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51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51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514號決議
1982年7月12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515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82年7月12日
第514(198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再次審議了「伊朗和伊拉克間局勢」的問題,

深為關切兩國間衝突的延續,造成人命的重大犧牲和可觀的物質毀損,並危及和平與安全,

回顧《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的規定,要在這個區域建立和平與安全,則必須嚴格遵行這些規定,

回顧依照《憲章》第二十四條規定,安全理事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

回顧其1980年9月28日一致通過的第479(1980)號決議以及1980年11月5日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注意到各方展開的調解努力,尤其是秘書長及其代表以及不結盟國家運動和伊斯蘭會議組織展開的調解努力。

1.要求停火併立刻停止一切軍事行動;

2.並要求將部隊撤至國際承認的邊界;

3.決定派遣一隊聯合國觀察員,負責核査、核實和監督停火與撤兵,並請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提出一份報告,說明為此目的所作的安排;

4.促請通過秘書長,以協調的方式,繼續展開調停努力,以求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包括尊重各國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各國內政的原則,達成雙方可以接受的全面、公正、體面地解決所有未決問題的辦法;

5.所有其他國家避免採取足以引致繼續衝突的一切行動,並請它們便利本決議的執行;

6.秘書長在三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238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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