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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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六五 |
安全理事會,
備悉大會一九六七年五月十九日決議二二四八(特五);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決議二三二四(二十二)及二三二五(二十二);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二日決議二三七二(二十二)及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決議二四〇三(二十三),
計及大會一九六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決議二一四五(二十一),聯合國大會據以結束西南非委任統治,並對該領土直接負責,至其獨立爲止,
覆按理事會一九六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決議二四五(一九六八)及一九六八年三月十四日決議二四六(一九六八),
重申納米比亞人民依照大會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決議一五一四(十五)之規定享有自由及獨立之不移權利,
鑒於南非繼績佔領納米比亞之嚴重後果,
重申其對納米比亞人民及領土之特殊責任,
一.確認聯合國大會已結束南非對納米比亞之委任統治,並對該領土直接負責,以迄其獨立;
二.認爲南非繼績留在納米比亞爲非法,違反憲章原則及聯合國前此各項決議,並有害該領土人民之利益及國際社會之利益;
三.促請南非政府立卽將其管理機關撤出該領土;
四.宣吿南非政府經由建立班圖斯坦,意圖破壞納米比亞民族統一及領土完整之行動,違背聨合國憲章之規定;
五.宣吿南非政府無權制定「西南非事務法案,因此種法案之制定將違反大會各有關決議;
六.譴責南非拒絕遵守大會決議二一四五(二十一);二二四八(特五);二三二四(二十二);二三二五(二十二);二三七二(二十二)及二四〇三(二十三),以及安全理事會一九六八年決議二四五(一九六八)及二四六(一九六八);
七.請所有國家運用其影響,以期獲致南非政府對本決議規定之遵守;
八.決定若南非政府不遵守本決議之規定,安全理事會將立卽開會,依照聯合國憲章之有關規定決定必要之步驟或措施;
九.請秘書長密切注意本決議實施情形並儘速向安全理事會具報;
一〇.決定繼續積極據有此事項。
第一四六五次會議以十三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法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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