第2413(201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8年4月26日第824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回顧大會和安全理事會的相關任務規定、決定和決議,以及安全理事會2017年12月21日S/PRST/2017/27號和2018年1月18日S/PRST/2018/1號主席聲明,
重申其2016年4月27日第2282號決議和大會第70/262號決議,表示注意到迄今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進展,鼓勵會員國和聯合國系統進一步採取行動,執行這些決議,
歡迎秘書長就其改革建議與會員國進行磋商,表示注意到這方面正在進行的工作,
表示注意到安全理事會2018年4月25日舉行的高級別通報會和大會2018年4月24日和25日舉行的高級別會議上關於建設和平與保持和平問題的討論,
1. 歡迎提交秘書長關於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的報告,[1]讚賞地表示注意到其中所載建議和備選方案,決定進一步予以討論;
2. 表示注意到大會決定邀請聯合國相關機構和機關,包括建設和平委員會,在大會第七十二和七十三屆會議期間,按照既定程序進一步酌情推進、探討和審議秘書長報告所載建議和備選方案的執行工作;
3. 表示注意到大會決定請秘書長在大會第七十三屆會議期間向大會提交中期報告,進一步闡述他的建議和備選方案,包括關於聯合國建設和平活動經費籌措的建議和備選方案;
4. 表示注意到大會決定請秘書長在大會第七十四屆會議期間向大會提交關於下一次聯合國建設和平架構全面審查的詳細報告,重點說明繼續執行第70/262號決議的情況以及執行秘書長關於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的報告所載建議和備選方案的進展;
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 ↑ A/72/707-S/2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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