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三〇三(四)
三〇三(四).巴勒斯坦:建立耶路撒冷區國際政權及保護神聖處所問題
大會
念及其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決議案一八一(二)[1]與夫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決議案一九四(三)[2],
經審讀依據決議案一九四(三)所成立之聯合國巴勒斯坦問題和解委員會之報告書
壹.爰決議
關於耶路撒冷問題,
深信其以前有關此事之決議案,尤其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決議案之基本原則所表明對該問題之解決,自必公平合理,
一.重申其意願:耶路撒冷應置於永久國際政權之下,而此政權對於保護耶路撒冷內外神聖處所一事應謀求適當之保證辦法,並力申大會決議案一八一(二)[3]之下列規定:(一)耶路撒冷市應為一種獨立個體,在特殊國際政權之下,由聯合國管理之;(2 )此事應指定託管理事會承擔管理當局之責任;(3)耶路撒冷市應包括現有耶路撒冷市及其周圍各農村鎮,東至 Adu Dis,南至 Bethlehem,西至 Ein Karim(包括 Motsa 建造區在內),北至 Shu'fat;此項界線見於所附略圖;[4]
二.為此目的,特請託管理事會於下屆會議,不論其為特別屆會抑為常會,完成耶路撒冷約章[5]之擬訂,刪略目前不適用之條款,如第三十二及第三十九條,並在不影響大會決議案一八一(二)所規定耶路撒冷國際政權之基本原則下修正約章,使其益見民主;批准約章,並立卽付諸實施。託管理事會不得容任何關係政府或若干關係政府所採取之行動轉變其通過並實施耶路撒冷約章之初衷;
貳.促進各關係國家自行衡度身為聯合國會員國之義務及早正式矢願以善意處理此諸問題,並恪遵本決議案之規定。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
第二七五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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