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部分 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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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
第一二四條 用語
1.為本公約的目的:
(a)「內陸國」是指沒有海岸的國家;
(b)「過境國」是指位於內陸國與海洋之間以及通過其領土進行過境運輸的國家,不論其是否具有海岸;
(c)「過境運輸」是指人員、行李、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一個或幾個過境國領土的過境,而這種通過不論是否需要轉運、入倉、分卸或改變運輸方式,都不過是以內陸國領土為起點或終點的旅運全程的一部分;
(d)「運輸工具」是指:
(1)鐵路車輛、海洋、湖泊和河川船舶以及公路車輛;
(2)在當地情況需要時,搬運工人和馱獸。
2.內陸國和過境國可彼此協議,將管道和煤氣管和未列入第1款的運輸工具列為運輸工具。
第一二五條 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
1.為行使本公約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包括行使與公海自由和人類共同繼承財產有關的權利的目的,內陸國應有權出入海洋。為此目的,內陸國應享有利用一切運輸工具通過過境國領土的過境自由。
2.行使過境自由的條件和方式,應由內陸國和有關過境國通過雙邊、分區域或區域協定予以議定。
3.過境國在對其領土行使完全主權時,應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本部分為內陸國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和便利絕不侵害其合法利益。
第一二六條 最惠國條款的不適用
本公約的規定,以及關於行使出入海洋權利的並因顧及內陸國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規定其權利和便利的特別協定,不適用最惠國條款。
第一二七條 關稅、稅捐和其他費用
1.過境運輸應無須繳納任何關稅、稅捐或其他費用,但為此類運輸提供特定服務而徵收的費用除外。
2.對於過境運輸工具和其他為內陸國提供並由其使用的便利,不應徵收高於使用過境國運輸工具所繳納的稅捐或費用。
第一二八條 自由區和其他海關便利
為了過境運輸的便利,可由過境國和內陸國協議,在過境國的出口港和入口港內提供自由區或其他海關便利。
第一二九條 合作建造和改進運輸工具
如果過境國內無運輸工具以實現過境自由,或現有運輸工具包括海港設施和裝備在任何方面有所不足,過境國可與有關內陸國進行合作,以建造或改進這些工具。
第一三O條 避免或消除過境運輸發生遲延或其他技術性困難的措施
1.過境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避免過境運輸發生遲延或其他技術性困難。
2.如果發生這種遲延或困難,有關過境國和內陸國的主管當局應進行合作,迅速予以消除。
第一三一條 海港內的同等待遇
懸掛內陸國旗幟的船舶在海港內應享有其他外國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
第一三二條 更大的過境便利的給予
本公約締約國間所議定的或本公約一個締約國給予的大於本公約所規定的過境便利,絕不因本公約而撤消。本公約也不排除將來給予這種更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