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31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2016 年 11 月 15 日第 7810 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往關於蘇丹和南蘇丹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 1990(2011)、 2024(2011)、2032(2011)、2046(2012)、2047(2012)、2075(2012)、2104(2013)、2126(2013)、 2156(2014)、2179(2014)、2205(2015)、2230(2015)、2251(2015)和 2287(2016)號決議和主席聲明 S/PRST/2012/19 和 S/PRST/2013/14,以及安理會 2012 年 6 月 18 日、2012 年 9 月 21 日、2012 年 9 月 28 日、2013 年 5 月 6 日、2013 年 6 月 14 日、2014 年 2 月 14 日、2014 年 3 月 17 日、2014 年 12 月 11 日和 2015 年 11 月 27 日發表的新聞談話,

重申堅決致力於維護蘇丹和南蘇丹的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遵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回顧睦鄰友好、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重申不得用武力改變國家間的領土分界線,任何領土爭端都只應通過和平途徑解決,申明安理會認為應優先迅速全面解決《全面和平協議》的所有未決問題,特別指出阿卜耶伊未來地位的問題應以符合《全面和平協議》的方式,通過雙方談判,而不是通過任何一方的單方面行動,來解決,

回顧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在以下文件和場合做出的各項承諾:2011 年 6 月 20 日《蘇丹政府與蘇丹人民解放運動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議》、2011 年 6 月 29 日《蘇丹政府與南蘇丹政府關於邊界安全和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的協議》和 2011 年 7 月 30 日《蘇丹政府與南蘇丹政府關於邊界監測支 助團的協議》以及蘇丹政府與南蘇丹政府在非洲聯盟高級別執行小組(非盟執行組)主持下在亞的斯亞貝巴達成的 2012 年 9 月 27 日《合作與安全安排協定》、聯 合政治和安全機制 2013 年 3 月 8 日決定、2013 年 3 月 12 日執行情況匯總表以及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 2015 年 10 月 13 日和 14 日特別會議和該機制2016年6月 5 日常會,

確認蘇丹政府與南蘇丹政府在邊界安全問題上的關係今年初據說有一些好轉,鼓勵在改善蘇丹與南蘇丹間雙邊關係方面取得進展,強調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和其他聯合機制,包括聯合邊界委員會和聯合劃界委員會,需要定期開會,以便在邊界安全問題上進行對話和協調,

敦促蘇丹和南蘇丹政府推動取得進展,以便按 2011 年 6 月 20 日協議的規定,,落實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

表示全力支持非洲聯盟就蘇丹共和國和南蘇丹共和國間局勢做出努力,以便緩和目前的緊張,協助恢復關於分離後關係和兩國間關係正常化的談判,在這方面回顧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 2012 年 4 月 24 日、2012 年 10 月 24 日、2013 年 1 月 25 日、2013 年 5 月 7 日、2013 年 7 月 29 日、2013 年 9 月 23 日、2013 年 10 月 26 日、2013 年 11 月 12 日、2014 年 9 月 12 日、2015 年 7 月 31 日、2015 年 8 月 25 日和 2016 年 1 月 19 日的公報、該理事會 2013 年 11 月 6 日、2015 年 3 月 24 日和 2015 年 12 月 10 日的新聞講話、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 2013 年 10 月 28 日 的聲明和非洲聯盟委員會 2015 年 6 月 24 日和 2015 年 10 月 14 日的聲明,

重申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 1265(1999)、1296(2000)、1674(2006)、 1738(2006)、1894(2009)、2175(2014)和 2222(2015)號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 的第 1612(2005)、1882(2009)、1998(2011)、2068(2012)、2143(2014)和 2223(2015) 號決議;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 1502(2003)號決議;關於婦女 與和平與安全的第 1325(2000)、1820(2008)、1888(2009)、1889(2009)、1960(2010)、 2106(2013)、2122(2013)和 2242(2015)號決議,

強調需要切實監測和報告人權情況,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和侵害虐待婦女和兒童行為,同時注意到阿卜耶伊地區人權監測工作尚未啟動,再次對有關各方未就此同秘書長合作表示關切,

回顧安理會第 2086(2013)號決議重申必須在制訂和延長聯合國特派團任務時, 對衝突後促進兩性平等和增強婦女權能做出規定,並對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做出規 定,強調只有通過堅定承諾增強婦女的權能、參與和人權,通過統一領導、有一致 的信息、採取行動和提供支持,讓婦女參與各級的決策,才能消除全面持續阻礙執 行第 1325(2000)號決議和其後的各項決議、包括第 2242(2015)號決議的障礙,

確認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在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 2015 年 10 月 13 日和 14 日會議上接受了非盟執行組 2011 年 11 月就非軍事化邊界安全區(邊界區)提交的地圖,商定雙方武裝部隊分離線的位置只能是中線,並商定根據有關協議的規定, 啟用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的所有相關機制,鼓勵雙方界定邊界區的界線或商定其坐標,實現邊界區、包括「14 英里區」的非軍事化,根據安全理事會第 2046(2012) 號決議和非盟執行組 2012 年 4 月 24 日的路線圖,全面落實聯合邊界核查和監測機制(核監機制),着重指出必須讓核監機制全面着手和不斷監測邊界區,包括「14英里區」,還敦促雙方開展合作,讓聯合國阿布耶伊臨時安全部隊(聯阿安全部隊) 履行職責,保障監測邊界區的核監機制人員的安全,

關切地注意到缺乏管理阿卜耶伊地區的地方機構,2015 年 3 月後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開會一事沒有進展,

認識到蘇丹和南蘇丹政府定期對話的重要性,回顧安全理事會在第 2046(2012) 號決議中決定,有關各方必須在非盟執行組主持下恢復談判,以便就阿卜耶伊的最後地位達成協議,促請所有各方積極參加非盟執行組調解下開展的進程,以便最後商定阿卜耶伊地區的最後地位,強調有關各方必須立即執行 2011 年 6 月 20 日協議未獲執行的部分,特別是解決有關阿卜耶伊地區議會的爭端並立即設立阿卜耶伊行政當局和阿卜耶伊警察局,

強調,兩國和雙方社區表現出克制並選擇對話而不是暴力或挑釁,對它們都有利,

讚揚非盟執行組、政府間發展管理局、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秘書長蘇丹和南蘇丹問題特使和聯阿安全部隊繼續協助雙方,

還讚揚聯阿安全部隊努力有效執行任務,包括在阿卜耶伊地區全境不斷協助和平移徙,防止丶調解和阻止衝突,深切感謝部隊派遣國開展的工作,堅決特別指出,襲擊聯合國人員的行為,包括 2015 年 11 月 26 日造成一名維和人員死亡的襲擊,是不可接受的,重申應迅速徹底調查這些襲擊,追究應對襲擊負責者的責任,

注意到秘書長 2016 年 10 月 12 日報告(S/2016/864)論及的阿卜耶伊地區安全局勢,確認聯阿安全部隊在部署後對加強和平與穩定作出貢獻,表示決心防止平民遭受暴力或流離失所的情況再現,避免部族間衝突,

再次深為關切阿卜耶伊地區沒有行政當局和缺少法治,原因是阿卜耶伊地區行政當局、議會和警察、包括一個專門處理游牧民移徙特殊問題的部門的設立繼續出現拖延,而這些機構對於在阿卜耶伊地區維持秩序和防止部族間衝突至關重要,在這方面歡迎聯阿安全部隊努力支持和加強社區保護委員會,並在這一問題上繼續同兩國政府進行接觸,

關切地注意到臨時機構的設立和阿卜耶伊最後地位問題的解決繼續出現拖延,並注意到阿卜耶伊地區仍然可能發生族群間暴力,加劇阿卜耶伊地區的緊張局勢,包括目前致使聯阿安全部隊和其他機構的蘇丹籍工作人員無法返回阿卜耶伊的緊張局勢,

敦促所有各方不採取單方面行動破壞阿卜耶伊地區的部族間關係,表示關切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在 2013 年 11 月 6 日新聞談話中提到的「恩哥克-丁卡單方面舉行全民投票的決定」在繼續產生影響,並為此注意到蘇丹政府 2015 年 4 月舉行了阿卜耶伊全國選舉,

注意到秘書長 2016 年 4 月 15 日報告(S/2016/353)中關於迪弗拉石油設施土方挖掘工作已經完成的信息,

銘記人道主義行動者目前仍為阿卜耶伊地區139 000人提供援助的人道主義局勢,並銘記聯合國在該地區的援助必須有連貫性,還強調亟需幫助把人道主義援助運送給所有受影響民眾,

申明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地回返和不斷重返社會的重要性以及在尊重從蘇丹經由阿卜耶伊到南蘇丹的傳統路線的情況下和平有序地進行移徙的重要性,敦促聯阿安全部隊根據任務規定,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阿卜耶伊地區的安全,

回顧安理會第 2117(2013)號決議,深切關注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累積和不當使用對阿卜耶伊的和平與穩定構成的威脅,歡迎完成基礎設施,建立制度和制定政策,以收繳、存放和銷毀武器,促請聯阿安全部隊確保這一設施得到適當保護,

確認阿卜耶伊和蘇丹和南蘇丹邊界沿線目前的局勢繼續嚴重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

1. 決定第 1990(2011)號決議第 2 段規定的經第 2024(2011)號決議和第 2075(2012)號決議第 1 段修訂的聯合國阿卜耶伊臨時安全部隊(聯阿安全部隊)的 任務延長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還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決定將 第 1990(2011)號決議第 3 段規定的任務延長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認定為第 2024(2011)號決議第 1 段的目的,為核監機制業務活動提供的支助應包括在聯阿安全部隊行動區和現有能力範圍內,在接獲這些機制協商決定提出的要求時,酌情為特設委員會提供支助;

2. 注意到雙方都稱它們打算再召開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會議,對會 議尚未舉行表示遺憾,敦促更多舉行有成效的會議,以便在執行該委員會以前做出的決定和 2011 年 6 月 20 日協議方面穩步取得進展,回顧非洲聯盟需要採取舉措支持這一目標,鼓勵它重新參與,請秘書長在定期報告中評估這些問題的進展;

3. 特別指出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繼續相互合作對和平、安全與穩定以及對它們之間的未來關係也十分重要;

4. 還再次要求蘇丹和南蘇丹迅速着手設立阿卜耶伊地區行政當局和議會, 包括打破議會成員構成問題上的僵局,根據它們在 2011 年 6 月 20 日協議中的承諾,組建阿卜耶伊警察局,使其能夠在阿卜耶伊地區全境接管維持治安的職能,包括保護石油基礎設施;

5. 再次表示關切核監機制全面開展工作出現了拖延和缺乏進展,注意到秘書長關於核監機制開展工作的基準和建議,注意到應在滿足一系列條件,包括解 決關於邊界區的爭端、恢復邊界劃界討論、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和讓人們享有充分行動自由的基礎上,繼續投資以便讓核監機制具備全面開展工作的能力,促請雙方表明它們堅定承諾執行其邊界安排並為此採取必要步驟,包括 採取 2016 年 6 月 5 日會議的後續行動和迅速再次召開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會議,就它們關於邊界區的協議做出行動決定;

6. 決定維持已經部署的經第2104(2013)號決議批准的官兵,並視核監機制 的發展情況繼續部署剩餘的核定官兵,以便聯阿安全部隊能為核監機制提供必要的保護,讓聯阿安全部隊全力支持核監機制儘快把行動擴大到邊界區,請秘書長 作為定期報告情況的一部分,向安全理事會全面通報部署的最新情況;

7. 促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及時有效地利用核監機制、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和其他商定的聯合機制,保障邊界區、包括「14 英里區」的安全和透明;

8. 敦促再次做出努力,在實地最後界定邊界區的中線,重申非軍事化安全 區的中線絕不妨礙邊界目前和今後的法律地位,不妨礙目前就有爭端和有主權主 張的地區和邊界劃線問題進行的談判;

9. 特別指出,第 1990(2011)號決議第 3 段規定的聯阿安全部隊保護平民的任務包括採取必要行動,在平民人身隨時可能遭受暴力威脅時對其進行保護,無論這種暴力來自何方;

10. 譴責阿卜耶伊地區不時有南蘇丹安全部門人員並有迪夫拉石油警察隊伍部署在那裡,並譴責武裝民兵進入該地,再次要求南蘇丹政府立即不帶先決條件地將其安全部門人員全部調離阿卜耶伊地區,並要求蘇丹政府將在迪夫拉的石油警察調離阿卜耶伊地區,還重申,根據有關決議,特別是第 1990(2011)和第 2046(2012)號決議,除了聯阿安全部隊和阿卜耶伊警察局外,阿卜耶伊地區不應有其他部隊以及當地社區的武裝人員;

11. 支持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2013年5月3日和2015年3月30日關於阿卜耶伊是一個沒有武器地區的決定,特別指出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在 2013 年 5 月 7 日的公報中對阿卜耶伊的各個社區進行全副武裝的報道表示關切,回顧2011 年 6 月 20 日《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議》規定,阿卜耶伊應是一個沒有武器的地區,只有聯阿安全部隊獲准在這一地區攜帶武器,為此敦促兩國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步驟確保阿卜耶伊切實實現非軍事化,包括視需要執行解除武裝計劃;

12. 重申聯阿安全部隊可根據第 1990(2011)號決議的授權,按任務規定在現有能力範圍內,與 2011 年 6 月《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議》的簽署方、米塞里亞和恩哥克-丁卡社區進行協調,並根據阿卜耶伊聯合 監督委員會以前的決定,在阿卜耶伊地區收繳和銷毀武器,使該地區成為一個 「無武器區」,再次請聯阿安全部隊作為秘書長定期報告情況的一部分,觀察、 記錄和報告武器流入阿卜耶伊的情況和該地區內有無武器以及銷毀和收繳武器的情況;

13. 請聯阿安全部隊繼續同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以及米塞里亞和恩哥克-丁卡社區進行對話,以制訂有效的戰略和機制,確保相關各方都充分尊重阿卜耶伊是無武器區的地位,尤其優先注重迅速清除重武器或兵組武器以及火箭榴彈,促請蘇丹和南蘇丹政府、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以及米塞里亞和恩哥克-丁卡社區為此同聯阿安全部隊全面合作;

14. 敦促兩國政府立即採取步驟,在阿卜耶伊各自社區之間執行建立信任措施,包括在基層開展和解工作,支持聯阿安全部隊推動社區對話,大力歡迎恩哥克-丁卡和米塞里亞兩個社區繼續進行交往,強烈敦促阿卜耶伊所有社區在它們的所有交往中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停止可能導致暴力衝突的煽動行為或言論;

15. 歡迎基層恩哥克-丁卡與米塞里亞社區之間的積極事態發展,特別是它 們顯然承諾再次和解與合作,具體表現是恢復買賣,監測被偷財產和牲畜,包括 迅速交還被偷財產或就被偷財產賠償犯罪受害人;

16. 歡迎聯阿安全部隊採取舉措,支持米塞里亞和恩哥克-丁卡社區開展對話和做出努力,加強社區之間的關係,促進阿卜耶伊地區的穩定與和解,包括協助兩個社區召開和平委員會聯合會議;

17. 歡迎聯阿安全部隊在現有能力和資源範圍內,與米塞里亞和恩哥克-丁卡社區密切協調,加強社區保護委員會的能力,以協助阿卜耶伊的治安管理工作, 並繼續就這一問題同兩國政府進行接觸;

18. 促請所有各方在阿卜耶伊地區聯合調查和查詢委員會對恩哥克-丁卡最 高首領被殺事件進行調查後,全面配合調查的有關結論和建議,歡迎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 2015 年 3 月 24 日的新聞談話請非盟委員會就結論和建議同有關各方進行接觸,重申需要讓兩個社區了結恩哥克-丁卡最高首領被殺一事,同時銘記促進阿卜耶伊地區的穩定與和解的必要性;

19. 表示打算酌情審查聯阿安全部隊的任務規定,以便根據以下各方面的情 況對特派團進行重組:蘇丹和南蘇丹執行第 2046(2012)號決議的決定和履行它們 在 2011 年 6 月 20 日、6 月 29 日、7 月 30 日和 2012 年 9 月 27 日協議中的承諾的情況,包括把所有部隊調離邊界區的情況,聯合邊界核查和特設委員會具備全面開展工作能力的情況以及阿卜耶伊地區完全實現非軍事化的情況;

20. 促請所有會員國,特別是蘇丹和南蘇丹,確保所有人員以及聯阿安全部 隊專用公務設備、儲備物、用品和其他物資、包括車輛、飛機和零配件能夠自由、 不受阻礙和快速地進出阿卜耶伊和在整個邊界區通行;

21. 再次促請蘇丹和南蘇丹政府全力支持聯合國,包括迅速為聯合國軍事、 警察和文職人員(包括人道主義工作人員)頒發蘇丹和南蘇丹入境簽證而不考慮其國籍為何,協助在任務區安排設置營地、建造基礎設施和批准飛行,並提供後勤支持,促請蘇丹和南蘇丹政府協助蘇丹和南蘇丹境內出入阿卜耶伊地區的旅行,還促請所有各方全面遵守《部隊地位協定》為其規定的義務;

22. 確認缺少發展項目和無法提供基本的政府服務對阿卜耶伊居民產生不利影響,促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以及捐助方支持重建和能力建設工作;

23. 要求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繼續協助聯合國地雷行動處(地雷行動處)進行部署,以確保聯合邊界核查和監測機制的行動自由,並協助在阿卜耶伊地區和非軍事化邊境安全區探明和清除地雷;

24 還要求所有有關各方按照國際法,包括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聯合國關於人道主義援助的指導原則,允許人道主義人員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接觸需要得到援助的平民和進出他們開展活動所需要的一切必要設施;

25. 強烈敦促所有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暴力、侵犯踐踏人權行為、違反國際法行為和違反有關國際法侵害虐待兒童的行為;

26. 請秘書長確保進行有效的人權監測工作,並將監測結果列入他提交給安理會的報告,再次促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為此同秘書長全面合作,包括向有關聯合國人員頒發籤證;

27. 回顧第 2272(2016)號決議,還請秘書長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南蘇丹特派團全面遵守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通過提交給安理會的定期國別報告隨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聯阿安全部隊在這方面的進展,包括執行第 2272(2016)號決議的情況;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