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

聯合國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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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公約的全稱為「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沙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公約」,1994年6月7日在巴黎通過。

  1994年10月14日,中國代表簽署該公約。1996年12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准該公約。  

  本《公約》各締約方,

  申明在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時,受影響或受威脅地區的人類是受關注的中心,

  意識到國際社會,包括各國和各國際組織,迫切關注荒漠化和乾旱的有害影響,

  了解到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合計占地球陸地面積的很大一部分,而且是地球上很大一部分人口的居住地和生計來源,

  承認荒漠化和乾旱是全球範圍問題,影響到世界所有區域,需要國際社會聯合行動,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

  注意到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高度集中在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並注意到這些現象在非洲造成了特別悲慘的後果,

  還注意到荒漠化的成因是各種自然、生物、政治、社會、文化和經濟因素的複雜相互作用,

  考慮到貿易及國際經濟關係的有關方面對受影響國家充分防治荒漠化的能力造成的影響,

  意識到可持續的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消滅貧困是受影響的發展中國家、尤其是非洲國家的優先任務,對可持續能力目標的實現至關重要,

  銘記荒漠化和乾旱經由與貧困、健康和營養不良、缺乏糧食保障。以及由移民、流離失所者和人口動態所引起的重大社會問題的相互關係而影響到可持續發展,

  讚賞以往各國和各國際組織在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方面,特別是在實施1977年聯合國荒漠化問題會議制訂的《聯合國防治荒漠化行動計劃》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經驗的重大意義,

  認識到儘管過去已作出了努力,但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方面的進展未達預期效果,需要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在所有各級推行新的更有效的方法,

  確認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的各項決定,特別是《21世紀議程》及其第12章的正確性和適切性,它們為防治荒漠化奠定了基礎,

  為此重申發達國家在《世紀議程》第33章第13段的承諾,

  回顧大會第47/188號決議,尤其是其中給予非洲的優先地位,並回顧有關荒漠化和乾旱的所有其他聯合國決議、決定和方案,以及非洲國家和其他區域國家的有關宣言,

  重申《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其中原則2申明,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擁有按照本國的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並負有確保在其管轄範圍內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或在各國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環境的責任,

  承認各國政府在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方面發揮關鍵作用,這方面的進展取決於行動方案在受影響地區的當地實施工作,

  還承認國際合作和夥伴關係在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進一步承認向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特別是非洲這類國家提供有效手段十分重要,即除其他手段外,實質性資金資源,包括新的和額外資金和獲得技術的機會,否則它們難以充分履行根據本《公約》所作的承諾,

  關注荒漠化和乾旱對亞洲中部受影響國家和外高加索所造成的影響,

  強調許多受荒漠化和/或乾旱影響區域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農村地區的婦女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所有各級確保男女充分參與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方案的重要性,

  強調非政府組織和其他主要群體在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方案中的特殊作用,

  銘記荒漠化與國際和國家社會面臨的其他全球範圍環境問題之間的關係,

  還銘記防治荒漠化有助於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以及其他有關環境公約的目標,

  相信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戰略只有基於完善可靠的系統觀測和嚴密精確的科學知識並不斷加以重新評價才能最為有效,

  確認迫切需要提高國際合作效力並改善協調,以便推動國家計劃和優先事項的執行,

  決心為今世後代的利益採取適當行動,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

  茲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 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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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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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本《公約》之目的:

 (a)「荒漠化」是指包括氣候變異和人類活動在內的種種因素造成的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的土地退化;

 (b)「防治荒漠化」包括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為可持續發展而進行的土地綜合開發的部分活動,目的是:

  (一)防止和/或減少土地退化;

  (二)恢復部分退化的土地;及

  (三)墾復已荒漠化的土地;

 (c)「乾旱」是指降水量大大低於正常記錄水平時發生的自然現象,引起嚴重水文失衡,對土地資源生產系統造成有害影響;

 (d)「緩解乾旱影響」是指與預測乾旱有關並旨在防治荒漠化方面減輕社會和自然系統易受乾旱影響的活動;

 (e)「土地」是指具有陸地生物生產力的系統,由土壤、植被、其他生物區系和在該系統中發揮作用的生態及水文過程組成;

 (f)「土地退化」是指由於使用土地或由於一種營力或數種營力結合致使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雨澆地、水澆地或草原、牧場、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經濟生產力和複雜性下降或喪失,其中包括:

  (一)風蝕和水蝕致使土壤物質流失;

  (二)土壤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特性或經濟特性退化,及

  (三)自然植被長期喪失;

 (g)「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是指年降水量與潛在蒸發散之比在0.05至0.65之間的地區,但不包括極區和副極區;

 (h)「受影響地區」是指受荒漠化影響或威脅的乾旱、半乾旱和/或亞濕潤乾旱地區;

 (i)「受影響國家」是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為受影響地區的國家;

 (j)「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是指由一個區域主權國家構成的組織,它對本《公約》所涉事項擁有管轄權並按其內部程序被正式授權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

 (k)「發達國家締約方」是指發達國家締約方和由發達國家組成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第2條 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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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本《公約》的目標是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非洲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為此要在所有各級採取有效措施,輔之以在符合《21世紀議程》的綜合辦法框架內建立的國際合作和夥伴關係安排,以期協助受影響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

2. 實現這項目標將包括一項長期的綜合戰略,同時在受影響地區重點提高土地生產力,恢復、保護並以可持續的方式管理土地和水資源,從而改善特別是社區一級的生活條件。

第3條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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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和履行本《公約》各項規定,締約方除其他應以下列為指導:

 (a)締約方應當確保群眾和地方社區參與關於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的方案的設計和實施決策,並在較高各級為便利國家和地方兩級採取行動創造一種扶持環境;

 (b)締約方應當本着國際團結和夥伴關係的精神,改善分區域、區域以及國際的合作和協調,並更好地將資金、人力、組織和技術資源集中用於需要的地方;

 (c)締約方應當本着夥伴關係的精神在政府所有各級、社區、非政府組織和土地所有者之間發展合作,更好地認識受影響地區土地資源和稀缺的水資源的性質和價值,並爭取以可持續的方式利用這些資源;及

 (d)締約方應當充分考慮到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需要和處境。

第二部分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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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一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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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締約方應通過現有的或預期的雙邊和多邊安排,或酌情以兩者相結合的方式,單獨或共同履行本《公約》規定的義務,同時強調需要在所有各級協調努力,制訂連貫一致的長期戰略。

2.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締約方應:

 (a)採取綜合辦法,處理荒漠化和乾旱過程中的自然、生物和社會經濟因素;

 (b)在有關的國際和區域機構內適當注意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國際貿易、市場安排和債務方面的情況,為促進可持續發展創立扶持性國際經濟環境;

 (c)把消滅貧困戰略納入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工作;

 (d)促進受影響締約方之間在與荒漠化和乾旱有關的環境保護、土地和水資源養護領域的合作;

 (e)加強分區域、區域和國際合作;

 (f)在有關政府間組織內開展合作;

 (g)適當時確定機構體制,要注意避免重複;並

 (h)促進利用現有雙邊和多邊資金機制和安排,為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籌集和輸送實質性資金資源。

3.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執行《公約》中有資格獲得援助。

第5條 受影響國家締約方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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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根據第4條應承擔的義務之外,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承諾:

 (a)適當優先注意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按其情況和能力撥出適足的資源;

 (b)在可持續發展計劃和/或政策框架內制訂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戰略和優先順序;

 (c)處理造成荒漠化的根本原因,並特別注意助長荒漠化過程的社會經濟因素;

 (d)在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工作中,在非政府組織的支持下,提高當地群眾尤其是婦女和青年的認識,並為他們的參與提供便利;以及

 (e)於適當時加強相關的現有法律,如若沒有這種法律,則頒布新的法律,和制定長期政策和行動方案,以提供一種扶持性環境。

第6條 發達國家締約方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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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按照第4條規定的一般義務外,發達國家締約方承諾:

  (a)在同意的基礎上單獨或共同地積極支持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締約方、以及最不發達國家為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所作的努力;

  (b)提供實質性資金資源和其他形式的支助,以援助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締約方有效地制訂和執行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長期計劃和戰略;

  (c)根據第20條第2款(b)項促進籌集新的和額外資金;

  (d)鼓勵從私營部門和其他非政府來源籌集資金;以及

  (e)促進和便利受影響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獲得適用技術、知識和訣竅。

第7條 非洲的優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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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非洲區域存在的特殊情況,締約方在履行本《公約》》時,應優先考慮受影響非洲國家締約方,同時也不忽視其他區域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

第8條 與其他公約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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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締約方應鼓勵協調遵照本《公約》開展的活動,如果它們是其他有關國際協定的締約方,則亦應協調遵照其他有關國際協定,特別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開展的活動,以便爭取按每一協定開展的活動都能產生最大成效,同時避免工作重複。締約方應鼓勵執行聯合方案,特別是在研究、培訓、系統觀察和信息收集與交流領域,爭取使這些活動有助於實現有關協定的目標。 2.本《公約》的規定不應影響任何締約方在本《公約》對它生效前參加的雙邊、區域或國際協定對它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部分 行動方案、科學和技術合作以及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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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節 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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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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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履行第5條規定的義務,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和在區域執行附件框架內,或以書面通知常設秘書處打算制定國家行動方案的任何其他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儘可能利用現有的、相關的、成功的計劃和方案,並在其基礎上,酌情制訂、公布和實施國家行動方案,並制訂、公布和實施分區域和區域行動方案,將它們作為防治荒漠化、緩解乾旱影響戰略的中心內容。這些方案應借鑑實地行動經驗教訓和研究成果在不問斷的參與中加以更新。國家行動方案的制訂應與制訂國家可持續發展政策的其他努力密切配合。

2.發達國家締約方在按照第6條提供不同形式的援助時,應在同意的基礎上直接或通過有關多邊組織或兩者優先支持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締約方、分區域或區域行動方案。

3.締約方應鼓勵聯合國系統的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以及有能力參與合作的其他有關政府間組織、學術機構、科學界和非政府組織根據其職權範圍和能力,支持行動方案的擬訂、實施及其後續工作。

第10條 國家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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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行動方案的目的是查明造成荒漠化的因素,並提出防治荒漠化、緩解乾旱影響所必需的實際措施。

2.國家行動方案應當明確指出政府、地方社區和土地使用者各自的作用,同時確定可得到的和需要的資源。國家行動方案除其他外應:

 (a)納入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長期戰略,強調貫徹實施並與國家可持續發展政策相結合;

 (b)允許根據情況變化作出修改,並應在地方一級具有足夠的靈活性,以適應不同的社會經濟、生物及自然地理條件;

 (c)特別注意為尚未退化或僅輕微退化的土地實行預防措施;

 (d)提高國家氣候、氣象和水文能力以及增強提供乾旱早期預警的手段;

 (e)促進政策和加強機構框架,本着夥伴精神在捐助界、各級政府、當地群眾和社區團體之間發展合作和協調,同時方便當地群眾取得適當的信息和技術;

 (f)設法在地方、國家和區域各級讓非政府組織和當地男女群眾,特別是資源的使用者,包括農民和牧民及他們的代表組織,有效參與國家行動方案的政策規劃、決策、實施和審查;以及

 (g)規定定期審查方案的實施情況並提出進展報告。

3.國家行動方案,除其他外,可包括下列某些或所有旨在對付和緩解乾旱影響的措施:

 (a)酌情建立和/或加強早期預警系統,包括地方和國家設施及分區域和區域兩級的聯合系統,以及援助環境導致的流離失所者的機制;

 (b)加強考慮到季節和年度氣候預測的防旱抗旱工作,包括地方、國家、分區域和區域各級的乾旱應急計劃;

 (c)酌情建立和/或加強糧食安全系統包括儲存和銷售設施,尤其是在農村地區;

 (d)制訂可以為易發生乾旱地區創收的另謀生計項目;以及

 (e)為農作物和牲畜制訂可持續的灌溉方案。

4.考慮到各個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有其具體的情況和要求,國家行動方案,除其他外,酌情包括下列某些或所有涉及在受影響地區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涉及其人口的優先領域措施:提倡另謀生計並改善國家經濟環境,以爭取加強消滅貧困方案,加強糧食保障;人口動態;以可持續方式管理自然資源;實行可持續的農業方式;開發和高效率地使用各種能源;體制和法律框架;加強評估和系統觀察能力包括水文和氣象服務以及能力建設、教育和公眾意識。

第11條 分區域和區域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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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按照有關的區域執行附件酌情進行協商和合作,擬訂分區域和/或區域行動方案,以協調、補充和提高國家方案的效率。第10條的規定經修改後應適用於分區域和區域方案。這種合作可包括關於對跨邊界自然資源實行可持續管理、開展科學技術合作和加強有關機構的議定聯合方案。

第12條 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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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協同其他締約方和國際社會合力確保促進一個有利於實施《公約》的扶持性國際環境。這種合作也應包括技術轉讓、科學研究和發展、信息收集和傳播以及資金資源等領域。

第13條 擬訂和實施行動方案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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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第9條支持行動方案的措施除其他外包括:

 (a)資金合作,為行動方案提供可預測性,以便能作出必要的長期規劃;

 (b)制訂和利用能在地方一級更好地提供支持的合作機制,包括通過非政府組織的行動,以便促進有關成功試點方案活動的推廣;

 (c)按照為地方社區一級參與行動提出的試驗性可推廣的辦法,提高項目設計、供資和實施的靈活性;以及

 (d)酌情提高合作和支助方案效率的行政和預算程序。

2.在向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提供這種支持時,應優先重視非洲國家締約方和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

第14條 擬訂和執行行動方案方面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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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締約方在擬訂和執行行動方案方面應直接和通過有關政府間組織開展密切合作。

2.締約方應制訂運作機制特別是在國家一級和實地方面,確保在發達國家締約方、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有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之間儘可能全面協調,以避免重複,協調各種干預和做法,並最大限度地發揮援助的作用。在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要優先開展有關國際合作的協調活動,爭取最有效利用資源,確保援助切合具體情況並促進實施本《公約》規定的國家行動方案和優先事項。

第15條 區域執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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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行動方案的要點應有所選擇,應適合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或區域的社會經濟、地理和氣候特點及其發展水平。各區域執行附件規定各具體分區域和區域擬訂行動方案的準則及其確切重點和內容。

第2節 科學和技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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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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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締約方同意根據各自能力綜合和協調有關長、短期數據及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工作,確保有系統地觀察受影響地區土地退化情況,更好地了解和評價乾旱和荒漠化的過程和影響。除其他外,這將可以用適合所有各級用戶,包括尤其是以當地群眾能夠實際應用的形式,對不利的氣候變異時期提供早期預警和先期規劃。為此,它們應酌情:

 (a)促進和加強全球機構和設施網絡,在所有各級進行信息收集、分析、交流以及系統觀察,這種網絡除了其他外應:

  (一)爭取使用彼此兼容的標準和系統;

  (二)覆蓋包括偏遠地區在內的有關數據和台站;

  (三)使用和推廣有關土地退化的現代數據收集、傳遞和評價技術;以及

  (四)將國家、分區域和區域數據和信息中心同全球信息來源更密切地連接起來;

 (b)確保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能滿足地方社區和決策者的需要,以便能解決具體問題,這些活動應吸收地方社區參與;

 (c)支持和進一步制訂旨在界定、進行、評價和資助數據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的雙邊和多邊方案和項目,除其他外,包括匯編若干套自然、生物、社會和經濟綜合指標;

 (d)充分利用有關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的專門知識,尤其要在不同區域的特定群體間傳播有關信息和經驗;

 (e)充分注重收集、分析和交流社會經濟數據並將其與自然和生物數據相結合;

 (f)交流並充分、公開、及時提供有關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所有可以公開取得的信息;以及

 (g)在符合各自國家立法和/或政策的前提下就當地和傳統知識交流信息,確保充分保護這種知識,並且平等地以相互議定的條件向有關當地群眾適當回報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17條 研究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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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締約方承諾根據自己的能力通過適當的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國際機構促進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領域內的技術和科學合作。為此,它們應支持研究活動,這些研究活動:

 (a)有助於增進對導致荒漠化和乾旱的過程的認識,增進對自然及人為因素的影響及其區別的認識,以期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提高生產力,可持續地使用和管理資源;

 (b)與明確的目標共鳴、針對當地群眾的具體需要,據以查明和實施能改善受影響地區人民生活水平的辦法;

 (c)保護、綜合、增進和驗證傳統的和當地的知識、訣竅和做法,在符合各自國家立法和/或政策的前提下確保擁有這種知識的人能以平等、相互商定的條件從這些知識的商業利用或從這些知識所帶來的技術發展直接獲益;

 (d)在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締約方發展和加強國家、分區域和區域研究能力,包括當地技能的開發,尤其是在研究基礎薄弱的國家加強適當的能力,特別重視多學科和參與式社會經濟研究;

 (e)考慮到相關的貧困、環境因素造成的移民與荒漠化之間的關係;

 (f)促進開展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國際研究組織在公營和私營部門的聯合研究方案,以便通過當地群眾和社區的有效參與為可持續的發展開發更優良的、不昂貴的和易於獲得的技術;並

 (g)增加受影響地區的水資源,除其他外通過人工降雨。

2.行動方案中應列出反映不同地方條件的特定區域和分區域研究優先次序。締約方會議應根據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建議,定期審查研究優先次序。

第18條 技術的轉讓、獲取、改造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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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締約方承諾相互商定並依照各自的國家立法和/或政策促進、資助和/或便利資助、轉讓、獲取、改造和開發有關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的無害環境、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以接受的技術,以此為受影響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這類合作應酌情以雙邊或多邊方式開展,充分利用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專門知識。締約方尤應:

 (a)充分利用有關的現有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國際信息系統和交流中心,傳播與下列各項有關的信息:可獲得的技術、其來源、其環境風險,以及獲得這些技術的大致條件;

 (b)便利特別是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以有利條件,包括相互議定的減讓和優惠條件在顧及需保護知識產權的前提下獲取最宜實際用來解決當地群眾特殊需要的技術,要特別注意這類技術的社會、文化、經濟和環境影響;

 (c)通過資金按助或其他適當途徑,便利受影響國家締約方之間開展技術合作;

 (d)尤其要把與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開展的技術合作推廣到促進另謀生計部門,相關情況下包括合資經營;以及

 (e)採取措施,創造有利於發展、轉讓、獲取、改造適用技術、知識、訣竅和做法的國內市場條件,提出財政鼓勵或其他鼓勵辦法,包括確保充分和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

2.締約方應根據各自能力並在符合各自國家立法和/或政策的前提下保護、促進和利用特別是有關的傳統和當地技術、知識、訣竅和做法,為此,締約方承諾:

 (a)請當地群眾參加將這種技術、知識、訣竅和做法及其潛在用途登記造冊,並酌情與有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合作傳播這方面的信息;

 (b)確保這種技術、知識、訣竅和做法受到充分保護,並確保當地群眾能平等地和以相互商定的條件從這些知識或源自這些知識的任何技術發展的任何商業利用中直接獲得利益;

 (c)鼓勵和積極支持改進和推廣這種技術、知識、訣竅和做法或據以發展的新技術;並

 (d)酌情便利改造這種技術、知識、訣竅和做法,以利廣泛使用,並酌情將之與現代技術相結合。

第3節 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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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能力建設、教育和公眾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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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締約方確認,能力建設――即所謂機構建設、培訓和有關本地和本國能力的發展――對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各種努力具有重要意義。締約方應酌情以下列方式促進能力的建設:

 (a)鼓勵所有各級的、尤其是地方一級的當地人民、特別是婦女和青年的充分參與,與非政府組織和地方組織合作;

 (b)增強國家一級在荒漠化和乾旱領域的訓練和研究能力;

 (c)建立和/或加強支助和推廣服務,更有效地傳播有關工藝方法和技術,培訓實地工作人員和農村組織成員,採取群眾參與的方法,以保護和可持續地使用自然資源;

 (d)儘可能地促進在技術合作方案中利用和傳播當地人民的知識、訣竅和做法;

 (e)按照現代社會經濟情況,在必要時改造有關的無害環境技術以及農牧業中的傳統方法;

 (f)提供適當的培訓和技術,利用替代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以期特別是減少燃料方面對木柴的依賴;

 (g)相互協議進行合作,加強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按照第16條在收集、分析和交流信息領域制訂和實施方案的能力;

 (h)以創新的方式促進另謀生計,包括新技能的培訓;

 (i)培訓決策者、管理人員和負責收集和分析數據的人員,以便傳播和使用乾旱狀況早期預警信息和糧食生產;

 (j)提高現有國家機構和法律框架的運作效能,必要時建立新的機構和框架,同時加強戰略規劃和管理;以及

 (k)通過互訪方案,長期的學習研究交流,增進受影響國家締約方的能力建設。

2.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應酌情在其他締約方和勝任的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的合作下,從跨學科的角度審查地方和國家現有的能力和設施,以及予以加強的可能性。

3.締約方應彼此並與勝任的政府間組織以及非政府組織開展合作,在受影響締約方和適當時在未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推行和支持公眾意識和教育方案,促進對荒漠化和乾旱的原因和影響以及實現本《公約》目標的重要性的認識。為此,它們應:

 (a)組織對公眾的宣傳運動;

 (b)長期促進公眾能得到有關的信息並讓公眾廣泛參與教育和宣傳活動;

 (c)鼓勵建立有助於公眾意識的協會;

 (d)制訂和交流教育和公眾意識材料,這類材料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用當地語文編制,互派和調派專家訓練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人員,使他們能夠推行有關的教育和宣傳方案,充分利用勝任的國際機構備有的有關教育材料;

 (e)評價受影響地區的教育需要,制訂適當的學校課程,必要時,擴大教育和成人識字方案,並在查明、保護以及可持續使用和管理受影響地區資源方面,為所有人特別是女童和婦女創造更多的機會;並

 (f)制訂跨學科參與式方案,把對荒漠化和乾旱的意識納入教育系統,並使之融入非正式教育方案、成人教育方案、遠距離和實用教育方案。

4.締約方會議應為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設立和/或加強區域教育和培訓中心網絡。這些網絡應由為此目的設立或指定的機構加以協調,負責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同時應酌情加強受影響國家締約方負責教育和培訓的機構,以協調各項方案並組織經驗交流。這些網絡應與有關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密切合作,以避免工作重複。

第20條 資金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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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鑑於為實現《公約》目標籌資至為重要,締約方應視其能力盡力確保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方案得到充分的資金資源。

2.在這方面,發達國家締約方,在不忽視其他區域的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前提下,根據第7條規定對非洲給予優先,同時承諾:

 (a)籌集實質性資金資源,包括贈款和減讓貸款,以便支持執行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方案;

 (b)促進籌集充分、及時和可預測的資金資源,其中包括根據《建立全球環境融資文件》的有關規定,為與全球環境融資的四個中心領域有關的涉及荒漠化的那些活動的議定增加費用,從全球環境融資中籌集新的和額外的資金;

 (c)通過國際合作,便利技術知識和訣竅的轉讓;以及

 (d)與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合作,尋求籌集和輸送資源的新辦法和鼓勵措施,包括各種基金,非政府組織和其他私營部門實體的資金,特別是債務交換和其他創新辦法,通過減少特別是非洲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外債負擔來增加融資。

3.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按其能力,承諾為執行其國家行動方案籌集充分資金資源。

4.締約方在籌集資金資源時應充分利用,並繼續在質量方面改善所有本國、雙邊和多邊資金來源和機制,利用財團、聯合方案和並行籌資,並應爭取吸引私營部門資金來源和機制,包括非政府組織的資金和機制的參與。為此目的,締約方應充分利用根據第14條制訂的運作機制。

5.為籌集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所需的資金資源,締約方應:

 (a)理順和加強管理為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已撥出的資源,更切實際、更有效地利用它們,對其成敗進行評估,消除妨礙其有效利用的阻力和必要時根據本《公約》採取的綜合長期辦法重新確定方案的方向;

 (b)在多邊資金機構、設施和基金包括區域開發銀行和基金的理事會中,應優先支持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此類國家促進執行《公約》的活動,尤其是在它們根據區域執行附件進行的行動方案方面;並

 (c)審查能加強區域和分區域合作的途徑,支持在國家一級進行的努力。

6.鼓勵其他締約方向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自願提供與荒漠化有關的知識、訣竅和技術和/或資金資源。

7.發達國家締約方按《公約》規定履行義務,特別是有關資金資源和技術轉讓的義務,將能大大地幫助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其中非洲國家充分履行它們按照《公約》所承擔的義務。在履行其義務時,發達國家締約方應充分考慮到經濟和社會發展、消滅貧困是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此類國家的最優先事項。

第21條 資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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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締約方會議應促進擁有資金機制並應鼓勵這種機制儘量為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此類國家,執行《公約》獲得資金。為此目的,締約方會議應考慮除其他外採取各種辦法和政策:

 (a)便利在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全球一級為根據《公約》有關規定進行的活動提供必要資金;

 (b)促進符合第20條的多種來源的融資辦法、機制和安排及其評估;

 (c)定期向感興趣的締約方和有關政府間和非政府間組織提供有關資金來源和融資形式的信息,以促進它們之間的協調;

 (d)酌情便利建立各種機制,如國家防治荒漠化基金,包括非政府組織參與的基金,迅速和有效地向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地方一級輸送資金資源;以及

 (e)加強分區域和區域一級,特別是在非洲的現有基金和資金機制,以便更有效地支持執行《公約》。

2.締約方會議也應鼓勵通過聯合國系統內的各種機制和多邊金融機構支持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為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在國家、分區域和區域一級進行的活動。

3.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利用,在需要時建立和/或加強即將併入國家發展方案的國家協調機制,以便保證有效使用所有可獲得的資金資源。這些國家在籌集資金、擬訂以及執行各項方案和保證各團體在地方一級獲得資金等方面,也應利用參與,包括非政府組織、當地團體和私營部門的介入。這些行動可通過提供援助者改進協調和擬訂靈活方案得以加強。

4.為了增加現有資金機制的效力和效率,茲建立一項全球機制以促進向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以贈款、減讓和/或以其他條件籌集和輸送實質性資金資源的行動,包括技術轉讓。全球機制在締約方會議授權和指導下進行工作,並對其負責。

5.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一次常會上確定一個容納全球機制的組織。締約方會議和它所確定的組織應就全球機制的方式取得協議,保證該機制除其他外:

 (a)查明和擬訂現有可用以執行《公約》的有關雙邊和多邊合作方案的清單;

 (b)根據要求,向締約方提供有關籌資和資金援助來源的創新方法以及關於在國家一級改進合作活動之協調的意見;

 (c)向感興趣的締約方和有關政府問和非政府組織提供關於現有資金來源和融資形式的信息,以促進它們之間的協調;並

 (d)從締約方會議第二屆常會開始,提出其活動的報告。

6.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一屆會議上同所確定容納全球機制的組織為該機制的行政業務作出適當安排,在可能範圍內使用現有預算和人力資源。

7.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三屆常會上,考慮到第7條的規定,審查按照第4款向其負責的全球機制的政策、運作方式和活動。根據該項審查,締約方會議應考慮和採取適當行動。

第四部分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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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締約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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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茲設立締約方會議。

2.締約方會議是本《公約》的最高機構。締約方會議應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必要的決定,促進本《公約》的有效實施。締約方會議特別應:

 (a)根據科技知識的發展,參照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國際各級取得的經驗,定期審查本《公約》的實施和機構安排的運作情況;

 (b)促進和便利交換關於各締約方所採取措施的信息、決定以何種形式、按何種時間程序轉送根據第26條提供的信息和審查有關報告並就這些報告提出建議;

 (c)設立實施本《公約》所需的附屬機構;

 (d)審查其附屬機構提交的報告並給它們以指導;

 (e)商定並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締約方會議及其任何附屬機構的議事規則和財務細則;

 (f)根據第30和第31條通過本《公約》的修正案;

 (g)為其活動包括其附屬機構的活動核定方案和預算,並為其籌資作出必要安排;

 (h)酌情謀求勝任的國家機構、國際機構、政府間機構和非政府機構的合作,並利用它們提供的服務和信息;

 (i)促進和加強同其他有關公約的關係,同時避免工作重複;並

 (j)行使實現本《公約》目標所需的其他職能。

3.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以協商一致通過其議事規則,其中應包括本《公約》所規定的決策程序末包括的事項的決策程序。這種程序可包括通過某些決定所需要的特定多數票。

4.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應由根據第35條所述臨時秘書處召集,並應至遲於本《公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舉行。除非締約方會議另有決定,第二、第三和第四屆常會應每一年舉行一次,此後應每兩年舉行一次常會。

5.經締約方會議常會決定或任何締約方提出書面請求,締約方會議特別會議可在其他時間舉行,但須在常設秘書處將請求通知各締約方起三個月之內得到至少二分之一締約方的支持。

6.在每屆常會上,締約方會議應選出一個主席團。主席團的結構和職能應在議事規則中確定。任命主席團成員時應適當顧及需要確保公平地域分配及受影響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有足夠的代表。

7.聯合國、其專門機構以及其中不屬本《公約》締約方的任何成員國或觀察員可派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締約方會議各屆會議。任何機關或機構,無論是國家的或國際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只要有資格處理本《公約》所涉事項,並已通知常設秘書處希望派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締約方會議的某屆會議,均可予以接納,除非出席會議的締約方至少有三分之一表示反對。觀察員的接納和參加應遵循締約方會議通過的議事規則。

8.第一屆締約方會議可要求具有有關專長的國家組織和國際組織提供與第16條(g)款、第17條第1款(c)項和第18條第2款(b)項有關的信息。

第23條 常設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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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茲設立常設秘書處。

2.常設秘書處的職能是:

 (a)為根據本《公約》設立的締約方會議及其附屬機構的會議作出安排並向它們提供所需要的服務;

 (b)匯編和轉送向其提交的報告;

 (c)便利應請求向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提供援助,幫助它們匯編和提交本《公約》要求的信息;

 (d)同其他有關國際機構和《公約》的秘書處協調活動;

 (e)以在締約方會議的指導下,訂立有效履行職能所需要的行政和合同安排;

 (f)編寫秘書處根據本《公約》履行其職能的情況報告,提交締約方會議;

 (g)履行締約方會議決定的任何其他秘書處職能。

3.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選定常設秘書處並為其業務作好安排。

第24條 科學和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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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茲設立科學和技術委員會,作為締約方會議的附屬機構,向會議提供與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有關的科技事務的信息和意見。委員會的會議應是多學科的,向所有締約方開放,與締約方會議常會同時舉行。科學和技術委員會應由專門領域勝任的政府代表組成。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應決定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2.締約方會議應建立和保持一份具有有關領域專長和經驗的獨立專家名冊。

 顧及多學科方式和廣泛地域代表性,以各締約方書面遞交的提名為準。

3.締約方會議在需要時可任命特設工作組,經由委員會針對與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有關之科技領域現狀的具體問題,提供信息和意見。在考慮到多學科方式和廣泛地域代表的情況下,這些工作組由其姓名見於名冊的個人組成。這些專家應具有科學背景和實地經驗,由締約方會議根據委員會建議予以任命。締約方會議應決定這些工作組的職權範圍和工作方式。

第25條 機構和組織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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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學和技術委員會應在締約方會議監督下,規定調查和評價現有網絡和願意聯成網絡的各類機構和組織。這種網絡應當支持《公約》的執行。

2.科學和技術委員會根據第1款所述調查和評價結果向締約方會議建議如何便利和加強地方、國家和其他各級各單位之間的聯網,以便確保第16和19條確定的專題需要能得到處理。

3.締約方會議參照這些建議,應當:

 (a)確定最適宜聯網的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國際單位,就業務程序和時間範圍向它們提出建議;

 (b)確定最適宜在各級便利和加強這種聯網的單位。

第五部分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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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提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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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一締約方應通過常設秘書處向締約方會議提交它為實施本《公約》所採取措施的報告,供締約方會議常會審議。締約方會議應確定這種報告的提交時間和格式。

2.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說明根據本《公約》第5條制訂的戰略及關於其實施情況的任何有關信息。

3.根據第9至第15條實施行動方案的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詳細說明方案及其實施情況。

4.任何一組受影響國家締約方可提出聯合呈文,說明在行動方案的範圍內在分區域和/或區域一級採取的措施。

5.發達國家締約方應報告為協助擬訂和實施行動方案而採取的措施,包括關於它們根據本《公約》已提供或正在提供的資金資源的信息。

6.根據第l至4款提交的信息應由常設秘書處儘快轉交締約方會議及任何有關的附屬機構。

7.締約方會議得便利應請求向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提供技術和資金支持,幫助它們按本條編輯和提交信息,認明與擬議行動方案有關的技術和資金需要。

第27條 解決執行問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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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締約方會議應審議並通過解決在執行本《公約》時可能出現的問題的程序和機構機制。

第28條 爭端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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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締約方應通過談判或自行選擇的其他和平手段,解決相互之間關於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方面的任何爭端。

2.締約方如果不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可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後任何時間向保存人提出一項文書,就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方面的任何爭端作出聲明,承認對於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締約方而言,下列兩者或其中之一為強制解決爭端手段:

 (a)按締約方會議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儘快通過的一項附件中通過的程序進行仲裁;

 (b)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審理。

3.締約方如果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可按照第2款(a)項所述程序就仲裁問題作出具有類似效果的聲明。

4.根據第2款作出的聲明,其有效期至按其規定的時間或將書面撤銷通知交存保存人三個月之後結束。

5.除非爭端當事方另有協議,否則聲明有效期的結束、通知撤銷或提出新的聲明一律不影響仲裁庭或國際法院未決的訴訟。

6.如果爭端當事方未接受第2款規定的同一或任何程序,又如果一方通知另一方雙方存在爭端之後十二個月內未能解決爭端,應按照爭端任一當事方的請求,根據締約方會議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儘快通過的一項附件中所列程序,將爭端交付調解。

第29條 附件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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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附件是本《公約》的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提及本《公約》即同時提及其附件。

2.各締約方應以符合按照本《公約》條款所享權利和所負義務的方式解釋各附件的規定。

第30條 《公約》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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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締約方均可對本《公約》提出修正。

2.對本《公約》的修正應在締約方會議的常會上通過。任何修正草案的案文均應由常設秘書處在提議通過修正案的會議召開前至少六個月交送各締約方。常設秘書處還應將修正草案通報本《公約》簽署方。

3.締約方應盡力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就任何修正草案達成協議。如已窮盡一切爭取協商一致的努力仍未能達成協議,則作為最後手段,將修正案交由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三分之二多數通過。通過的修正案應由常設秘書處交保存人,保存人應將其發交所有締約方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4.對修正案的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應交存於保存人。按第3款通過的修正案應於保存人收到在修正案通過時為締約方的本《公約》至少三分之二締約方的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第九十天對接受修正的締約方生效。

5.對於任何其他締約方,修正案應於締約方向保存人交存對該修正案的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第九十天生效。

6.為本條和第31條的目的,「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是指出席並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方。

第31條 附件的通過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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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約》的任何附加附件及對任一附件的任何修正均應按照第30條規定的修正程序提出和通過。但在通過附加區域執行附件或對任何區域執行附件的修正時,該條所規定的多數票應包括有關區域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附件的通過或修正均應由保存人通報所有締約方。

2.按照第1款通過的附件,附加區域執行附件除外,或附件的修正,對任何區域執行附件的修正除外,應於保存人將該附件或修正通過一事通報所有締約方之日六個月之後起對所有締約方生效,但在這段時間內書面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該附件或修正的締約方除外。對於撤回不接受通知的締約方,有關附件或修正應於保存人收到這種撤回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生效。

3.根據第l款通過的任何附加區域執行附件或區域執行附件的修正應於保存人通報該附件或修正通過一事之日後六個月對本《公約》所有締約方生效,但以下不在其列:

 (a)任何締約方在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將其不接受該附加區域執行附件或區域執行附件的修正通知保存人,在這種情況該附件或修正對撤回不接受通知書的締約方,在保存人收到上述通知後九十天起生效;以及

 (b)對根據第34條第4款就附加區域執行附件或對區域執行附件的修正作出聲明的任何締約方,此種附件或修正應在該締約方向交存人交存其有關該附件或修正的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後九十天起生效。

4.如果附件或附件的修正涉及對本《公約》的修正,則在《公約》修正生效之前,該附件或附件的修正不得生效。

第32條 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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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第2款規定的情況外,《公約》每一締約方均有一票表決權。

2.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行使表決權,其票數相等於其參加本《公約》的成員國數目。如其任何成員國行使表決權,該組織即不得行使表決權,反之亦然。

第六部分 最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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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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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約》應於1994年10月14至15日在巴黎開放供聯合國會員國或聯合國任何專門機構的成員國或《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以及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簽署。此後,本《公約》應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繼續開放供簽署,至1995年10月13日為止。

第34條 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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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約》須經各國和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它應於簽署截止之日的次日起開放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書應交存於保存人。

2.凡成為本《公約》締約方而其任何成員國均非本《公約》締約方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受本《公約》一切義務的約束。如這種組織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國亦為本《公約》締約方,該組織及其成員國應決定它們各自在履行《公約》義務方面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該組織及其成員國無權同時行使本《公約》賦予的權利。

3.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書中應宣布它們對《公約》適用事項的權限範圍。它們也應當將權限範圍的任何重大改變迅速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告知各締約方。

4.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書中,任何締約方可宣布,對它而言,任何附加區域執行附件或對任何區域執行附件的任何修正僅在該締約方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書時生效。

第35條 臨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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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條所述秘書處職能暫由聯合國大會1992年12月22日第47/188號決議設立的秘書處執行,直至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結束時為止。

第36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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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約》應於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書交存之後九十天生效。

2.對於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書交存之日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本《公約》應於該國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書之日後九十天生效。

3.為第1款和第2款的目的,由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文書不應視為該組織成員國交存的文書以外的額外文書。

第37條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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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本《公約》不得提出任何保留。

第38條 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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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締約方在本《公約》對其生效之日起三年後,可隨時書面通知保存人退出本《公約》。

2.這種退出應於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後或在退出通知說明的較後日期生效。

第39條 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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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秘書長為本《公約》保存人。

第40條 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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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約》正本應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訂於巴黎。

附件一 非洲地區執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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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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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件適用於非洲,針對每一締約方並根據《公約》第7條在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

第2條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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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件的宗旨是根據非洲的特定條件在非洲國家、分區域和區域一級:

  (a)查明措施和安排,包括發達國家締約方按照本《公約》有關條款提供援助的性質和程序;

  (b)為有效和切實執行《公約》作出規定,專注於非洲的具體條件;以及

  (c)促進在非洲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與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有關的進程和活動。

第3條 非洲地區的具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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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締約方在履行《公約》條款所規定義務和在執行本附件時應採取考慮下列非洲具體條件的基本辦法:

  (a)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占很大比例;

  (b)相當多國家和大量人口受到荒漠化和日益頻繁的嚴重乾旱的不利影響;

  (c)有很多受影響的國家地處內陸;

  (d)多數受影響國家中貧困現象普遍,其中相當多國家是最不發達國家,它們為實現發展目標需要贈款和優惠條件貸款形式的大量外部援助;

  (e)由於不斷惡化和上下波動的貿易條件、外債和政治不穩定,社會經濟條件更加困難,因而造成國內、區域和國際移民;

  (f)人口為維持生計對自然資源的嚴重依賴,加上人口趨勢和因素的影響、薄弱的技術基礎和不能持久的生產方法,都是造成資源嚴重退化的原因;

  (g)機構和法律基礎欠完備,基礎設施薄弱和科技與教育能力不足,因而極需建立各種能力;和

  (h)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的行動對受影響國家本國發展優先事項十分重要。

第4條 非洲國家締約方的承諾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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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其各自的能力,非洲國家締約方承諾:

 (a)把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作為根除貧困努力的中心戰略;

 (b)在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的方案和活動中,以基於互利的團結和夥伴關係這種精神促進區域合作和一體化;

 (c)理順和加強處理荒漠化和乾旱的現有機構,並酌情讓其他現有機構參與工作,使它們更為有效和確保有效使用資源;

 (d)促進本地區各國就適當的技術、知識、訣竅和經驗交換信息;並

 (e)制定應急計劃,緩解乾旱對因荒漠化和/或乾旱而退化的地區的影響。

2.根據《公約》第4和5條規定的一般和特定義務,非洲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致力於:

 (a)按國家條件和能力從國家預算中作出適當財務撥款,體現非洲對荒漠化和/或乾旱現象所給予的新的重視;

 (b)堅持並加強目前正在進行的實現進一步分權、資源使用權以及加強公眾參與的改革;並

 (c)查明並籌集新的和額外的國家資金資源,作為優先事項,擴大籌集國內資金資源的現有各國能力和設施。

第5條 發達國家締約方的承諾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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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達國家締約方在根據《公約》第4、6和7條履行其義務時,應優先考慮非洲受影響國家締約方,並在這方面應:

 (a)援助它們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特別是根據相互議定的條件,按照國家政策提供資金,便利獲得資金和/或其他資源,促進、資助和/或便利資助無害環境的技術和訣竅的轉讓、改造和取得,同時要考慮採用以消除貧困作為中心的戰略;

 (b)繼續劃撥大量資源和/或增加資源,以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並

 (c)援助它們增強能力,讓它們能改進機構框架和科技能力,幫助它們收集信息,分析研究與發展,以期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

2.其他國家可以自願地向受影響非洲國家締約方提供與荒漠化有關的知識、訣竅和技能和/或資金資源。國際合作能促進這類知識、訣竅和技能的轉讓。

第6條 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規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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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行動方案應成為受影響非洲國家締約方擬定可持續發展國家政策這一更廣泛進程之核心和組成部分。

2.應由適當級別的政府、當地人民、社區和非政府組織參加的協商和參與性進程,為具有靈活規劃的戰略提供指導,鼓勵當地社區儘可能多參與。雙邊和多邊援助機構應非洲受影響國家締約方要求,可酌情參加這種進程。

第7條 擬訂行動方案的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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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洲國家締約方應酌情與國際社會其他成員合作,在《公約》生效之前,儘可能臨時適用《公約》與國家、分區域和區域行動方案的擬訂有關的條款。

第8條 國家行動方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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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公約》第10條,國家行動方案的總體戰略應強調受影響地區的地方綜合發展方案,以各種參與機制為基礎,強調將消滅貧困戰略與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工作相互結合。方案的目標應當是加強地方當局的能力,確保當地社區和團體的積極參與,強調教育和培訓,調動確有專門經驗的非政府組織,加強權力下放的政府結構。

2.國家行動方案應酌情包括下列各點:

 (a)在擬訂和執行國家行動方案時,要利用以往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的經驗,考慮到各國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條件;

 (b)查明造成荒漠化和/或乾旱的因素和現有及所需資源和能力,制訂防治這些現象和/或緩解其影響所必需的適當政策、機構和其他對策和措施;並

 (c)提高當地人民和社區、包括婦女、農民和牧民的參與,賦予他們更多的管理責任。

3.國家行動方案應當酌情包括:

 (a)改善經濟環境以便根除貧困的措施:

  (一)特別是為社區的最貧困者增加收入和就業機會,設法:為農產品和家畜產品開拓市場;開創適合當地需要的融資手段;鼓勵農業多樣化,建立農業企業;開展准農業或非農業形式的經濟活動;

  (二)改善農村經濟的遠景,設法:刺激生產性投資,獲得生產資料;擬訂有利於增長的價格政策、稅收政策和商業慣例;

  (三)確定並實行人口和移民政策,減輕人口對土地的壓力;以及

  (四)為糧食保障目的促進抗乾旱作物和綜合旱地耕種制度。

 (b)養護自然資源的措施:

  (一)確保綜合和可持續自然資源管理,包括:農業土地和牧場;植被覆蓋和野生動物;森林;水資源;生物多樣化;

  (二)提供培訓,加強公共意識和環境教育,傳播以可持續方式管理自然資源的技術知識;並

  (三)確保開發和有效利用各種能源,促進替代性能源,特別是太陽能、風能和生物氣,為轉讓、獲得和修改適用有關技術作出具體安排,減輕對脆弱自然資源的壓力;

 (c)改善機構組織的措施:

  (一)在土地使用規劃政策的框架內,分別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當局的作用和責任;

  (二)鼓勵積極下放權力的政策,將管理和決策責任轉交給地方當局,鼓勵地方當局積極行動和承擔責任以及建立地方機構;並

  (三)酌情調整自然資源管理的機構和規章制度,為當地人口的土地權提供保障;

 (d)增加荒漠化知識的措施:

  (一)促進研究以及收集、處理和交換關於荒漠化的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方面的信息;

  (二)提高在研究以及收集、處理、交換和分析信息方面的國家能力,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將分析變為可運行的條件;並

  (三)鼓勵中長期研究;受影響地區的社會經濟和文化趨勢;自然資源的質量和數量趨勢;氣候與荒漠化的相互作用;以及

 (e)監測和評估乾旱影響的措施:

  (一)制訂戰略以評估自然氣候變化對區域乾旱和荒漠化的影響和/或在緩解乾旱影響努力中利用季度性到半年期的氣候變化預測;

  (二)改善早期預警和反應能力,有效管理緊急救濟和糧食援助,為易發生乾旱地區改善糧食儲存和分配製度、保護牛的辦法和公共工程和備選生計辦法;並

  (三)監測和評估生態退化,就資源退化的進程和動態提供可靠和及時的信息,以便利制定更好的政策和對策。

第9條 國家行動方案的擬訂和執行與評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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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洲每一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指定一適當機構,發揮推動其國家行動方案的擬訂、執行和評價的職能。根據本附件第3條,該協調機構應酌情:

  (a)以國家一級有關方面的初步協商為基礎,審查和認明各項行動,從地方帶動的協商進程着手,吸收當地民眾和社區參與並與當地行政當局、發達國家締約方、國際和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合作;

  (b)查明並分析影響發展和持續土地使用的制約因素、需要和差距,就可行的措施提出建議,充分利用相關的、正在進行的努力以避免重複並促進執行結果;

  (c)基於相互作用和靈活處理辦法促進、設計和擬訂項目活動,確保受影響地區人口的積極參與,將活動的消極影響降到最低點,確定資金和技術合作的需要,訂出優先次序;

  (d)確定適當的、特別是可定量的、易於核實的指標,一方面保證評估和評價國家行動方案,其中包括短、中、長期行動,另一方面監督和評價議定國家行動方案的執行;並

  (e)編寫國家行動方案執行情況的進度報告。

第10條 分區域行動方案的組織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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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公約》第4條,非洲國家締約方應合作擬訂和執行中非、東非、北非、南部非洲和西非分區域行動方案並在這方面可將下述責任授予有關分區域政府間組織:

 (a)作為擬訂工作和協調執行分區域行動方案的聯絡中心;

 (b)協助擬訂和實施國家行動方案;

 (c)促進信息、經驗和訣竅的交流,並就審查國內立法提供諮詢意見;以及

 (d)與分區域行動方案的執行有關的其他責任。

2.專門的分區域機構可應要求,支持和/或承擔協調各自職能範圍內活動的責任。

第11條 分區域行動方案的內容和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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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區域行動方案應着重解決在分區域一級能得到更好處理的問題。分區域行動方案必要時應建立管理共有自然資源的機制。此外,這種機制應有效處理與荒漠化和/或乾旱有關的跨邊界問題並應支持協調執行國家行動方案。分區域行動方案的優先領域應酌情注重下列方面:

 (a)通過雙邊或多邊體制,酌情為可持續管理跨邊界自然資源擬訂聯合方案;

 (b)協調開發替代能源的方案;

 (c)合作管理和控制蟲害以及植物和動物病害;

 (d)能在分區域一級得到較好執行或支持的能力建設、教育和提高公眾意識的活動;

 (e)進行科學和技術合作,特別是在氣候、氣象和水文領域進行這類合作,包括建立網絡,收集和評估數據,交流信息,監測項目的協調研究和發展活動作出優先安排;

 (f)建立緩解乾旱影響的早期預警系統和聯合規劃,包括採取措施,解決由環境導致的遷移所產生的問題;

 (g)探討交流經驗的途徑,特別是如何鼓勵民眾和社區參與,創造有利的環境,更好地管理土地使用,採用適當的技術等;

 (h)加強分區域組織協調和提供技術服務的能力,建立、加強分區域的中心和機構,調整它們的方向;和

 (i)在對受影響地區及人口產生影響的領域諸如貿易領域制訂政策,包括協調區域銷售制度和共同基礎設施。

第12條 區域行動方案的組織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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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按照《公約》第11條擬訂和執行區域行動方案時,非洲國家締約方應共同確定一種起草該方案的程序。

2.締約方可對有關的非洲機構和組織提供適當支持,以協助非洲國家締約方履行它們按照《公約》所負的責任。

第13條 區域行動方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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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行動方案酌情列入以下優先領域裡採取的涉及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的措施:

 (a)開展區域合作和協調分區域行動方案,以便通過分區域組織經常協商,就關鍵政策領域達成區域共識;

 (b)促進在適於區域一級執行的活動中的能力建設;

 (c)與國際社會共同尋找適當的辦法,對受影響地區有影響的全球性經濟和社會問題,並考慮到《公約》第4條第2款(b)項;

 (d)在非洲受影響國家締約方和分區域以及其他受影響區域之間,促進信息及適當技能、技術訣竅和相關經驗的交流;促進科技合作,特別是在氣候學、氣象學、水文學、水資源開發和替代性能源等領域;協調分區域和區域的研究活動;查明研究與發展的區域優先次序;

 (e)協調系統觀測和評估及信息交流的網絡,並將它們納入全世界網絡;

 (f)協調和加強分區域及區域早期預警系統和乾旱應急計劃。

第14條 資金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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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公約》第20條和本附件第4條第2款,非洲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致力於提供有利於籌集資金資源的宏觀經濟框架,並應制訂政策,建立程序,以便更有效地輸送資源給當地發展方案,包括視情況通過非政府組織做到這點。

2.根據《公約》第21條第4和第5款,各締約方同意編制在國家、分區域、區域各級和國際一級上提供資金的清單,保證合理使用現有資源,查明資源分配上的差距,以推動行動方案的執行。這項清單應經常審查並加以更新。

3.按照《公約》第7條,發達國家締約方應當根據本附件第18條所述夥伴關係協定及安排,繼續劃撥較多數量的資源和/或增加資源,以及採用其他方式,援助非洲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按照本《公約》第4條第2款(b)項,除其他外,對於債務、國際貿易和銷售安排有關的事務給予應有的注意。

第15條 資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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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公約》第7條,強調非洲受影響國家的優先事項,並考慮到本區域現有的特殊情況,各締約方應特別注意在非洲執行《公約》第21條第1款(d)和(e)兩項,特別是:

 (a)便利建立各種機制,諸如國家荒漠化基金,以便向當地輸送資金資源;和

 (b)加強分區域和區域一級的現有基金和資金機制。

2.按照《公約》第20和21條,同時作為有關區域和分區域金融機構,包括非洲開發銀行和非洲開發基金等的理事機構成員的締約方,應該加倍努力,給予這些促進執行本附件的組織的活動適當的優先並給予應有的注意。

3.締約方應儘可能理順向受影響非洲國家締約方提供資金的程序。

第16條 技術援助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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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締約方承諾根據它們各自的能力,理順給非洲國家締約方的技術援助並與其合作,以期通過,除其他外,以下辦法增加項目和方案的效力:

  (a)限制支持措施和加強措施的費用,特別是管理費用;務求把項目效率提到最高水平,在任何情況下這種費用應只占項目總費用很低的百分比;

  (b)在設計、擬訂和執行項目、建立當地專門知識時,優先利用勝任的本國專家,必要時優先利用分區域和/或區域的勝任的專家;和

  (c)有效管理和協調以及有效利用所提供的技術援助。

第17條 無害環境技術的轉讓、獲取、改造和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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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執行《公約》有關轉讓、獲取、改造和發展技術的第18條時,各締約方承諾給非洲國家締約方以優先並如有需要,同它們發展新型的夥伴關係及合作模式,以便加強科學研究與發展、信息收集和傳播等領域的能力建設,使它們能執行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戰略。

第18條 協調和夥伴關係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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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非洲國家締約方應協調國家、分區域和區域行動方案的擬訂、談判和執行。它們可酌情吸收其他締約方以及有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參與這一進程。

2.這類協調應當確保資金和技術合作符合《公約》,並在資源的使用和管理上實現必要的連續性。

3.各非洲國家締約方應在國家、分區域和區域各級上組織協商程序。這種協商程序可:

 (a)作為談判論壇,在國家、分區域和區域行動方案的基礎上,締結夥伴協定;並

 (b)具體指出各非洲國家締約方和協商組的其他成員對方案的貢獻,查明優先次序,查明執行及評價指標的協定,查明為執行所作的資金安排。

4.常設秘書處可應非洲國家締約方要求,根據《公約》第23條,以下列方式便利發起協商程序:

 (a)提供諮詢,利用其他類似安排的經驗,幫助設立有效的協商安排;

 (b)向有關的雙邊和多邊機構提供有關協商會議或程序的信息;並

 (c)提供其他可能同建立或改進協商安排有關的信息。

5.分區域和區域協商組,除其他外,應當:

 (a)夥伴對協定提出適當的調整建議;

 (b)監測、評估、議定分區域和區域方案的執行情況,並提出報告;並

 (c)着眼於確保各非洲國家締約方之間有效通訊和合作。

6.各協商組應視情況開放給各國家政府、關心的團體和捐助者、聯合國系統有關機構、基金和方案、有關的分區域和區域組織以及有關非政府組織的代表參加。每個協商組的參加者應確定協商組管理和工作方式。

7.根據《公約》第14條,鼓勵發達國家締約方自己主動在它們之間及在國家、分區域和區域各級建立非正式協商和協調程序,並且應受影響的非洲國家締約方、適當的分區域或區域組織的要求,參加評價和響應援助需要的國家、分區域或區域協商程序以便為執行提供便利。

第19條 後續行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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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件各條款的後續行動應由非洲締約國根據《公約》有關條款進行,如下:

  (a)在國家一級,由一機制執行,其構成應由非洲每一受影響國家締約方確定。該機制應包括當地社區的代表並在第9條所指的負責協調活動的國家機構的監督下發揮職能;

  (b)在分區域一級,由一多學科的科學和技術協商委員會執行,其構成和運作模式應由有關分區域的非洲國家締約方確定;以及

  (c)在區域一級,由根據設立非洲經濟共同體的條約有關規定所確定的機制和一個非洲科學和技術諮詢委員會兩者確定。

附件二 亞洲區域執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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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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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件的宗旨是,根據亞洲區域的具體情況,為本地區受影響國家締約方切實有效地執行《公約》提供必要的準則和安排。

第2條 亞洲區域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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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締約方在根據《公約》的規定履行義務時,應酌情考慮在不同程度上適合於亞洲受影響國家締約方的下列具體情況:

 (a)它們境內已受或易受荒漠化或乾旱影響的地區比例甚大,這些地區的氣候、地形、土地使用制度和社會經濟制度千差萬別;

 (b)為維持生計對自然資源的壓力甚大;

 (c)存在着與普遍貧困直接有關的生產制度,造成土地退化和對稀缺的水資源的壓力;

 (d)世界經濟狀況和社會問題如貧困、衛生和營養不良、缺乏糧食保障、移民、流離失所者和人口動態等產生的巨大影響;

 (e)它們處理國內荒漠化和乾旱問題的能力和機構框架雖有加強,但仍然不夠;以及

 (f)它們需要國際合作,以爭取實現與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有關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第3條 國家行動方案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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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行動方案應是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國內可持續發展更廣泛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

2.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酌情根據《公約》第9至11條(特別重視第10條第2款(f)項)擬訂國家行動方案。經有關受影響國家締約方要求,雙邊和多邊合作機構可酌情參加該進程。

第4條 國家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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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制訂和執行國家行動方案時,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可按照各自情況和政策除其他外酌情:

 (a)指定適當的機構負責行動方案的制訂、協調和執行;

 (b)與地方當局和有關國家和非政府組織合作,通過在當地發動的磋商過程,吸引受影響的人口包括當地社區,參與行動方案的擬訂、協調和執行;

 (c)調查受影響地區的環境情況,以評價荒漠化的原因和後果,確定需採取行動的優先領域;

 (d)在受影響居民的參與下,評估過去和現行的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方案,以便在其行動方案中設計一項戰略並擬定各種活動;

 (e)以通過(a)至(d)項的活動而獲得的信息為基礎擬訂技術和資金方案;

 (f)制訂並採用評估行動方案執行情況的程序和規範;

 (g)促進綜合管理流域、保護土壤資源、改善並有效利用水資源;

 (h)在易受荒漠化和乾旱影響的區域加強和/或建立信息、評估和後續行動及早期預警系統,考慮氣候、氣象、水文、生態和其他有關因素;並

 (i)當涉及包括資金和技術資源的國際合作時,本着夥伴關係精神擬訂支持行動方案的適當安排。

2.根據《公約》第10條,國家行動方案的總體戰略應以參與機制為基礎,並在將消除貧困戰略納入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努力的基礎上,強調受影響地區的當地綜合發展方案。行動方案的部門性措施應按優先領域分類,同時考慮到本《附件》第2條(a)款所指區域的受影響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

第5條 分區域和聯合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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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公約》第11條,亞洲受影響國家締約方可相互商定酌情與其他締約方磋商和合作,擬訂和執行分區域或聯合行動方案,酌情對國家行動方案予以補充和提高其執行效率。無論在哪種情況,有關締約方均可共同議定委託分區域組織包括雙邊或國家組織或專門機構負責有關擬訂、協調和執行方案的工作。這類組織或機構也可充當促進和協調根據《公約》第16至18條採取的行動的聯絡中心。

2.在擬訂和執行分區域或聯合行動方案時,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除其他外應酌情:

 (a)與國內機構合作,查明與可由這類方案較好實現的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有關的優先任務以及可通過這些方案有效地進行的有關活動;

 (b)評估有關區域、分區域和國家機構的運作能力和活動;

 (c)評價本區域或分區域所有或某些締約方有關荒漠化和乾旱的現行方案及其與國家行動方案的關係;以及

 (d)當涉及包括資金和技術資源的國際合作時,本着夥伴精神擬訂支持方案的適當的雙邊和/或多邊安排。

3.分區域或聯合行動方案可包括:與荒漠化有關的可持續管理跨邊界自然資源的議定方案;在能力建設、科技合作、特別是乾旱預警系統和信息交流等領域協調活動和其他活動的優先事項;加強有關分區域和其他組織或機構的能力的辦法。

第6條 區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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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分區域或聯合行動方案的區域活動除其他外可包括:加強國家、分區域和區域一級的協調和合作機構和機制並促進《公約》第16至19條的執行。這些活動也可包括:

  (a)促進和加強技術合作網絡;

  (b)編制技術、知識、訣竅和做法以及傳統和當地技術和訣竅的清單並促進其傳播和利用;

  (c)評估技術轉讓所需條件和促進這些技術的改造和利用;以及

  (d)鼓勵公共意識方案和促進各級的能力建設、加強培訓、研究與發展以及建立人力資源開發制度。

第7條 資金資源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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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於在亞洲區域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重要性,締約方應根據《公約》第20和21條,鼓勵籌集實質性資金資源,設立資金機制。

2.按照《公約》並基於第8條所規定的協調機制,根據其本國發展政策,本地區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單獨或共同:

 (a)採取措施,理順和加強各種機制,通過公共和私人投資提供資金,以便在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行動中取得具體成果;

 (b)查明需要何種特別是資金和技術方面的國際合作以支持本國的努力;並

 (c)促進雙邊和/或多邊資金合作機構的參與,以確保《公約》的執行。

3.締約方應儘可能地簡化將款項輸送給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的程序。

第8條 合作和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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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通過根據第4條第l款(a)項指定的適當機構和本區域其他締約方,可酌情除其他外為下列目的設立機制:

 (a)交換信息、經驗、知識和訣竅;

 (b)在分區域和區域各級進行合作與協調行動,包括設立雙邊和多邊安排;

 (c)根據第5至7條促進科學、技術和資金方面的合作;

 (d)查明外部合作的需求;以及

 (e)對行動方案的執行情況採取後續行動,進行評估。

2.本地區受影響國家締約方,通過根據第4條第1款(a)項指定的適當機構和本地區其他締約方,也可酌情就國家、分區域和聯合行動方案進行磋商和協調。它們可酌情請其他締約方以及有關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參加這一進程。這項協調工作根據本《公約》第20和21條應除其他外爭取就國際合作的機會達成協議,加強技術合作,輸送資源,使之得到有效利用。

3.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定期舉行協調會議。常設秘書處可根據《公約》第23條,應其要求便利這種協調會議的舉行,包括:

 (a)吸取其他類似安排的經驗,提供組織有效的協調安排方面的諮詢;

 (b)對有關的雙邊和多邊機構提供關於協調會議的信息,鼓勵它們積極參加;並

 (c)提供對建立或改進協調進程可能有關的其他信息。

附件三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區域執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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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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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件的宗旨是根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區域的具體情況,為本區域執行《公約》提供一般的準則。

第2條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區域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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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締約方根據《公約》規定應考慮本區域下列具體情況:

  (a)本區域有大片地區容易受到或嚴重受到荒漠化和/或乾旱的影響,而且有各種特點,取決於所發生的地區;這種累計和日益強化的進程具有不利的社會、文化、經濟和環境影響,鑑於本區域是世界上生物多樣性資源的最大擁有區之一,這些影響顯得更為嚴重。

  (b)在受影響地區經常採用非持續發展的做法,而這又是下列各種因素之間複雜的相互作用的結果:自然的、生態的、政治的、社會的、文化的和經濟的因素,包括國際經濟因素,如外債、日益惡化的貿易條件和影響農業、漁業和林業產品市場的貿易做法;以及

  (c)荒漠化和乾旱的一個主要後果是生態系統的生產能力猛跌,表現於農業、畜牧業和林業產量的下降、生物失去多樣性;從社會角度來看,其結果是貧困、移民、國內人口遷徒、生活質量下降;因此,本地區必須對荒漠化和乾旱採取綜合辦法,促進符合每個國家環境、經濟和社會情況的可持續的發展模式。

第3條 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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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公約》,特別是第9至11條並按照其國家發展政策,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酌情制訂和執行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國家行動方案,作為其可持續發展的國家政策的組成部分。根據本區域的需要,還可制訂和執行分區域和區域方案。

2.在制訂其國家行動方案時,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特別重視《公約》第10條第2款(f)項。

第4條 國家行動方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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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根據各自的情況在擬定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的國家行動戰略中按照《公約》第5條考慮除其他外下列主題:

  (a)加強能力、教育和公共意識、技巧、科學和技術合作以及資金資源和資金機制;

  (b)消除貧困,提高人的生活質量;

  (c)實現糧食保障和可持續發展和管理農業、畜牧業、林業和多種目的活動;

  (d)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管理,特別是河流流域的合理管理;

  (e)高原地區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管理;

  (f)土壤資源的合理管理和養護及水資源的開發和有效利用;

  (g)擬定並實施緩解乾旱影響的應急計劃;

  (h)在易受荒漠化和乾旱影響地區加強和/或建立信息、評估、後續行動和早期預警系統,考慮到氣候、氣象、水文、生物、土壤、經濟和社會等各種因素;

  (i)開發、管理和有效利用各種能源,包括促進開發替代性能源;

  (j)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保護和可持續地利用生物多樣性;

  (k)考慮與荒漠化和乾旱有關的人口因素;以及

  (l)建立或加強有助《公約》實施的機構和法律體制,除其他外,旨在下放與荒漠化和乾旱有關的行政機構和職能,並吸收受影響社區和整個社會參與。

第5條 技巧、科學和技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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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公約》,特別是其第16至18條,並基於第7條規定的協調機制,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單獨或共同:

  (a)鼓勵加強技術合作網絡和國家、分區域或區域信息系統,並酌情與世界性信息系統聯網;

  (b)編制一份現有的技術和訣竅目錄,促進其傳播和使用;

  (c)根據《公約》第18條第2款(b)項促進傳統技術、知識、決竅和做法的使用;

  (d)查明技術轉讓的需求;

  (e)促進有關的無害環境的現有和新技術的開發、改造、採納和轉讓。

第6條 資金資源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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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公約》,特別是第20和21條,基於第7條所規定的協調機制,並根據其國家發展政策,本地區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單獨或共同:

 (a)採取措施,理順和加強各種機制,通過公共和私人投資提供資金,以便在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行動中取得具體成果;

 (b)查明需要何種國際合作以支持本國的努力;並

 (c)促進雙邊和/或多邊資金合作機構的參與,以確保《公約》的執行。

第7條 機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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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落實本附件,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

  (a)建立和/或加強國家聯絡中心,協調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的行動;並

  (b)建立機制,為下列目的協調國家聯絡中心的工作:

   (一)交換信息和交流經驗;

   (二)協調分區域和區域的各種活動;

   (三)促進技巧、科學、技術和資金合作;

   (四)查明外部合作需求;以及

   (五)對行動方案執行工作採取後續行動,進行評估。

2.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定期舉行協調會議。常設秘書處可根據《公約》第23條,應其要求便利這種協調會議的舉行,包括:

 (a)吸取其他類似安排的經驗,提供組織有效的協調安排方面的諮詢;

 (b)對有關的雙邊和多邊機構提供關於協調會議的信息,鼓勵它們積極參加;並

 (c)提供對建立或改進協調進程可能有關的其他信息。

附件四 地中海北部區域執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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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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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件的宗旨是,根據地中海北部區域的具體情況,為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有效地執行《公約》提供必要的準則和安排。

第2條 地中海北部區域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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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提及的地中海北部區域的具體情況包括:

  (a)半乾旱氣候條件影響許多地區,季節性乾旱,降雨量變化無常,暴雨突如其來;

  (b)土壤貧瘠且極易受侵蝕,往往結成板塊;

  (c)地形起伏不平,陡坡很多,地形差別很大;

  (d)經常起野火,大片森林喪失;

  (e)土地被遺棄,水土保持結構惡化,傳統農業面臨危機;

  (f)以不可持續的方式利用水資源,導致環境嚴重損害,包括化學污染、鹽漬化和蓄水層耗盡;以及

  (g)由於城市擴大,工業活動、旅遊業和灌溉農業的影響,經濟活動集中在沿海地區。

第3條 可持續發展戰略規劃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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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行動方案應是地中海北部受影響國家締約方可持續發展戰略規劃框架的核心內容和組成部分。

2.應根據《公約》第10條第2款(f)項開展協商和參與性進程,促進有關各級政府、當地社區和非政府組織參與該進程,指導制訂靈活規劃戰略,以便最大限度地吸引當地社區參與。

第4條 制訂國家行動方案的義務和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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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中海北部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制訂國家行動方案,並應酌情制訂分區域、區域行動方案或聯合行動方案。這類方案的擬訂工作應儘快完成。

第5條 國家行動方案的擬訂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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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公約》第9條和第10條在擬訂和執行國家行動方案時,本地區每一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酌情:

  (a)指定適當機構負責擬訂、協調並執行其方案;

  (b)在地方當局和有關非政府組織的協作下,通過在地方上開展協商的工作,使包括當地社區在內的受影響人民參與擬訂、協調並執行行動方案;

  (c)調查受影響地區的環境狀況,評估荒漠化的原因和後果,並確定優先行動領域;

  (d)在受影響居民的參與下,評估過去和目前的方案,以便為行動方案制訂戰略和擬定各項活動;

  (e)根據從(a)至(d)項所列活動中獲得的信息,制訂技術和資金方案;以及

  (f)制訂並利用監督和評估方案執行情況的程序和標準。

第6條 國家行動方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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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可在其國家行動方案中列入以下措施:

  (a)立法、機構和行政措施;

  (b)在土地使用形式、水資源管理、土壤保護、植樹造林、農業活動、牧地和牧場管理方面的措施;

  (c)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形式的生物多樣性的管理和保護措施;

  (d)防止森林火災措施;

  (e)促進替代性謀生手段措施;

  (f)研究、訓練和提高公眾意識的措施。

第7條 分區域、區域行動方案和聯合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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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可根據《公約》第11條擬訂並執行分區域和/或區域行動方案,以便補充國家行動方案和提高其效率。本區域的兩個或以上締約方也可同樣協商在它們之間編寫聯合行動方案。

2.經必要修訂後,第5條和第6條的規定應適用於擬訂並執行分區域、區域或聯合行動方案。此外,這類方案可包括就受影響地區某些生態系統開展的研究與發展活動。

3.在擬訂並執行分區域、區域或聯合行動方案時,本區域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酌情:

 (a)與國內機構合作,查明與可由此類方案較好實現防治荒漠化有關的國家目標以及可通過這類方案加以有效執行的有關活動;

 (b)評估有關區域、分區域和國家機構的運作能力及其活動;以及

 (c)評價本區域締約方中現有的與荒漠化有關的方案及其與國家行動方案之間的關係。

第8條 分區域、區域和聯合行動方案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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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訂分區域、區域或聯合行動方案的受影響國家締約方可設立一協調委員會,它由每一有關的受影響國家締約方的代表組成,審查在防治荒漠化方面的進展,協調國家行動方案,在擬訂並執行分區域、區域或聯合行動方案的各個階段提出建議,並發揮促進和協調根據《公約》第16條至第19條的技術合作的聯絡中心作用。

第9條 沒有資格獲得資金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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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執行國家、分區域、區域和聯合行動方案時,本區域受影響發達國家締約方根據《公約》沒有資格獲得資金援助。

第10條 與其他分區域和區域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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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與其他分區域或區域行動方案尤其是北非分區域行動方案合作,擬訂並執行地中海北部區域的分區域、區域及聯合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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