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95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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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10日
第956(199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聯合國憲章》建立國際託管制度的第十二章,
意識到《憲章》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安理會對戰略性地區的責任,
回顧其1947年4月2日第21(1947)號決議,其中核可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後來稱為太平洋島嶼託管領土的《託管協定》,
注意到《託管協定》指定美利堅合眾國為託管領土的管理國,
念及《託管協定》第6條,按照《憲章》第七十六條,規定管理國除其他外,有義務促進託管領土居民朝向適合託管領土及其人民的特殊情況和有關的人民自由表達的意向的自治或獨立發展,
意識到管理國和託管領土代表,為此目的,於1969年開始談判,結果締訂了關於帕勞的《自由聯合協約》,
欣見帕勞人民已自由行使其自決權,在託管理事會視察團觀察下,經全民投票,核可新的《地位協定》,除全民投票外,正式組成的帕勞立法機關也通過決議核可的《地位協定》,從而自由表達他們希望終止帕勞的託管領土地位的意願,
注意到託管理事會1994年5月25日第2199(LXI)號決議,
決定鑑於新的帕勞《地位協定》於1994年10月1日生效,《託管協定》的目標也完全達到,《託管協定》已停止對帕勞適用。
第345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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