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60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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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0月19日
第600(198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建議大會依《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決定瑙魯共和國成為《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的條件如下:
瑙魯共和國自其將一項文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即成為《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該文書應由共和國政府代表簽署並按照瑙魯共和國憲法規定予以批准。該文書應載明下列各點:
(a)接受《國際法院規約》的規定;
(b)同意履行聯合國會員國依《憲章》第九十四條所應負的一切義務;
(c)承允攤付國際法院經費,其公平數額到時由大會同瑙魯共和國政府商定之。
第275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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