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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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五三 |
決議案二五二(一九六八)
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全理事會,
覆按一九六七年七月四日大會決議案二二五三(緊特五)及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大會決議案二二五四(緊特五),
業經審議約旦常任代表關於耶路撒冷情勢之來函(S/8560)及秘書長報告書(S/8146),
業已聆悉對安全理事會所作之陳述,
備悉自通過上述決議案後,以色列已採取其他違反各該決議案之措施與行動,
念及力求公正與持久之和平,實有必要,
重申憑藉軍事征服取得土地,在所不許,
一.茲對以色列不遵守上述大會決議案表示惋惜;
二.認爲以色列採取之一切立法與行政措施及行動,包括徵用土地及其上財產在內,足以改變耶路撒冷之法律地位,槪屬無效,且不能改變此種地位;
三.迫切促請以色列取消業已採取之措施,並卽停止採取足以改變耶路撒冷地位之其他行動;
四.請秘書長將實施本決議案之情形向安全理事會具報。
第一四二六次會議以十三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加拿大及美利堅合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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