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2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附件1 高度回游魚類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2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附件3 探礦、勘探和開發的基本條件

附件2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第1條

  按照第76條的規定,應依本附件以下各條成立一個二百海里以外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第2條

  1.本委員會應由二十一名委員組成,委員會應是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水文學方面的專家,由本公約締約國從其國民中選出,選舉時應妥為顧及確保公平地區代表制的必要,委員應以個人身分任職。

  2.初次選舉應儘快舉行,無論如何應在本公約生效之日後十八個月內舉行。聯合國秘書長應在每次選舉之日前至少三個月發信給各締約國,邀請它們在進行適當的區域協商後於三個月內提出候選人。秘書長應依字母次序編制所有候選人的名單,並將名單提交所有締約國。

  3.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應由秘書長在聯合國總部召開締約國會議舉行。在該次會議上,締約國的三分之二應構成法定人數,獲得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代表三分之二多數票的候選人應當選為委員會委員。從每一地理區域應至少選出三名委員。

  4.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

  5.提出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締約國應承擔該委員在執行委員會職務期間的費用。有關沿海國應承擔為提供本附件第3條第1款(b)項所指的諮詢意見而引起的費用。委員會秘書處應由聯合國秘書長提供。

第3條

  1.委員會的職務應為:

   (a)審議沿海國提出的關於擴展到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陸架外部界限的資料和其他材料,並按照第76條和1980年8月29日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諒解聲明提出建議;

   (b)經有關沿海國請求,在編制(a)項所述資料時,提供科學和技術諮詢意見。

  2.委員會可在認為必要和有用的範圍內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國際水文學組織及其他主管國際組織合作,以求交換可能有助於委員會執行職務的科學和技術情報。

第4條

  擬按照第76條劃定其二百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沿海國,應將這種界限的詳情連同支持這種界限的科學和技術資料,儘早提交委員會,而且無論如何應於本公約對該國生效後十年內提出。沿海國應同時提出曾向其提供科學和技術諮詢意見的委員會內任何委員的姓名。

第5條

  除委員會另有決定外,委員會應由七名委員組成的小組委員會執行職務,小組委員會委員應以平衡方式予以任命,同時考慮到沿海國提出的每一划界案的具體因素。為已提出劃界案的沿海國國民的委員會委員,或曾提供關於劃界的科學和技術諮詢意見以協助該國的委員會委員,不得成為處理該案的小組委員會委員,但應有權以委員身分參與委員會處理該案的程序。向委員會提出劃界案的沿海國可派代表參與有關的程序,但無表決權。

第6條

  1.小組委員會應將其建議提交委員會。

  2.小組委員會的建議應由委員會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委員三分之二多數核准。

  3.委員會的建議應以書面遞交提出劃界案的沿海國和聯合國秘書長。

第7條

  沿海國應依第76條第8款的規定並按照適當國家程序劃定大陸架的外部界限。

第8條

  在沿海國不同意委員會建議的情形下,沿海國應於合理期間內向委員會提出訂正的或新的劃界案。

第9條

  委員會的行動不應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劃定界限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