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1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1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14號決議
1972年2月28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315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314(197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考慮了南羅得西亞問題的最近發展,

回顧它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第216(1965)號決議,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第217(1965)號決議,—九六六年四月九日第221(1966)號決議,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32(1966)號決議,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第253(1968)號決議,一九七〇年三月十八日第277(1970)號決議和一九七〇年十一月十七日第288(1970)號決議

對於某些國家違背它們在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五條下的義務,至今未遵行第253(1968)號決議的規定,表示嚴重關切

顧及依照安全理事會第253(1968)號決議所設立的委員會的第四次報告以及它的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日的臨時報告,

依照安全理事會以往在憲章第七章下就南羅得西亞問題所作的各項決定行動

1.重申它的決定:在第253(1968)號決議所列宗旨和目標未充分實現以前,繼續維持對南羅得西亞目前的各項制裁措施的充分有效;

2.促請所有國家依照它們在憲章第二十五條和第二條(六)下的義務,充分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對南羅得西亞制裁措施的所有決議,並對一直給予該非法政權精神,政治和經濟上協助的那些國家所抱的態度表示遺憾;

3.宣布任何國家為容許直接或間接從南羅得西亞輸入在第253(1968)號決議所規定義務範圍內的任何商品包括鉻礦在內而通過的立法或採取的行動,都會破壞制裁,是違反各國的義務的;

4.要求所有國家切勿採取任何措施容許或利便從南羅得西亞輸入在第253(1968)號決議所定義務範圍內的商品包括鉻礦在內;

5.促請所有國家注意需要提髙警惕,以執行第253(1968)號決議的規定,因此要求它們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保證各項制裁的充分執行;

6.要求依照安全理事會第253(1968)號決議規定設立的委員會緊急召開會議,討論如何保證執行各項制裁措施的方法與途徑,並於一九七二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向安全理事會提出一項載有關於這方面建議的報告,包括有關委員會本身任務規定或旨在保證其工作有效的任何其他措施的提議;

7.要求秘書長向該委員會提供執行其任務所需的一切適當協助。


第一六四五次會議以十三票對零票,二票棄權(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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