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部分 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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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用語
第一條 用語和範圍
1.為本公約的目的:
(1)「『區域』」是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國際海底管理局。
(3)「『區域』內活動」是指勘探和開發「區域」的資源的一切活動。
(4)「海洋環境的污染」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其中包括河口灣,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
(5)(a)「傾倒」是指:
(一)從船隻、飛機、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故意處置廢物或其他物質的行為;
(二)故意處置船隻、飛機、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的行為。
(b)「傾倒」不包括:
(一)船隻、飛機、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及其裝備的正常操作所附帶發生或產生的廢物或其他物質的處置,但為了處置這種物質而操作的船隻、飛機、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所運載或向其輸送的廢物或其他物質,或在這種船隻、飛機、平台或結構上處理這種廢物或其他物質所產生的廢物或其他物質均除外;
(二)並非為了單純處置物質而放置物質,但以這种放置不違反本公約的目的為限。
2.(1)「締約國」是指同意受本公約拘束而本公約對其生效的國家。
(2)本公約比照適用於第三O五條第1款(b)、(c)、(d)、(e)和(f)項所指的實體,這些實體按照與各自有關的條件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在這種情況下,「締約國」也指這些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