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4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4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410號決議
1977年6月15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411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410(197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一九七七年六月七日秘書長的報告認為在現況之下,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的駐留,不僅對維持該島的平靜,而且對促進繼續尋求和平解決,都是必要的,

注意到報告內所述島上的現況,

還注意到報告說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及其民警在該島北方的行動自由仍然受到限制,表示希望能找到克服仍然存在的各種障礙的方法,

還注意到秘書長認為,要使塞浦路斯問題取得公正持久的解決最大的希望寄予兩族代表進行談判,而談判的發生效用有賴於所有有關方面都願意表現出必要的靈活性,不僅考慮到自己的利益,同時也要考慮到對方的正當願望和要求,

注意到由於秘書長、他的工作人員和聯塞部隊的努力,並獲得有關各方的合作,安全情況已有相對的改善,但是這種演變還沒有緩和島上根本的緊張局勢,

還注意到秘書長關於在其主持下舉行的高階層會議的一九七七年四月三十日的報告,並強調需要遵守在該次會議上所達成的協議以及以前各回合的談判中所達成的協議,

還注意到有關各方同意秘書長的提議,即安全理事會將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的駐留期限再延長六個月,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已經同意,鑑於島上的現況,一九七七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聯塞部隊仍有駐留塞浦路斯的必要,

1.重申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第186(1964)號決議的規定,以及此後關於成立和維持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和關於塞浦路斯局勢其他方面的各項決議和決定;

2.再度重申其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365(1974)號決議,該決議贊同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獲得一致通過的大會第3212(XXIX)號決議,並且再度要求緊急而有效地執行這些決議和一九七五年三月十二日安理會第367(1975)號決議

3.促請有關各方盡力抑制,不要採取任何單方或其他行動,使為達成公正和平解決而進行的談判的前景可能受到不良的影響,並繼續和加緊堅定的合作努力,以達成安全理事會的各項目標;

4.再度延長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86(1964)號決議成立的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在塞浦路斯的駐留期限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希望屆時在取得最後解決辦法方面會有相當的進展,從而可以撤出或大量裁減該部隊;

5.再次呼籲所有有關方面給予最充分的合作,以便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能夠有效地執行任務;

6.秘書長繼續進行第367(1975)號決議第6段交付給他的斡旋任務,隨時將所獲得的進展通知安全理事會,並於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出一項報告。


第二〇一二次會議以十四票對零票通過。 1


1 一個成員國(中國)沒有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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