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62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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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625(2022)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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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也門的所有相關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堅定致力於也門的統一、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
強烈譴責持續的軍事升級行動,包括在馬里卜市,導致越來越多的平民、包括兒童被殺害和殘害,並威脅到該地區的境內流離失所者和其他弱勢群體,
重申安理會 2022 年 1 月 21 日的新聞談話,其中最強烈地譴責 2022 年 1 月 17 日發生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布扎比以及在沙特阿拉伯其他地點、由胡塞武裝聲稱負責並實施的令人髮指的恐怖主義襲擊,
表示對胡塞武裝聲稱打算發動更多的跨境襲擊、包括針對民事目標的襲擊感到嚴重震驚,要求立即停止這種襲擊,
呼籲衝突各方無條件地立即在也門各地減緩局勢,實施全國停火,並呼籲執行第 2532(2020)和 2565(2021)號決議詳述的秘書長全球停火呼籲及其要求立即在也門停止敵對行動的持續呼籲,
促請所有利益攸關方和所有的不同多方,除其他外,包括但不限於也門政府和胡塞武裝,與特使會晤,並在無先決條件的情況下建設性地參加當前的框架協 商以及更廣泛的和平努力,
表示關切也門境內當前的政治、安全、經濟和人道主義挑戰,包括持續不斷的暴力、強迫失蹤以及非法轉讓、轉用、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武器構成的威脅,
強調位於胡塞武裝所控地區的「薩菲爾」號油輪帶來的環境和人道主義風險以及對紅海航行的風險,強調指出胡塞武裝對這一局勢和面對這一重大的環境、人道主義和航行風險而不作為負有責任,特別指出胡塞武裝需繼續與聯合國密切合作,以期達成緊急解決方案,
再次呼籲也門所有各方堅持通過對話和協商解決分歧,摒棄為實現政治目標而採取暴力行為,不進行挑釁,呼籲胡塞武裝立即停止煽動針對任何團體或國籍的暴力行為,如專家小組報告(S/2022/50)附件10所記述的行為,
重申所有當事方需履行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着重指出需確保對也門境內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及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予以追責,
表示深為關切也門境內包括地雷和簡易爆炸裝置在內的戰爭遺留爆炸物對平民構成嚴重人道主義威脅,促請胡塞武裝採取措施,停止濫用具有濫殺濫傷後果的武器(如地雷),記錄地雷埋設情況,並在其所控地區清除現有地雷,
表示支持並致力於秘書長也門問題特使的工作,以支持也門過渡進程以及在聯合國主持下由也門人主導、也門人擁有的包容政治進程,
要求婦女能夠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和平進程,需要根據第 1325(2000) 號決議充分執行也門的《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國家行動計劃》,滿意地回顧全國對話大會中婦女比例達到30%最低配額,
譴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包括衝突中性暴力和酷刑,特別是在拘留設施內,強調指出需為難民營和其他地方的婦女和女孩提供充分和適當的保護,包括為婦女適當提供廁所等分性別設施以及第2467(2019)號決議詳述的對衝突中性暴力倖存者的補救和援助,
再次呼籲全面執行《利雅得協議》,着重指出南方過渡委員會和也門政府需避免採取破壞《利雅得協議》的行動,
表示震驚的是,也門一些地區繼續在阿拉伯半島基地組織(半島基地組織)控制之下,半島基地組織的存在、其暴力極端主義意識形態和行動給也門、中東地區和非洲之角的穩定帶來消極影響,包括對平民造成破壞性人道主義影響,表示關切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在也門的附屬者不斷增加且今後還可能增長,重申決心應對半島基地組織、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所有其他相關聯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構成的各方面威脅,
回顧半島基地組織及其有關聯個人已被列入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在此方面強調指出需大力執行第 2368(2017)號決議第 1 段所載措施,將之作為在也門打擊恐怖主義活動的重要工具,
指出有效執行第 2140(2014) 和 2216(2015) 號決議建立的制裁製度的至關重要性,包括區域內會員國在此方面可發揮的關鍵作用,
表示注意到專家小組的最後報告(S/2022/50)及其中所載調查結果證實有武器流入也門,
表示注意到第 2140(2014) 號決議所設也門問題專家小組的努力,
表示嚴重關切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積累和濫用對也門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回顧第 2216(2015)號決議第 14 段關於實施定向軍火禁運的規定,促請所有會員國和其他行為體遵守定向軍火禁運規定的義務,
鼓勵在陸地和海上開展區域合作,以發現和防止違反第 2216(2015)號決議及其後相關決議規定的定向軍火禁運的行為,並及時向第 2140(201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報告任何違反行為,
最強烈地譴責也門沿岸海域的事件不斷增多,包括對民用和商用船的襲擊以及任意或非法扣押和扣留商船,這對也門沿海亞丁灣和紅海的船隻的海上保安構成重大風險,表示關切違反定向軍火禁運從海上走私軍火及相關材料進出也門的活動,
要求立即釋放「拉瓦比」號船的船員,其中包括印度、埃塞俄比亞、印度尼西亞、緬甸和菲律賓的國民,他們自 2022 年 1 月 2 日以來一直被胡塞武裝拘留,並要求立即釋放被胡塞武裝拘留的聯合國工作人員,回顧安理會譴責對以前用作美國駐薩那大使館的大院的入侵,其間有數十名當地雇員被拘留,並回顧安理會呼籲立即安全釋放所有仍被拘留者,
最強烈地譴責違反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以及踐踏人權的行為,包括胡塞武裝控制區內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以及武裝衝突中招募和使用兒童等行為,包括在學校、夏令營和清真寺發生的這些行為,專家小組最後報告(S/2022/50)對此有所記述,
表示嚴重關切也門境內嚴峻的人道主義局勢,包括日益增加的大規模饑荒風險和冠狀病毒病疫情的消極後果、各種無理阻礙有效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情況,以及也門各地發生的對向平民提供重要物資設置障礙和不應有的限制,使脆弱民眾無法獲得生存所需的援助,
強調安全理事會致力於協助經由也門港口的商業進口,注意到也門高度依賴糧食、燃料和其他基本商品的商業進口來滿足平民的基本生存需求,注意到在國外工作的也門人的私人匯款所發揮的重要作用,這些匯款幫助着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平民家庭,
促請衝突各方採取措施,防止也門經濟,包括銀行和金融機構進一步分裂,
強調第 2140(2014)號決議第 19 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有必要討論專家小組報告中所載建議,
強調指出會員國必須及時向委員會提供關於可能違反軍火禁運情形的最新信息,以便查明和打擊非法販運渠道和供應鏈,
認定也門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強烈譴責胡塞武裝恐怖主義團體實施跨境襲擊,包括對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平民和民用基礎設施的襲擊,要求立即停止此類襲擊;
2. 重申需依照海灣合作委員會倡議和執行機制,並根據安理會以往相關決議,按照也門人民的期望,在全面的全國對話大會結束後充分和及時落實政治過渡,這將要求所有當事方結束衝突,通過一個納入也門所有的多個不同當事方並滿足其合理合法期望的政治進程來選擇也門的未來;
3. 強調當前的衝突沒有軍事解決辦法,唯一可行的前進道路是多個不同當事方,包括但不限於也門政府和胡塞武裝、也門的主要政治和地區黨派以及婦女、青年和民間社會之間的對話與和解;
4. 決定將第 2140(2014)號決議第 11 和 15 段規定的措施續延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重申第 2140(2014)號決議第 12、13、14 和 16 段的規定,還重申第 2216(2015)號決議第 14 至 17 段的規定;
5. 決定對本決議附件所列實體採取第 2216(2015)號決議第 14 段規定的措施;
6. 強調便利人道主義援助和便利商業進口的重要性,指出,第 2140(2014) 和 2216(2015)號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也門平民、平民獲取人道主義援助、商業進口或匯款造成不利的人道主義後果,重申安理會決定,第 2140(2014)號決議第 19 段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可在其認定豁免對於便利聯合國和其他人道主義組織在也門開展工作屬必要之舉或在豁免是出於符合安全理事會第 2140(2014) 和 2216(2015)號決議目標的任何其他目的的情況下,根據個案情況對相關活動免於實施這些決議規定的制裁措施;
7. 鼓勵會員國在充分尊重也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情況下,支持也門海岸警衛隊能力建設工作,以有效執行第 2216(2015)號決議第 14 段規定的措施;
8. 促請會員國加大力度打擊通過陸路和海路走私武器和部件的行為,確保定向軍火禁運的實施;
9. 強調,各國應確保為執行本決議而採取的所有措施都遵循自身根據國際法,包括根據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承擔的義務;
指認標準
10. 重申第 2140(2014)號決議第 11 和 15 段及第 2216(2015)號決議第 14 段的規定應適用於委員會所指認或第 2216(2015)和 2564(2021)號決議附件所列的參與或支持威脅也門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為的個人或實體;
11. 重申第 2140(2014)號決議第 17 段和第 2216(2015)號決議第 19 段規定的指認標準;
12. 重申,武裝衝突中性暴力或武裝衝突中侵害兒童行為,諸如違反國際法在武裝衝突中招募或使用兒童,可構成第 2140(2014)號決議第 18(c)段具體列明的行為,從而構成該決議第 17 段所述的參與或支持威脅也門和平、安全或穩定且因此可予以制裁的行為;
13. 申明,第 2140(2014)號決議第 17 段規定的指認標準可包括使用彈道導彈和巡航導彈技術從也門跨境發射;
14. 申明,第 2140(2014)號決議第 17 段規定的指認標準可包括衝突當事方在紅海或亞丁灣襲擊商船;
報告
15. 決定將第 2140(2014)號決議第 21 段和第 2216(2015)號決議第 21 段規定的專家小組任務的期限延長至 2023 年 3 月 28 日,表示打算至遲於 2023 年 2 月 28 日審查專家小組的任務規定,並就是否再次延長任務期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與委員會協商並酌情利用第 2140(2014)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成員的專長,重新組建專家小組,直至 2023 年 3 月 28 日;
16. 請專家小組至遲於 2022 年 7 月 28 日向委員會提供中期最新情況通報,並在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 2023 年 1 月 28 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最後報告,並在通報和報告中酌情列入關於非法轉讓和轉用常規武器的近期趨勢以及關於可通過商業途徑獲得、被委員會所指認的個人或實體用來組裝無人駕駛飛行器、水載簡易爆炸裝置和其他武器系統的部件等方面信息,同時銘記這一要求不應對人道主義援助或合法商業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在此方面表示注意到報告(S/2022/50);
17. 指示專家小組與安全理事會為支持各制裁委員會工作而設的其他相關專家組,特別是與第 1526(2004)號決議所設並經第 2610(2021)號決議延長任務期的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開展合作;
18. 敦促所有當事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與專家小組合作,還敦促所有有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安全、通行不受阻礙,尤其是在接觸人員、獲取文件和進入場地方面,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19. 強調必須視需要與有關會員國進行磋商,以確保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得以全面執行;
20. 譴責違反第 2216(2015)號決議第 14 段規定的定向軍火禁運而繼續向也門供應武器和部件,嚴重威脅也門及其所在區域的和平與穩定;
21. 敦促所有會員國遵守和履行自身義務,按照第 2216(2015)號決議第 14段的規定,防止向被指認個人和實體以及在也門代表被指認個人和實體或按他們指示行事者或為這些個人或實體的利益而直接或間接供應、出售或轉讓各類軍火及相關物資;
22. 回顧制裁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關於最佳做法和方法的報告(S/2006/997),包括論及可採取哪些步驟闡明監測機制方法標準的第 21、22 和 23 段;
23. 重申安理會打算不斷審查也門局勢,並準備根據形勢發展,視需要隨時審查本決議所載措施是否得當,包括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
2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附件
胡塞武裝,又名:ANSARALLAH,又名:ANSAR ALLAH,又名: PARTISANS OF GOD,又名:SUPPORTERS OF GOD
胡塞武裝從事威脅也門和平、安全和穩定的行為。
胡塞武裝從事襲擊也門平民和民用基礎設施的活動,對政治活躍和職業婦女實施性暴力和鎮壓政策,招募和使用兒童,煽動對相關群體的暴力,包括基於宗教和國籍的暴力,在也門西海岸濫用地雷和簡易爆炸裝置。胡塞武裝還阻礙向也門運送人道主義援助,或阻礙也門境內人道主義援助的獲取或發放。
胡塞武裝使用水載簡易爆炸裝置和水雷打擊紅海的商業航運。
胡塞武裝還一再對沙特阿拉伯王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平民和民用基礎設施發動跨境恐怖主義襲擊,並威脅蓄意以民用場所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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