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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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七二 |
安全理事會,
覆按理事會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決議案五十四(一九四八)與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八日決議案九十三(一九五一),
業已審議聯合國巴勒斯坦休戰監察組織參謀長關於泰柏立(Tiberias)湖區域與非武裝區內軍事行動之報告書,
業已聽取敘利亞與以色列代表之陳述,
對該地區內所發生違反聯合國憲章與以色列-敘利亞全面停戰協定之事故,深切憂慮,
特別覆按憲章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及敘利亞-以色列全面停戰協定第一條之規定,
欣悉停火業已達成,
一.惋惜一九六二年三月八日所發動敘利亞與以色列間之衝突,促請兩有關政府遵守在憲章第二條第四項下所承擔之義務,避免威脅與使用武力;
二.重申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理事會決議案一一一(一九五六)內譴責破壞全面停戰協定之以色列軍事行動,不論其是否出於報復;
三.決定以色列於一九六二年三月十六日至十七日之攻擊構成對上述決議案之公然違反,並促請以色列將來切勿再從事此種行動;
四.贊成參謀長爲加強休戰監察組織使其能達成維持與恢復和平並偵察與消除未來事故之任務所建議之措施,並請以色列與敘利亞當局協助參謀長以便早日實施此種措施;
五.請雙方恪遵參謀長於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所安排之停火;
六.促請嚴格遵守規定非武裝區不得駐紮武裝部隊之全面停戰協定第五條及規定防衛區內部除限度之該協定附件四,並請以色列與敘利亞政府與參謀長合作以便消除任何違反上述規定之事件;
七.請以色列及敘利亞政府與參謀長合作以執行其在全面停戰協定及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案下所負之職責,並促請迅速採取各種必要之步驟以便恢復停戰事宜混合委員會並充分運用混合停戰機構;
八.請參謀長相機提具關於此項情勢之報告書。
第一〇〇六次會議以十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一(法蘭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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