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669號決議

2668(2022) 聯合國安理會第2669(2022)號決議
S/RES/2669(2022)
2022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6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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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31次會議以12票贊成,0票反對,3票棄權(中國、印度、俄羅斯聯邦)通過

第2669(2022)號決議

2022年12月21日安全理事會第923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表示深為關切2021年2月1日軍方在緬甸實施的當前緊急狀態及其對緬甸人民造成嚴重影響,

回顧安理會2022年7月27日SC/14986號、2022年2月2日SC/14785號、2021年2月4日SC/14430號新聞談話以及2021年3月10日S/PRST/2021/5號和2017年11月7日S/PRST/2017/22號主席聲明,

還表示深為關切該國各地發生的一切形式暴力,對平民和民用基礎設施,包括對教育、衛生和能源基礎設施和其他設施的襲擊,以及對企業和公共財產的襲擊,

回顧安理會譴責2022年7月處決活動人士做法,重申深為關切昂山素季國務資政和溫敏總統等人繼續遭受任意拘留,

着重指出有必要維護法治和充分尊重人權,尤其強調需要充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權利,強調追究責任的重要性,表示深為關切針對醫務人員、民間社會、工會成員、記者和媒體工作者實施的限制,

表示深為關切境內流離失所者數目龐大而且日益增多,人道主義需求特別是婦女、兒童和弱勢群體的人道主義需求急劇增加,強調必須保護少數群體,注意到極端貧困現象加劇,強調迫切需要調集足夠資源以滿足該國的人道主義需求,

重申有必要讓所有有需要的人充分、安全、暢通無阻地獲得人道主義援助,着重指出有必要確保人道主義人員和醫務人員的充分保護和安全保障,

強調需本着緬甸人民的意願和利益維護民主體制和進程,

強調需要一個和平、真誠、包容各方的進程,以減少暴力並達成可持續的政治解決方案,強調任何政治進程都需要有婦女以及來自社會各階層和各政治團體的各類代表的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

重申完全支持東南亞國家聯盟在促成有利於緬甸人民及其生計的和平解決方面發揮核心作用,歡迎東盟主席和東盟緬甸問題特使作了各種努力,包括努力推動所有各方開展建設性對話,以及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表示深為關切東盟《五點共識》執行進展有限,再次呼籲採取具體行動,以有效、充分地執行《五點共識》,

歡迎東盟領導人就《五點共識》的執行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其中重申《五點共識》仍然是有效的參考,並且應當全面執行,注意到東盟呼籲聯合國和東盟外部夥伴支持東盟努力執行《五點共識》,

重申支持秘書長緬甸問題特使開展斡旋工作,強調需要與東盟特使密切協調,鼓勵他們與所有各方保持溝通和密切接觸,重申他們需要與所有有關各方進行會晤,

表示關切緬甸境內近期態勢對羅興亞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回返構成特別嚴重的挑戰,着重指出羅興亞局勢對更廣泛區域構成的風險,

歡迎軍方最近釋放囚犯和東盟主席特使發表聲明,再次呼籲立即釋放所有仍然被任意拘留的人,

讚揚孟加拉國政府在聯合國、其夥伴和其他非政府組織的協助下,努力向逃離緬甸境內暴力的人提供安全、住所和人道主義援助,

重申支持緬甸人民,重申對緬甸主權、政治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

1. 要求全國各地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並敦促力行克制,緩和緊張局勢;

2. 敦促緬甸軍方立即釋放所有被任意拘留的囚犯,包括溫敏總統和昂山素季國務資政;

3. 再次呼籲本着緬甸人民的意願和利益維護民主體制和進程,並謀求建設性對話與和解;

4. 敦促所有各方尊重人權、基本自由和法治;

5. 確認東盟在幫助尋找符合緬甸人民利益的緬甸危機和平解決方案方面發揮的核心作用,鼓勵國際社會支持由東盟牽頭的這方面機制和進程,包括東盟為執行《五點共識》所作的努力;

6. 注意到軍方對東盟領導人的承諾,呼籲立即採取具體行動,以切實全面執行東盟所有成員2021年4月24日商定的東盟《五點共識》,秘書長或通過其特使,與東盟特使協調,至遲於2023年3月15日向安全理事會口頭報告聯合國支持執行《五點共識》的情況;

7. 重申支持東盟特使努力與緬甸所有相關各方密切接觸,重點是促進全面包容和具有代表性的對話,終結暴力,支持走民主道路,此外鼓勵為此與聯合國特使密切協調;

8. 敦促緬甸所有各方與東盟特使和聯合國特使進行建設性合作,開始對話,尋求符合緬甸人民利益的和平解決方案;

9. 重申必須給予充分、安全和暢通無阻的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強調需要加大對緬甸境內所有需要援助者的人道主義援助力度,並確保人道主義人員和醫務人員得到充分保護和安全保障;

10. 特別指出需要消除若開邦危機的根源,為羅興亞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地回返創造必要條件,鼓勵有關各方彼此開展外交努力,幫助解決羅興亞人面臨的問題,還強調必須持續向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提供保護和援助;

11.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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